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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獎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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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獎懲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5)散布謠言、謾罵、恐嚇、中傷公司中、高級管理人員,有損公司形象者。

  6)發表與公司精神、會議決議以及文件等相違背言論,造成不良影響者。

  7)不服從上級工作安排,頂撞、態度野蠻,不服從管理者。

  8)不服從公司人事安排、崗位調動者。

  9)直接或間接向第三者泄漏有關公司業務、財務、交易事務詳情或任何有關 公司之業務秘密者(即屬“秘密級”以上文件資料;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

  10)利用公司資源或利用工作時間干私活。

  11)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者。

  12)違反勞動合同者。

  13)惡意毀壞公司財物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者(損失由當事人賠償)。

  14)直接或間接收受任何與公司業務的任何人士、公司或機構之任何傭金、回 扣、商情(業務)偵察費、賞金、禮物或恩惠,不論是以金錢及其他方式 (情節嚴重者送交當地公安機關依法起訴)。

  15)利用職務之便,搞自己的生意經營者。

  16)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

  17)仿效上級簽字,盜用公司印章以及塗改有關證明、工作記錄和搞假材料、假證明者。

  18)貪污受賄,向商戶索取財物者。

  19)違反公司其他規定,適用於“C類”過失處罰情形時。

  4.2.4過失處罰權限及執行程序:

  ①主任級(含)以上管理人員可簽發“A類”和“B類”過失單,經理級(含)以上管理人員可簽發以上三類過失單。

  ②過失單一式二聯,一聯交過失者本人,另一聯交人事行政部登記匯總(需本人簽名),處罰金由當事人直接交現金。

  4.2.5過失單的簽發必須及時、準確、客觀、公正、公平。嚴禁公報私仇、誇大事實、濫簽濫罰,否則,當事人有權向公司職能部門上訴,一經核實,簽發人將受到相應處罰。

  4.2.6本處罰規定適用於公司各級職員。

  公司獎懲制度(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嚴明工作紀律,做到獎懲分明,增強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公司員工的獎懲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總經辦是公司員工獎懲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員工獎懲工作進行監

  督管理工作,並負責對有爭議的獎懲決定進行裁決。

  第五條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員工獎懲工作的管理。

  第六條 公司總經理對各類獎懲決定進行審批,並擁有最終裁決權。

  第三章 獎勵管理

  第七條 公司設立如下的獎勵種類:

  1.通報表揚;

  2.獎金獎勵;

  3.提薪升級。

  第八條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報表揚: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發生,減少經濟損失有功的;

  3.一貫忠於職守,工作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採納;

  5.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第九條 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

  1.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迹突出;

  2.質量優、效率高,不討價還價,任勞任怨,竭盡所能達成任務,全年無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3.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迹突出;

  4.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迹突出;

  5.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6.為公司攬取大量營業額並創造了一定利潤的;

  7.通過發明創造、技術革新對提高公司經濟、生產效益做出顯著貢獻的;

  8.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公司經理辦公會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十條 員工有以下表現的給予提薪升級:

  1.連續數次對公司發展提出重大建議為公司採納,併產生重大經濟效益的;

  2.積極做好本職工作,連續3年成績突出受到公司表彰的;

  3.有其他突出貢獻,公司總經理認為該給予提薪升級的。

  第十一條 獎勵的工作流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部門提名;

  2.總經辦審核;

  3.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

  4. 總經理審批;

  5.總經辦實施、下發《獎懲通知單》(受獎當事人)並負責歸檔。

  第四章 懲處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設立以下處分種類,視情節輕重使用:

  1.警告;

  2.通告批評(經濟處罰);

  3.降薪降職;

  4. 辭退。

  第十三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的,給以警告處分:

  1.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

  3.因過失以至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礙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的;

  5.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7.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8.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遺失員工證或未按通知要求穿戴整潔工作服;

  10.出入公司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公司區域而拒絕保安詢問檢查或管理人員查詢者;

  11.破壞公司工作、生產場所環境衛生。

  第十四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通告批評(經濟處罰):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的;

  2.因疏忽導致公司辦公設備或物品材料不能正常工作或傷及他人的;

  3.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的;

