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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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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本 標籤:簡歷範本 行政執法培訓 行政助理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本

  申請人:易××。

  委託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 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14〕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 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於2014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我廳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複雜,經我廳負責人批准,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複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築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為合法建築。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於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為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後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築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築並未經國土規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為其建築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議同意不屬於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於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 .程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並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認為其房屋建於80、90年代,不受2008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為未經規劃審批,屬於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於行政複議案 件的受理範圍,複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複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複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於株洲市蘆淞區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後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13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拆除違法建築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13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罰告字〔2013〕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13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鑒於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013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並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為126.36平方米。2014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 》第51條的規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築。

  我廳認為: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擅自搭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築。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為發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08年生效的《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第45條之規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14〕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複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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