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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風險及保險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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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三方物流業務風險概述

  現代物流企業在攫取“第三利潤源泉”的同時,其面臨的風險也與日俱增。根據風險管理的理論,現代物流風險可謂是體系龐大、紛繁複雜,它不僅包括了傳統意義上的純粹風險,還包括責任風險、客戶流失風險、合同風險、訴訟風險、投融資風險、財務流動性風險、人力資源風險等各個方面。風險管理將有助於企業領導者科學地決策,如何避免風險是擺在現代物流企業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鑒於客戶流失風險、合同風險、訴訟風險、投融資風險、財務流動性風險、人力資源風險等在企業管理中具有一般性,限於文章篇幅,本文將風險的概念僅僅界定為與物流業務運營密切相聯繫的純粹風險,即貨物的滅損和對第三人承擔的法律賠償責任兩個部分。

  一般而言,現代物流風險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與託運人之間可能產生的風險

  貨物滅損帶來的賠償風險——對物流安全性的挑戰

  包括貨物的滅失和損害。可能發生的環節主要有運輸、倉儲、裝卸搬運和配送環節。發生的原因可能有客觀因素,也可能有主觀因素。客觀因素主要有不可抗力、火災、運輸工具出險等,主觀因素主要有野蠻裝卸、偷盜等。

  延時配送帶來的責任風險——對物流及時性的挑戰

  在原則的要求下,物流企業延時配送往往導致客戶索賠。從實踐中看,客戶索賠的依據大多是物流服務協議。也就是說,此時第三方物流企業承擔的是違約賠償責任。

  錯發錯運帶來的責任風險——對物流準確性的挑戰

  有些時候,物流企業因種種原因導致分撥路徑發生錯誤,致使貨物錯發錯運,由此給客戶帶來損失。一般而言,錯發錯運往往是由於手工制單字跡模糊、信息系統程序出錯、操作人員馬虎等原因造成的。由此給客戶帶來的損失屬於法律上的侵權責任。但同時,物流服務協議中往往還約定有“準確配送條款”,因此客戶也可以依據該條款的約定提出索賠。此時便存在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得享有提起侵權責任之訴或違約責任之訴的選擇權。

  (二)與分包商之間可能產生的風險

  傳遞性風險

  傳遞性風險是指第三方物流企業能否通過分包協議把全部風險有效傳遞給分包商的風險。例如,第三方物流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協議規定賠償責任限額為每件元,但第三方物流企業與分包商簽訂的協議卻規定賠償責任限額為每件元,差額部分則由第三方物流企業買單。在這裡,第三方物流企業對分包環節造成的貨損並沒有過錯,但依據合同不得不承擔差額部分的賠償責任。由於目前鐵路、民航、郵政普遍服務等公用企業對賠償責任限額普遍規定較低,因此第三方物流企業選擇由公用企業部門分包時將面臨著不能有效傳遞的風險。

  詐騙風險

  資質差的分包商,尤其是一些缺乏誠實信用的個體戶運輸業者配載貨物后,有時會發生因詐騙而致貨物失蹤的風險。

  (三)與社會公眾之間可能產生的責任風險

  環境污染風險

  第三方物流活動中的環境污染主要表現為交通擁堵、機動車排放尾氣、噪聲等。根據環境保護法,污染者需要對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交通肇事風險

  運輸司機在運輸貨物的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屬於履行職務的行為,其民事責任應該由其所屬的物流企業承擔。

  危險品泄漏風險

  危險品物流有泄漏的風險,隨時會給社會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威脅,這一點值得從事危險品物流的企業警惕。

  二、第三方物流風險的防範對策——兼談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

  面臨風險的猖狂和索賠的煩惱,第三方物流企業該如何做到“不再更多地依賴上帝的安排”呢?對風險的態度是偏好還是厭惡?是自留還是轉嫁呢?世界各國的實踐告訴我們,保險不失為一種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保險一方面體現了分散社會資源集中運作的優勢,另一方面又體現出現代社會互助精神的價值。因此,現代物流誕生伊始,保險就得到了第三方物流企業的青睞。

  也許從一開始物流業對保險業便寄託了太多的渴望,因此物流業普遍存在着一種錯誤的認識,那就是保險公司應該按照物流公司的需求,量身定做一個對口的保險產品來轉嫁第三方物流運營中的所有風險。然而遺憾的是,保險業從來沒有、將來也不大可能提供一個萬能產品來保障物流運營中的所有風險。道理很簡單,作為商業化運營的保險公司也是以利潤最大化為價值追求的,對於一些不可保風險,保險公司往往採取迴避的態度。對於不可保風險,物流企業應該努力尋求其他的風險規避手段。

  以下筆者將結合風險管理模型,來具體分析物流業務風險中哪些屬於可保風險,哪些屬於不可保風險,進而給出若干不同的風險防範對策。

  一般而言,風險的估算要參考兩個指數,即發生的概率和損失的嚴重程度。發生損失的概率越高,造成損失的程度越嚴重,風險也就越大。企業應該系統研究面臨的不同風險類型,並採取相應的風險應對策略。風險應對策略可以從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和減少風險造成的損失兩個方面入手,前者包括放棄和管理,後者包括自留和轉嫁(即保險)。

  具體防範對策按照企業的風險類型可以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風險最小類型,即發生的概率很低,造成的損失也很小。

  這種類型的風險一般很少發生。如某物流公司每天按照固定的路線為某超市供貨,由於公司沒有充分預計到高考時可能造成的車輛擁堵和臨時交通管制,結果高考當天發生配送延誤達個小時,按照合同約定應向超市賠償單票物流費用的違約金。一般來說,這種風險發生的概率很低,造成的損失也不大,因此這種類型的風險不具有保險的經濟性。實踐中,大多數企業會選擇風險自留的方式。所謂風險自留,就是由企業自己來承擔風險。自留風險的可行程度,取決於損失預測的準確性和補償損失的適當安排。

  風險較小類型,即發生的概率很高,但造成的損失很小。

  這種類型的風險可以形象地概括為“大事不犯、小事不斷”。“大事不犯”說明損失一般不會太大,“小事不斷”則說明損失發生的概率很高。現實中,恰恰這種類型的風險讓物流公司頗感頭痛。

  由於損失發生的概率很高,保險公司便有可能無利可圖,實踐中大多數保險公司不願提供這種類型的保險。由於造成的損失很小,因此物流公司自留風險成為可能。另外,即便一些保險公司願意提供這種保險,其費率必定是昂貴的。因此,購買保險往往是不經濟的,物流公司也只有通過自留的方式來應對風險。實踐中,因為野蠻裝卸、內部人偷盜等行為導致的貨物損失風險就屬於這種類型。

  雖然這種類型風險造成的單次損失並不大,但較高的發生概率造成的累計損失足夠物流公司難以承受,因此物流公司陷入了兩難困境。很多物流公司抱怨保險公司提供這種類型保險時索要了過高的保險費率,而保險公司卻又抱怨物流公司的管理水平差、發生風險多導致其無利可圖。

  筆者認為,之所以產生這種抱怨,根源在於對保險功能的定位不清。從風險籌劃的角度來看,保險僅僅是治標不治本的權宜之策。風險是一個客觀現象,保險能夠分散風險發生時被保險人的損失,但不能從源頭上制止風險的發生。這種“大事不犯、小事不斷”的風險,大多屬於人為因素導致的風險,通過有效的管理完全可以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因此,筆者建議這種類型風險的應對策略是:管理加自留,即首先通過有效的管理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使風險的類型轉化為風險最小型,然後通過自留的方式規避風險。

  風險較大類型,即發生的概率很低,但造成的損失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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