  4.攜帶危險品進入公司的;

  5.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分利益;

  6.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製造事端;

  7.在工作時間內躺卧、睡覺屢教不改者。

  第十五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降薪降職: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工作任務的;

  3.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4.泄露公司秘密的;

  5.違反公司規定帶進出物品;

  6.遺失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

  7.撕毀公文或公共文件;

  8.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的;

  9.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的;

  10.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的;

  11.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

  12.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第十六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偷竊同事或公司財物的;

  2.於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3.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利用職務之便向客戶索取錢物的;

  5.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的;

  6.故意泄漏技術、營業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失;

  7.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工作秩序的;

  8.拒不執行公司總經理、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3.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等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4.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5.泄漏公司機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的;

  17.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8.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不服從公司生產調度在外另謀職業的;

  19.組織、煽動怠工,或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重擾亂公司秩序;

  20.在公司內有傷風化行為的;

  21.經常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教育仍屢教不改的;

  22.公司調派工作時,無故拒絕接受的;

  23.因行為不當,公司再無法對其信任的;

  24.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的。

  第十七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述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總經辦報公司總經理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十九條 公司員工在發現他人有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總經辦和部門主管報告。

  第二十條 對員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的,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二十一條 員工所受處分有異議者,應於處分決定后七日內,陳訴理由申訴,並以申訴后的核定作為公司最後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第二十五條 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被辭退者除外)。

  第二十六條 處分的工作流程:

  1.員工舉報或部門提議;

  2.總經辦組織調查;

  3.公司副總經理及總經理討論審批;

  4.總經辦下發《獎懲通知單》(受處分當事人)並負責歸檔;

  第二十七條 員工一年之內被警告處分達3次的,年終獎只發90%,3次以上給予警告處分的,公司將予以降薪降職;員工一年之內被通告批評(處罰金額)達2次的,年終獎只發60%,超過3次(含3次)的,公司將予以辭退。

  第二十八條 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受到通報批評,並給予相應經濟處罰時,其部門負責人應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也應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1.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部門負責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應負一定的領導責任,承擔責任的30%;

  2.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部門負責人知情不予以制止,應負主要領導責任,承擔責任的60%。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總經辦負責制定、修訂,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公司獎懲制度(三)

  1、總則

  1.1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福建省宏閩電力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在公司安全生產中做到獎懲分明,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依據國電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省公司《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獎懲辦法》(閩電安[2000]0912號)等文件制定。

  1.3公司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安全生產獎懲貫徹“以責論處”和重獎重罰的原則。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並在安全生產中取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發生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和處罰,對失職或嚴重違反規程制度雖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也要給予批評和相應處罰。

  1.4在獎勵上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在處罰上堅持以教育為主,懲教結合的原則。

  1.5公司安全獎勵金的發放,按安全責任、安全風險、貢獻大小確定,並向安全責任及安全風險大的工作人員和現場監理部傾斜。

  1.6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本部及各項目監理部。

  1.7發生本公司責任的非重大及以上的交通事故,對有關事故責任人的內部處罰執行公司有關交通管理方面制度,如《關於印發<福建省宏閩電力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機械事故及行車違章處罰暫行規定>的通知、《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試行)》文件等,制度修編后,執行最新的制度。

  2.目 標

  2.1公司安全生產目標:

  2.1.1杜絕工程施工的人身重傷及以上事故。輕傷事故控制在1%以內;

  2.1.2不發生人為責任的火災事故;

  2.1.3不發生本單位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以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為主;

  2.1.4不發生人為責任的重大機械設備損壞事故;

  2.1.5不發生本公司責任範圍內,由於工程質量原因而造成的電網事故。

  2.2安全生產管理重點是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發生;預防預控習慣性違章行為的發生;防止高空墜落和高空墜物、觸電、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車輛傷害、爆炸、坍塌和倒塔等惡性事故發生。

  3.獎 勵

  3.1安全獎勵種類分為以下幾種:

  3.1.1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

  3.1.2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的表彰獎勵;

  3.1.3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即對實現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的各部門、各項目監理部的獎勵。

  3.2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

  3.2.1獎勵對象:

  1)及時發現或消除事故隱患,使險情得以控制,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的;

