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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屆大學生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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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屆大學生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 標籤:大學生入黨 大學四年 學生幹部

  第十四屆大學生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

  一、競賽日期: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各個項目競賽日期詳見單項規程。

  二、競賽地點:福建體育職業技術學院

  三、競賽項目:2010年:籃球、足球(男子)、跳繩(甲、乙、丙組)、腳鬥士(丁組)。

  2011年:田徑、游泳、武術、健美操(含啦啦操)

  四、參加單位及分組:

  甲組:本科院校

  乙組:高職高專院校

  丙組:普通高校獨立學院

  丁組:普通高校中的體育學院、系、科和體育職業技術學院

  五、參加辦法:

  1.各校必須參加田徑項目的比賽。其他每增報一項則在各校團體總分中加5分,但該項目參加人數不得少於規定人數的1/2。

  2.凡報名不足兩個隊(人)的項目不列為比賽項目。

  3.多學籍運動員由我廳學生處確認其代表權的歸屬。原則上歸屬第一次錄取的學校。

  4.若為體育專業學生轉到其他專業者不得參加甲A組比賽。

  六、競賽辦法:

  1.甲、乙、丙、丁組分組比賽,分別錄取名次。甲組分甲A(公體學生)、甲B(特招生)。

  2.各項競賽辦法均按單項競賽規程執行。

  3.各項比賽均採用國家體育總局單項運動管理中心或單項協會審定的最新競賽規則及有關補充規定。

  七、運動員條件與資格:

  1.凡參加比賽的運動員必須是經過省高招辦批准錄取的有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含專、本、碩、博士)。(凡屬於成教、網絡、自考性質的學生以及預科班的學生,一律不能參加比賽)。

  2.凡參賽運動員必須是思想進步、經醫院檢查證明身體健康者。

  3.凡屬於教學點(辦學點)的學生應由教學點所在的學校報名參賽。

  4.一個運動員只能參加一個大項目的比賽。比如,已參加了足球比賽,就不能再參加其他項目的比賽。(跨年度不受限)

  5.報名后若發現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違反其他規定等,取消其比賽資格和名次,同時每人扣團體總分10分。

  6.如對運動員的資格有異議,應向大會組委會提交由代表團(隊)團長(領隊)核批並簽名的申訴報告,並交申訴費500元,方可受理。勝訴者將歸還申訴費。

  7.成立省大學生運動員資格審查小組對運動員資格進行審查。資格審查小組由教育廳監察室、高招辦、學生處、高教處、體衛藝教處和省體育局競技處共同組成。

  八、獎勵和計分辦法:

  (一)團體:

  1.團體總分獎勵:甲組取前8名,乙組取前12名,丙組取前8名,丁組取前8名,均發給獎盃1座。

  2.團體總分積分辦法:按各代表團男、女運動員在各個項目比賽中得分之和,加上增報項目得分的總和排列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積分相等,則依次分別以破全國大學生運動會、省大學生最高記錄的項目次數多者名次列前;如再相等,則以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若仍相等,則以第二名多者名次列前,以此類推。

  3.各大項目均錄取團體總分,錄取辦法見各單項規程。

  (二)單項:

  1.田徑、游泳、武術、健美操(含啦啦操)、跳繩、腳鬥士等項目的比賽:(1)各組男、女按成績錄取前8名,按9、7、6、5、4、3、2、1計分。田徑的全能項目加倍計分。(2)凡破全國大運會紀錄者加20分,破省大學生最高紀錄者加10分。一人在同一項目中無論打破幾次紀錄均只加一次分。

  2.籃球比賽:各組男女均取前8名,按9、7、6、5、4、3、2、1的3倍計分。

  3.男子足球比賽:各組均取前8名,按9、7、6、5、4、3、2、1的3倍計分。

  4.健美操按團體總分計分的3倍計分。

  (三)大會設體育道德風尚獎。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九、報名與報到:

  1.各代表團可報正、副團長各1人,秘書長1人,工作人員1人,醫務人員1人。

  2.第一次報名:定於2010年3月25日前將第一次報名表(電腦打印並加蓋單位公章)寄到教育廳體衛藝教處。

  3.第二次報名:2010年比賽的項目定於2010年5月10日前(以寄出郵戳日期為準)將第二次報名表(電腦打印)填寫清楚,並經學校審核蓋章及校醫務部門蓋章后報教育廳體衛藝教處。報名后不得更改、補報或換人等。逾期報名,作棄權論。各校在第二次報名時,應將所有人員的小二寸免冠照片兩張(註明姓名、職務、項目)同時寄到教育廳體衛藝教處。

  2011年比賽項目報名時間另行通知。

  4.報到:(1)按各單項規程的規定時間報到。報到時須向大會交驗運動員本人學生證、身份證(原件)及招生錄取花名冊。

  (2)各個項目競賽的技術代表、比賽監督、總裁判長、副總裁判長、編排長提早3天報到。

  (3)仲裁、裁判以及各代表隊提早2天報到。

  十、經費:

  1.各代表團(隊)的交通費由派出單位負責,幹部、教師、學生每人每天交食宿費65元,不足部分由大會補貼。

  2.大會指派人員的交通、食宿由大會負責。

  3.超編人員一切經費自理。提前報到恕不接待。

  4.運動會所需經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由主辦單位核撥給承辦單位包干使用。

  十一、其它:

  1.各代表團自備2×3米團旗一面。

  2.本規程總則解釋權屬主辦單位。未盡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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