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商場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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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商場租賃合同
出租方:xx縣百貨公司
承租方:xx百貨商場全體職工
領租人:xxx
為探索新的經營方式,進一步增強國營中型零售企業的經營活力,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租賃範圍。出租方將所屬於xx百貨商場的所有房屋、設備、傢具用具、悵外零星財產出租給承租方有償使用。合同期滿後由承租方如數歸還出租方。
二、承租方對上述財產和企業原有職工實行社會保險,其保險費由承租方負擔。
三、承租方要保證每年向出租方交納稅前租賃費14.4萬元(其中包括流動資金占用費4.8萬元,固定資產佔用費5.36萬元和服務費4.24萬元),並按利潤總領14%作為級差地租上繳公司(其中印萬上交縣財政),根據實際情況將以上租金按月份分攤,於下月15日前上交。
承租方的社會退休統籌基金,工會經費,均按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和上繳。
四、租賃期限。自一九xx年一月一日起出租方將上述財產交付承租方使用,至一九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收回,租賃期二年。延長租賃期須重新履行租賃手續。
五、租賃期間商場原有隸屬關係暫時不變,所有制性質不變,職工身分不變,工齡連續計算,遇有國家規定調級時,按政策規定給符合條件的職工調空級,終止租賃合同后,享受其應有的工資待遇。
六、集體租賃期間,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參照執行集體企業有關政策,承租方按規定交納各種稅金,稅前租賃費和級差地租后的留利,由承租方自行支配。
承租方用稅後利潤新增的財產歸承租方集體所有,承程方可在職工中籌集資金,按有關規定付息分紅。
七、租賃期問,承租方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規定。履行合同的各項條款,展擔租賃后的債漢,債務等經濟責任飛接受政府等有關部門及_L級主管單位的監督指導,維護消費者利益,在保證主管業務的前提下,經工商行玫管理部門核准,積極擴大經營範圍,方便群眾均買,但不能轉租、轉業,更不能擅自停業。
八、租賃期間承租方對企業的一切財產有權使用和保管,並負責維修,企業需新增或更新固定資產及有關大修理項目的費用由承租方負擔。房屋經有關部門鑒定確認有倒塌危險需要翻建,經公司審核批准,其費用由出租方負擔。
九、租賃期間承租方在堅持按勞分配的原則下有權確定適合商場特點的獎金和勞保福利待遇。並按規定提取上述資金。
十、承租方的代表人要尊重職工的民主權利,每年要向職工報告工作,並經常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維護職工的勞動權利,對嚴重違章違紀、屢教不改的職工有權辭退,但要報公司勞資科備案審核。
十一、租賃期間承租方有權招收臨時工,招收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承租方自定和支付,租賃合同終止時,由承租方負責辭退。
十二、出租方違約責任。
1.出租方違背合同規定,嚴重干撓承租方經營自主權,使其無法自主經營,承租方有權提出中止或解除合同。
2。出租方如未按合同規定翻建房屋,應負責賠償由此給承租方造成的損失。
十三、承租方違約責任。
1.承租方在承租期間,由於使用保管或維修保養不當,造成原企業資產損失、丟失的,應負責賠償。
2。承租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時問、數額支付租金,除應向出租方按銀行遲延付款的規定付違約金外,連續三個月不交租金,出租方除依法追回租金及違約金外,有權收回出租財產,終止合同。
十四、租賃期間由於國家政策、法規和客觀環境發生預料不到的重大變化,須經租賃雙方協商解決。
十五、本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 做出補 充條款。補充條款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合同一式十份,經公證機關公證後生效。
出租方(蓋章)承租方(蓋章)
出租方代表(簽字)承租方代表(簽字)
二xxx年十二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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