  2)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並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3)在安全技術、文明施工方面認真執行反事故措施,積極採用先進技術、提出重要建議並被採納的;

  4)堅守崗位、忠於職守、在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5)在處理和調查分析事故中,有重大突破,做出特殊貢獻的;

  6)在安全施工和安全監督管理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領導、安監及有關人員。

  3.2.2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由公司安全生產職能部門推薦或由所在單位申請,經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分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審核確認,由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即監理公司經理批准給予表彰獎勵。

  3.2.3成績特別突出的,除公司表彰獎勵外,由公司推薦至省公司安全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3.3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

  公司對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職工予以獎勵。具體獎勵細則詳見附件2。

  3.4公司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比和獎勵。

  4.處罰

  4.1凡在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期間,發生本公司責任範圍內的工程施工人身死亡事故、人為責任的重大機械設備事故和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取消安全獎勵。對在考核期間因發生安全事故而沒有完成安全生產目標的部門,取消所在部門全體人員的安全獎。

  4.2發生本公司責任範圍內的重大及以上人身、設備、電網、交通事故,有關責任人員除受到省電力公司行政處罰外,公司還將視情節嚴重情況進行內部經濟處罰。有關責任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並經“安規”考試合格後方可重新上崗工作。具體經濟處罰如下:

  1)事故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人罰款1500元,次要責任人罰款800元;

  2)事故所在部門負責人罰款1500元;

  3)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罰款1200元;

  4)公司分管領導罰款1000元;

  5)公司其他領導、中層幹部、安監人員及其他人員的經濟處罰,比照公司上一年度公司安全獎勵金的發放方案,按同獎同罰的原則進行處罰。

  4.3發生人身重傷及惡性誤操作事故的處罰

  4.3.1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具體如下:

  1)對負有責任的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即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並處罰款1000元;

  2)對負直接責任者或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並視情節嚴重情況罰款1000元;

  3)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罰款500元,並視情節嚴重情況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或不進行行政處罰;

  4)有關責任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並經“安規”考試合格後方可重新上崗。

  4.3.2工程分包單位發生因工重傷及以上事故,除扣罰單項工程全部安全保證金外,必須立即限期整改。

  4.3.3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必須旁站並沒做旁站記錄的處罰本專業監理工程師500-1000元。

  4.4輕傷事故的處罰:

  對事故主要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並處罰款300元,有關責任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並經“安規”考試合格後方可重新上崗。

  4.5對“三違”行為及違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處罰:

  在本年度公司安監人員日常檢查過程中,發現如下各種情況之一累計3次以內的單位,該單位全體人員的安全獎勵金視情節嚴重情況每次扣減15%~20%;累計超過3次的,取消該單位全體人員的安全獎勵金。

  1)公司工作人員在施工現場未戴安全帽(包括無安全帽)等安全違章行為。

  2)未按規定對公司和上級有關安全的文件組織學習和開展安全檢查、督促整改、落實的;

  3)有關安全報表未按規定及時報送或報送不符合要求的;

  4)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學習或安全培訓及安全規程考試不合格的。

  4.6對事故隱瞞不報的處罰:

  凡發生任何性質的事故都應及時準確上報,發現有虛假或隱瞞事故情節的,一經查實,除責令補報外,還要撤銷獎勵,加重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的行政處分。

  4.7事故責任者觸犯國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5.安全獎勵金的來源和使用

  5.1公司對所屬各單位的安全違規或事故罰金一併作為基建安全獎勵專用基金。

  5.2公司從每年工資總額中列支50%作為安全獎勵專用基金,其中40%上交公司財經部,另外10%由公司財務部設立公司基建安全獎勵專用基金並建帳,由質安部統一掌握使用。

  5.3省公司或集團等上級下撥的安全獎勵金。

  5.4安全獎勵金暫定“以支定收”的原則,以上正常渠道得到的安全獎勵金不足部分由公司另外劃撥。

  6.附 則

  6.1本制度未提到的有關事項,可參照公司有關文件或制度執行。本制度與國家法規或上級有關文件有抵觸的,按國家法規或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的解釋權歸福建省宏閩電力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海南辦事處。

  6.3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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