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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設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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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設備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5 、辦公室: 負責設備台帳、檔案管理。

  四、設備的購置:

  1 、申購:

  1)新設備的申購由使用部門提出設備需求規劃書、詳細規格表及請購單。

  2)設備維修用備品備件的請購,原則上由設備動力部提出請購單。

  2 、訂購: 設備動力部按總經理批准的請購單,向經評估認可的廠商下單訂貨,並確認交期、品質要求(性能、指標等)、驗收條件、付款方式等。

  3 、進廠驗收:

  1)新設備進廠后,由設備動力處會同使用部門共同開箱、安裝調試。重點、關鍵設備或特殊設備應由設備動力部安排或委託專業安裝單位進行。

  2)新設備安裝調試后,經驗證合格后,由設備動力部辦理《設備安裝驗收移交單》。正式移交使用部門,設備使用說明書、圖紙、合格證等檔案資料移交辦公室管理。

  3)新設備驗收經試車不合格者,由設備動力部通知供應廠商處理。

  4)自製設備的驗收:在製造完工後,設備動力部會同辦公室、技術部、使用部門進行驗收。自製設備驗收時必須有相應的圖紙、說明書、精度檢驗單或技術鑒定書等資料。驗收合格后,由設備檔案由辦公室負責歸檔。

  4 、建卡編號: 設備驗收完成,設備動力部將設備編入《設備台帳》,並建立“設備卡”及“維護記錄卡”等檔案。

  五、設備的維護、保養:

  1 、使用與一級維護保養:

  1)一級維護保養:設備的日常點檢、清掃、加油、消耗品的更換及簡易零件的修理,並做好更換與修理記錄。

  2)使用部門負責設備的使用與一級維護保養,並對設備保持完好和有效利用負直接責任。

  3)使用部門負責《設備日常點檢表》內規定項目的執行與記錄。

  4)新上崗、轉崗、調入的設備操作人員在使用設備前,須進行培訓,學習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規範、安全操作規程、維護保養知識等基本常識和“三級保養制度”的內容要求,經考核合格後方可操作。

  5)特殊工種,如:行車工、電工等需按國家規定進行專業培訓,並經考試合格,由相關部門頒發操作證後上崗。

  2 、二級維護保養與修理:

  1)二級修理:現場無法自行更換且需專門技術才能恢復機器使用性能的修理。

  2)設備動力部負責設備的二級維護保養與修理,並記錄。

  3)設備動力部每年制定《定期維護保養計劃表》,依計劃做好《定期保養記錄表》。

  3 、三級維護保養與修理:

  1)三級維護保養與修理:需委託生產廠商或專業機構做精度檢查或保養修理。

  2)三級維護保養與修理由設備動力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送修,並記錄。

  4 、預防保養:

  1)日常預防保養有:

  日常保養:如加油點檢、調整、清掃等;

  巡查點檢;

  定期整理:調整、換油、零件交換等;

  預防修理:異常發現的修理;

  更新修理:損壞的修理。

  2)按《定期維護保養計劃表》做定期維護保養並記錄。

  3)主要的生產設備,如更換零件應隨時有備品可使用,設備動力部應對設備易耗品、易損件、採購困難、金額不高者,製作《備品一覽表》,建立備品庫存。

  備件儲備: 由設備動力部制訂儲備定額。備件採購按公司物品採購相關規定執行。

  使用部門如需備件,應填寫《備件申請單》,經生設備動力部審批后領用。

  備件應驗收入庫后,再領用,並嚴格入庫、出庫手續。

  備件應分類、分區、分機型保管,擺放整齊,標誌明顯,規範化。加強防鏽、防腐措施。定期核對帳物相符。

  七、設備的移裝、借用:

  1 、設備的移裝: 應根據生產工藝的要求,應由技術部提出申請報告,經批准后,由設備動力部負責方可進行。設備的移裝過程中的安裝事宜,由設備動力處負責實施。

  2 、設備的借用: 外借設備須經設備動力部同意,並報總經理批准后執行,設備動力部應做好外借設備記錄。

  八、設備的封存管理:

  1、對閑置或連續停用三個月以上完好的生產設備,所屬車間要填寫《設備封存(啟用)申請單》。經設備動力部批准后,方可封存,原則上原地封存。

  2、使用部門對封存設備應做到斷電、斷油、斷水等,將設備保養好,塗上防鏽油料,套上機床罩,掛上封存牌。設備封存期間,指定專人定期檢查和保養,不準任意拆卸設備及零部件。

  3、使用部門要求啟用封存設備時,應填寫《設備封存(啟用)申請單》,設備動力部批准后,方能啟封投產。

  九、設備的報廢:

  1、凡列入固定資產的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報廢:

  超過使用年限、主要結構陳舊、精度低劣、生產效率低,且不能改裝利用或大修雖能恢復精度,但經濟上不如更新合算。

  使用年限未到,但不能遷移的設備,因建築物改造或工藝布局必須拆毀的。

  設備損耗嚴重,大修后性能精度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的。

  腐蝕過甚,絕緣老化,磁性失效,性能低劣且無修復價值者或易發生危險的。

  因事故或其他災害,使設備遭受嚴重損耗無修復價值的。

  國家規定的淘汰產品。

  2、設備報廢的審批:凡符合報廢條件的設備,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報設備動力部填寫《設備報廢申請單》,經公司領導及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后,方可報廢設備。設備未經批准報廢前,任何部門不得拆卸、挪用其零部件和自行報廢處理。

