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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檢查、視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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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檢查、視察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三個代表

  代表檢查、視察制度

  一、鎮人大主席要定期組織代表聽取鎮人民政府重點項目建設落實、農民收入、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等工作情況,為代表知情、知政創造條件。

  二、代表應當參加鎮人大主席組織的對本級和有關單位工作的集中視察,也可以持代表證單獨視察,或者幾位代表聯合視察。

  三、鎮人大主席根據代表的要求,聯繫、安排代表檢查、視察的有關事宜,代表檢查、視察結束后,應當向鎮人大提交視察報告。

  四、代表在檢查、視察中,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五、代表調查、視察要以中心工作和區域經濟發展為主,圍繞人民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要以推進各項工作發展為目的,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六、代表視察結束后,應當向鎮人民代表大會提交視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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