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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租賃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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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租賃合同格式

  財產租賃合同的內容可分為法定內容和約定內容兩部分。法定內容是指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財產租賃合同應明確規定租賃財產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和租金交付的期限、租賃期間財產維修保養的責任、違約責任等條款。”約定內容是指雙方在法定內容之外依據各自的特殊要求和租賃物的特殊情況而商定的合同條款。下面我們主要就合同的法定條款略談幾點:

  1、租賃物的名稱。這是租賃合同的首要條款,如果租賃物不明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義務就無所依託,合同也就不易履行,容易造成紛爭。因此財產租賃合同一定要寫明租賃物的準確的名稱及特徵。

  2、租賃財產的數量及現狀。這也是租賃合同應當寫明的一項重要內容。數量要準確,既應寫明計量單位,也應寫明總量和單位數量。租賃物的現狀是指租賃物現實的性能、缺陷等。這是確保承租人正確使用租賃物的前提,也是承租人承擔租賃物使用中損害賠償責任的根據。

  3、租賃物的用途。規定這一內容是為了使承租人能夠按照承租物的性能合理地使用承租物,同時也便於出租人監督承租人是否正確使用了租賃物。

  4、租賃期限。這一內容表明了承租人和出租人權利義務開始和終止的時間,便於雙方及時做好交付租賃物和返還租賃物的準備,:是防止糾紛的一個主要警示和區分責任的主要根據。

  5、租金。對於租金應注意明確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租金的標準。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租金標準,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租金的構成,一般包括租賃物的維修費、折舊費、投資的法定利息、費稅、管理費、保險費等。另外,還應考慮市場狀況。

  租金的支付方式和結算方式。

  租金的支付時間及逾期支付的責任等問題。

  6、租賃期間財產維修保養的責任。為了保證租賃物的正常使用,就必須對租賃期間租賃物出現的故障進行維修。有的租賃物還需定期大修保養。因此,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誰來承擔由此支付的費用,並使之與租金相聯繫。租金中已包含維修保養費用的,應由出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保養心如由承租方承擔此責任更為有利的。則租金中就不應包含維修保養費用。對此可視具體情況具體規定。

  7、違約責任。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雙方違約時應承擔的責任,以便於在發生糾紛時及時作出處理。

  注意事項

  1、一定要先簽訂合同后交付或接受租賃物,以避免協商不成時形成糾紛。

  2、簽訂合同的雙方,一定要查驗對方的合法證件,明確對方的身份情況。一般還要在簽訂合同前,對對方的資信情況作一下了解,以免受騙。

  3、合同條款應儘可能的全面、細緻,便於操作。

  格式

  財產租賃合同

  出租方:(寫明基本身份情況)

  承租方:(寫明基本身份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租賃財產及附件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及用途。

  二、租賃期限。(包括交付租賃物的期限和返還租賃物的期限)

  三、租金及租金交付期限和交付方式。

  四、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維修保養。

  五、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在租賃期間,出租方如書出租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不必徵求承租方同意,但應先告知承租方所有權轉移的情況。所有權轉移后,出租財產所有權取得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權利,承擔原出租方承擔的義務。

  2、承租方如因實際需要,將租用財產轉租給第三方,必須事先徵得出租方的同意。

  六、違約責任。

  七、免責條件。

  經有關部門鑒定,租賃期間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租賃財產的損毀滅失,承租方不負修復或賠償的責任,但應向出租方及時說明情。必要時應取得有關部門的證明。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九、其他約定事項。

  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國雙方協筒解決或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或公證後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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