  3、銷帳:設備經報廢后,應在《設備台帳》等表單中予以銷帳處理,應註明報廢日期、報廢批准人、報廢執行人等。

  十、特殊工序設備、特種設備的管理

  1、操作人員須經專門技術和崗位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操作設備。

  2、操作人員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禁超負荷、違反規定使用設備。

  3、特殊工序設備要滿足工藝要求。使用部門須定期進行設備的精度檢查,並將檢查記錄設備動力部備查。

  4、特種設備須完好運行,嚴禁帶病作業,並按國家規定年檢和審核。特種設備的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培訓合格后操作。

  十三、設備事故處理:

  1 、事故類別: 根據事故性質和所造成的損失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2 、事故處理: 發生設備事故后,應立即切斷電源,保持現場,通知設備動力部,經鑒定記錄后處理。使用部門應在事故發生后三日內填寫《設備事故報告單》。設備動力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分析,根據事故性質和損失經濟大小,形成處理意見,報總經理審批。

  十四、相關表格:

  1、《設備台帳》

  2、《設備安裝驗收移交單》

  3、《設備日常點檢表》

  4、《定期維護保養計劃表》

  5、《定期保養記錄表》

  6、《備品一覽表》

  7、《備件申請單》

  8、《設備封存(啟用)申請單》

  9、《設備報廢申請單》

  10、《設備報廢/銷帳記錄表》

  11、《設備借用/租用協議書》

  12、《設備借用/租用記錄表》

  13、《設備大修理任務書》

  14、《設備事故報告單》

  15、《設備事故處理意見書》

  十五、作業流程圖(附后)

  十六、本制度如與國家相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生產設備管理制度(三)

  一、新增設備管理規定

  第一條 本公司各部門需增置的設備經批准購買后,須報設備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條 經設備管理部門進行可行性方面的技術諮詢,方可確定裝修項目或增置電器及機械設備。

  第三條 為保證設備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門應設一名兼職設備管理員,協助設備管理部門人員對設備進行管理,指導本部門設備使用者按照操作規程正確使用。

  第四條 設備項目確定或設備購進后,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施工安裝,並負責施工安裝的質量。

  第五條 施工安裝,由設備管理部門及使用部門負責人驗收合格后填寫“設備驗收登記單”方可使用。

  二、使用設備管理規定

  第六條 電氣機械設備使用前,設備管理人員要與人事部配合,組織操作人員接受操作培訓,維修部負責安排技術人員講解。

  第七條 使用人員達到會操作,清楚日常保養知識和安全操作知識,熟悉設備性能的程度,維修部簽發設備操作證,上崗操作。

  第八條 使用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工作,認真遵守交接班制度,準確填寫規定的各項運行記錄。

  第九條 維修部要指派人員與各部門負責人,經常性地檢查設備情況,並列入員工工作考核內容。

  三、轉讓和報廢設備管理規定

  第十條 設備年久陳舊不適應工作需要或無再使用價值,使用部門申請報損、報廢之前,工程部要進行技術鑒定與諮詢。

  第十一條 工程部指派專人對設備使用年限、損壞情況、影響工作情況、殘值情況,更換新設備的價值及貨源情況等進行鑒定與評估,填寫意見書交使用部門。第十二條 使用部門將“報廢、報損申請單”附意見書一併上報,按程序審批。第十三條 申請批准后,交付採購部辦理,新設備到位后、舊設備報損、報廢。第十四條 報廢、報損舊設備由工程部負責按有關規定處置。

  四、設備事故分析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 發生設備事故,工程部主管、值班人員要到現場察看、處理,及時組織搶修。

  第十六條 發生設備事故的操作人員及當事人將事故時間、原因、設備損壞程度、影響程度等做記錄上報本部門負責人。

  第十七條 工程部主管、值班人員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織進行事故分析,寫出“事故分析報告”,簽注處理意見,報主管總經理。

  第十八條 對重大事故由維修部門通知人事部及有關部門,按處理程序及時上報。

  第十九條 事故處理完畢,工程部值班主管將“事故分析報告”存入設備檔案。

  第二十條 人為事故應根據情況按“獎懲條例”的條款及處理權限,對責任者給予行政、經濟處分。

  第二十一條 屬設備自然事故,維修部門進行處理,採取防護措施。

  五、設備檢修保養規定

  第二十二條 工程部設備主管人員編製設備檢查保養半年計劃,填制“半年設備檢修計劃表”,報部門經理審核批複。

  第二十三條 工程部經理審核計劃,呈報總經理后,批准執行工程部半年設備檢修保養計劃。

  第二十四條 設備管理人員編製檢修保養單“月設備檢修保養計劃表”,並按月計劃表的內容,逐項填寫“保養申請單”,檢修保養時需某部位停電、水、氣時,還要填寫“停 通知單”。

