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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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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務派遣合同(一)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勞動期限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甲方同意根據乙方工作需要,派遣人員_____名擔任__________工作。

  第三條甲方所派遣人員應遵守乙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服從乙方管理。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乙方負責對甲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第五條乙方承擔甲方派遣人員(本市外)入店車費,負責工作期間住宿。

  四、勞動報酬

  第六條乙方每月______日以人民幣形式支付甲方所派遣人員工資月____________元。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並及時辦變更合同手續。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2、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乙方同意付甲方準備金(月總工資的20%)______元,準備金由乙方提供派遣計劃的同時交付,準備金計入首月工資內。

  第九條甲方所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乙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條雙方解除合同應提前30天通知對方、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期滿30日內可向對方續訂合同。

  六、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除遇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後果和責任大小,給對方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額按有關規定或實際情況確定。

  七、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勞務派遣合同(二)

  甲方: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甲方派遣其合同制員工(以下簡稱勞務人員)至乙方工作之有關事宜,在平等自願、互信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合作期限

  甲、乙雙方合作期限為_______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條 勞務人員的派遣

  1、乙方向甲方提出勞務派遣書面申請,經甲乙雙方確定后簽訂本合同。乙方可自行招聘 勞務人員,也可委託甲方招聘。

  2、經乙方與求職人員雙向選擇后,乙方將決定錄用人員的名單、工作期限、擬安置的工種、工作崗位及地點、崗位要求、勞務人員在法定時間提供正常工作之情況下的月工資及福利待遇、各項保險、住房公積金額以及勞務人員崗位調整情況等具體列明,以書面的形式提交甲方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3、甲方根據乙方提交的有關記載着被乙方決定錄用人員的具體名單、工作期限、工資福利待遇等書面材料 ,分別與錄用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務人員檔案,辦理繳交社會保險、退工、工傷等手續。

  第三條 勞務人員的工作期限

  1、勞務人員的工作期限自勞務人員應向乙方工作報到之日起至工作期限屆滿且勞務人員與乙方辦妥交接手續止。

  2、勞務人員的試用期包括在工作期限內。工作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工作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工作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乙方對同一勞務人員只能試用一次。

  第四條 勞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等

  1、勞務人員在法定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試用期月工資與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由甲方與勞務人員具體協商確定並書面載明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工資標準的確定應符合規定要求。乙方需要勞務人員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採用面洽或預先告知等適當方式與勞務人員進行協商,並依法給付加班工資。

  2、甲方依照廈門市有關社會保險規定的標準,為勞務人員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特種行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 由乙方承擔。

  3、乙方應於每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逐月支付應付給勞務人員的工資和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當月日前報到的勞務人員的工資按全月標準支付;當月_______日後報到的工資按半月標準支付,但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需按全月標準支付。因勞務人員報到日期的原因而致乙方未能及時給付勞務人員第一個月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的,乙方應於次月_______日前一併補足支付給甲方。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的勞務人員當月的工資清單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額,在次月_______日前支付給勞務人員,並負責辦理勞務人員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繳交手續。根據崗位考核,個人工資有出人的,在本人下月工資中進行清算。

  4、勞務人員在工作期限內發生工傷或其他事故,乙方負責搶救,並及時通知甲方。甲方負責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的申請手續。除由社會保險機構承擔勞務人員和第三人的部分保險待遇外,其餘應由甲方向勞務人員和第三人承擔的各種相關費用由提供崗位的乙方承擔。

  5、乙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勞務人員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保障勞務人員的工作安全。

  6、乙方可根據需要對勞務人員進行業務和技能方面的培訓,其培訓費用由乙方和勞務人員直接商定。

  7、勞務人員在乙方工作期間享有法定的節假日 、婚假、產假等待遇。

  第五條 甲方的管理費收取

  1、乙方依據甲方實際派遣的勞務人員人數,按月向甲方給付勞務人員管理費。乙方使用派遣人員在_______人以下的,管理費標準為每人每月元;人以上人以下的,管理費標準為每人每月_______元;_______人以上的,管理費標準為每人每月_______元。當月_______日前向乙方報到的勞務人員當月管理費按全月的標準計算;當月_______日後向乙方報到的勞務人員,當月管理費按半價支付。