  第二十五條 值班人員填寫的“月設備檢修保養計劃表”、“保養申請單”、“停 通知單”一併報部門經理。工程部經理與總經理和各部門溝通后,簽注意見,下達執行。

  第二十六條 值班人員根據批准的月檢修保養計劃,簽發“設備 級保養任務單”,填寫任務單中“內容及要求”欄目,安排具體人員負責實施。

  第二十七條 在“檢修保養工做記錄簿”中登記派工項目及時間。

  六、設備日常維修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電氣使用部門的設備發生故障,須填寫“維修通知單”,經部門主管簽字交工程部。

  第二十九條 維修部門主管或值班人員接到通知,隨即在“日常維修工做記錄簿”上登記接單時間,根據事故的輕重緩急及時安排有關人員處理,並在記錄本中登記派工時間。

  第三十條 維修工作完畢,主修人應在“維修通知單”中填寫有關內容,經使用部門主管人員驗收簽字,並將通知單交回維修部門。

  第三十一條 維修部門在記錄簿中登記維修完工時間,及時將維修內容登記入設備卡片,並審核維修中記載的用料數量、計算出用料金額填入單內。

  第三十二條 將處理完畢的“維修通知單”依次貼在登記簿的扉頁上。

  第三十三條 緊急的設備維修,由使用部門的主管用電話通知工程部,由值班人員先派人員維修,同時使用部門補交“維修通知單”,值班人員補各項記錄,其他程序均同。

  第三十四條 維修部門在接單后兩日內不能修復的,由值班主管負責在登記簿上註明原因,應採取特別措施,儘快修復。

  七、設備運行動態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設備運行動態管理,是指通過一定的手段,使各級維護與管理人員能掌握設備的運行情況,依據設備運行的狀況制訂相應措施。

  第三十六條 建立健全系統的設備巡檢措施各作業部門要對每台設備,依據其結構和運行方式,定出檢查的部位(巡檢點)、內容(檢查什麼)、正常運行的參數標準(允許的值),並針對設備的具體運行特點,對設備的每一個巡檢點,確定出明確的檢查周期,一般可分為時、班、日、周、旬、月檢查點。

  第三十六條 建立健全巡檢保證體系生產崗位操作人員負責對本崗位使用設備的所有巡檢點進行檢查,專業維修人員要承包對重點設備的巡檢任務。各作業部門都要根據設備的多少和複雜程序,確定設置專職巡檢員的人數和人選,專職巡檢員除負責承包重要的巡檢點之外,要全面掌握設備運行動態。

  第三十八條 信息傳遞與反饋

  1、鄙產崗位操作人員巡檢時,發現設備不能繼續運轉需緊急處理的問題,要立即通知當班調度,由值班負責人組織處理。一般隱患或缺陷,檢查后登入檢查表,並按時傳遞給專職巡檢工。

  2弊ㄖ拔修人員進行的設備點檢,要做好記錄,除安排本組處理外,要將信息向專職巡檢工傳遞,以便統一匯總。

  3、專職巡檢工除完成承包的巡檢點任務外,還要負責將各方面的巡檢結果,按日匯總整理,列出當日重點問題並向有關部門反映。

  4、有關部門列出主要問題,除登記台賬之外,還應及時輸入電腦,便於上級公司有關部門的綜合管理。

  第三十九條 動態資料的應用

  1、巡檢工針對巡檢中發現的設備缺陷、隱患,提出應安排檢修的項目,納入檢修計劃。

  2、巡檢中發現的設備缺陷,必須立即處理的,由當班的生產指揮者即刻組織處理;本班無能力處理的,由多作業部門領導確定解決方案。

  3、重要設備的重大缺陷,各作業部門主要領導組織研究,確定控制方案和處理方案。

  第四十條 設備薄弱環節的立項處理凡屬下列情況均屬設備薄弱環節:

  1、運行中經常發生故障停機而反覆處理無效的部位。

  2、運行中影響產品質量和產量的設備、部位。

  3、運行達不到小修周期要求,經常要進行計劃外檢修的部位(或設備)。

  4、存在不安全隱患(人身及設備安全),且日常維護和簡單修理無法解決的部位或設備。

  第四十一條 對薄弱環節的管理

  1、各分公司機動處要依據動態資料,列出設備薄弱環節,按時組織審理,確定當前應解決的項目,提出改進方案。

  2、各作業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對改進方案進行審議,審定后列入檢修計劃。

  3、設備薄弱環節改進實施后,要進行效果考察,做出評價意見,經有關領導審閱后,存入設備檔案。

  八、設備故障處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設備發生故障,崗位操作和維護人員能排除的應立即排除,並在當班記錄中詳細記錄。

  第四十三條 崗位操作人員無力排除的設備故障要詳細記錄並逐級上報,同時精心操作,加強觀察。

  第四十四條 未能及時排除的設備故障,必須在每天生產調度會上研究決定如何處理。

  第四十五條 在安排處理每項故障前,必須有相應的措施,明確專人負責,防止故障擴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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