  2、乙方應在每月_______日前將甲方上月應得的勞務管理費和勞務人員上個月的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特種行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匯人甲方指定的銀行賬號。因雙方與勞務人員均可諒解的原因而致乙方未能及時向甲方給付的各項費用,乙方應於次月日前一併補足支付給甲方。

  第六條 勞務人員的教育管理

  1、乙方負責教育、管理在乙方工作的勞務人員,甲方予以配合。

  2、乙方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教育和管理勞務人員的規章制度 並書面告知勞務人員,該規章制度應提供給甲方備案。

  3、乙方應加強商業秘密保密措施。勞務人員和甲方有義務保密,不得泄露。甲方違反保密義務對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承擔賠償責任;勞務人員違反保密義務對乙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直接追究勞務人員責任並承擔崗位管理不善責任。

  第七條 勞務人員工作期限的解除

  (一)協商解除勞務人員工作期限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並徵得勞務人員同意,勞務人員的工作期限可以提前解除。乙方提出並經各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務人員工作期限的,甲方因此與勞務人員解除勞動合同並向勞務人員給付應給付的經濟補償金而產生的一切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2、勞務人員以書面形式提前_______天通知甲方決定不在乙方工作的,或勞務人員不同意乙方調換工作崗位、工種或加大工作強度而決定不在乙方工作的,乙方同意與甲方解除勞務人員的工作期限,但乙方可要求甲方在_______日內補充新的勞務人員至乙方工作。

  (二)乙方解除勞務人員的工作期限

  1、勞務人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應及時向甲方反映,經甲方核實后,乙方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勞務人員與甲方解除勞務人員工作期限,向甲方退回勞務人員,並可就勞務人員的過錯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向勞務人員主張賠償: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 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乙方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泄露商業秘密,對乙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5)有侵佔財產、盜竊、賭博、打架鬥毆等行為之一的。

  2、勞務人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應及時向甲方反映,經甲方核實后,乙方可以提前___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及勞務人員解除勞務人員的工作期限,並向甲方退回勞務人員甲方因此與勞務人員解除勞動合同並向勞務人員給付應給付的經濟補償金等而產生的一切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1)勞務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乙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勞務人員不能勝任乙方安排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乙方決定錄用勞務人員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乙方無需再錄用勞務人員,經甲、乙雙方及勞務人員協商不能達成新合意的。

  (三)乙方不得解除勞務人員工作期限

  勞務人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不得提前解除勞務人員的工作期限並向甲方退回勞務人員,否則,甲方因此與勞務人員解除勞動合同並向勞務人員給付應給付的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等而產生的一切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甲方解除勞務人員工作期限

  1、勞務人員在試用期內決定不在乙方工作的,甲方可隨時提出與乙方解除勞務人員工作期限。乙方應按勞務人員實際工作天數向甲方給付勞務人員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及甲方應得的管理費等。

  2、乙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勞務人員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務人員勞動,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勞動條件的情形而使勞務人員決定不在乙方工作的,甲方有權與乙方解除勞務人員工作期限。甲方因此與勞務人員解除勞動合同並向勞務人員給付應給付的經濟補償金等而產生的一切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3、乙方沒有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時向甲方給付勞務人員工資、社會保險費、管理費及檔案管理費等各種費用時,甲方有權與乙方解除勞務人員工作期限。甲方因此與勞務人員解除勞動合同並向勞務人員給付應給付的經濟補償金等而產生的一切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甲方與勞務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未經協商一致乙方不得變更,勞務人員與甲方發生勞動爭議,經相關機構處理應支付給勞務人員的一切費用,如果是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全部由乙方支付。

  第八條 離職手續

  在勞務人員的工作期限解除或終止時,甲方應督促勞務人員與乙方辦妥離職交接手續,交還從乙方領取的物品等。因乙方原因拖延辦理解除或終止手續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約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向甲方給付勞務人員工資、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等,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及時給付勞務人員工資、繳交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均按涉及金額的_______編加收日滯納金,過錯方還應承擔因此而被社會保險基金

  征繳部門、住房公積金征繳部門徵收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3、乙方違約解除勞務人員工作期限的,除應承擔甲方因此與勞務人員解除勞動合同並向勞務人員給付應給付的賠償金等而產生的一切相關費用外,還應向甲方給付就該被解除勞務人員在剩餘工作期限甲方應可收取的管理費及檔案管理費之總額。

  第十條 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交司法解決。

  第十一條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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