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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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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標籤:電子工程師

  3.6.1 發生以下情況的,工期順延,乙方不承擔責任:

  (1)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開工條件的。

  (2)工程量增加、設計變更的。

  (3)甲方未按時驗收隱蔽工程的。

  (4)甲方未按時供應合同約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設備。

  (5)由於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累計48小時以上不能施工的。

  (6)甲方未按時支付工程款的。

  (7)因甲方或甲方代表堅持錯誤指令而導致工期延誤的。

  (8)不可抗力和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

  3.6.2 出現以上情況時,乙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由乙方承擔責任,工期不順延。

  3.7 工期提前

  3.7.1 提前竣工的條件應是採取可行的新技術措施,任何違反工藝標準、偷工減料等行為不得作為提前竣工的手段。如果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雙方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且甲方應在2日內批准乙方修訂的進度計劃及新技術措施,並為趕工提供必要的條件。

  3.7.2 提前竣工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採取的技術措施。

  (3)甲方為實行新技術措施提供的條件。

  (4)實行新技術措施增加的費用。

  4 設計

  4.1 設計圖紙及技術文件的提供方式

  由乙方提供施工需要的設計圖紙。竣工后給甲方提供一份竣工圖紙。

  4.2 設計變更

  4.2.1 甲方要求變更設計時,應在該分部或分項工程施工3日前通知乙方。乙方應立即停止對涉及部分的施工及準備活動。

  4.2.2 已完工程設計變更造成乙方返工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4.2.3設計變更應由甲方代表辦理洽商確認手續,乙方應變更施工進度計劃,送甲方批准,同時調整工程價款。

  4.2.4涉及設計變更的,設計圖紙提供方應給出變更設計圖紙及材料樣品,以作計價及施工依據。

  5 工程價款

  5.1 本工程價款:

  以中標價為準,執行綜合單價。如果有增加項目無法執行綜合單價部分,執行2003年《山東省建築工程消耗量定額》,按照53元/定額工日取費,48元/定額工日找差。材料價格依據雙方確認的市場價格,經有資質的審計部門審計後下浮2%。(詳見后附中標通知書)。

  5.2 本工程價款約計:人民幣 貳拾伍萬元 ,250000.00元,包含乙方為本工程和參與本工程施工作業人員的保險費和為完成本工程所採取的措施費。具體總數以竣工決算為準。竣工結算審計結束后開具正式發票付款。

  5.3 本工程價款可在出現下列情況時調整:

  (1)甲方確認的工程量增減。

  (2)甲方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符合“3.6.1”約定的其他工期順延條件之一的。

  (4)雙方約定的其他增減或調整。

  5.4 工程價款支付

  5.4.1工程首付款

  5.4.1.1 乙方應在完成全部隱蔽工程后,向甲方提供相關質量驗收合格記錄,經監理方認可,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總價45%的首付款,首付款金額為 112500.00元,金額大寫: 壹拾壹萬貳仟伍佰 元整。支付時間為工程中期驗收合格5個工作日內。甲方未按約定支付首付款的,乙方可書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仍不能支付,乙方可暫停施工。

  5.4.1.2 工程中期的標準是:隱蔽工程全部完成,經監理方驗收合格。

  5.4.1.3 工程首付款的撥付應包括洽商款項(如設計變更、工程量增減等)。

  5.4.1.4 乙方未經監理同意超出設計圖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乙方原因返工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5.4.1.5 經乙方書面同意並明確延期付款日期后,甲方可延期付款;甲方延期付款應計算自確認延期5日後起算的應付工程款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5.4.2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移交甲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竣工結算審計結束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經甲方和監理審核確認無誤后5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總價的50%。支付時間為乙方提供全部工程資料5個工作日內。甲方保留工程總價5%為保修押金。本保修金在乙方按照約定完成工程保修后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

  6 材料設備供應

  6.1 本工程由甲方供應的材料等,乙方須在施工進度計劃中明確訂貨時間和進場時間,並及時跟蹤甲方是否在約定的時間內訂貨、進場。

  6.2 本工程由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成品、半成品,應按照投標材料樣品標準進行採購,提供材料設備產品的質量、環保合格證明,並對所購材料設備質量負責。如果採購的材料與樣品不一致,甲方和監理單位有權要求乙方更換,如果更換后還與樣品不一致,甲方有權與乙方解除施工合同,由此發生的一切損失乙方自負。因乙方原因給甲方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6.3 甲方供應和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按約定到達指定地點前應通知對方,雙方應對材料、設備進行共同驗收。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經驗收合格后,乙方負責保管。

  6.4 本工程中的主要材料應由雙方選定樣品樣本。樣品樣本應經雙方驗收后封存,作為材料供應和竣工驗收的實物標準。

  6.5 雙方所提供的工程主要材料應符合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室內裝飾裝修有害物質限量標準》。

  7 雙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的代表

  7.1 甲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的代表為王福群

  7.2乙方派駐本工程的項目經理為錢迎九,是乙方在本工程項目中的代表。

  7.3 雙方派駐本工程施工場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約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權利,履行派出方的義務。

  7.4 甲方代表在授權範圍內向乙方項目經理髮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條件和指令,項目經理應予執行。

  8 雙方權利

  8.1 甲方權利

  8.1.1 有權根據工程需要撤換派駐施工場地的代表,但應提前3日書面通知乙方。撤換後代表的權責不變。

  8.1.2 有權監督乙方履行各項合同義務。

  8.1.3 有權審批乙方編製的施工進度計劃。

  8.1.4 有權對工程質量、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參加材料、設備驗收、隱蔽工程驗收、分部分項工程驗收、竣工驗收。

  8.2 乙方權利

  8.2.1 有權根據工程需要撤換派駐本工程施工場地的代表,但應提前3日書面通知甲方,撤換後代表的權責不變。

  8.2.2 有權監督甲方履行各項合同義務。

  8.2.3 乙方代表認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時,有權在收到甲方代表指令后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如甲方代表堅持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乙方代表應予執行,但由於指令錯誤而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9 雙方義務

  9.1 甲方義務

  9.1.1 按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9.1.2 協助乙方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的審批證件。

  9.1.3 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工作。

  9.1.4 提供施工場地,並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及承擔乙方在不騰空場地條件下施工的相應措施費用。

  9.1.5 提供房屋主體結構,水、電、暖風機電設備的技術資料。

  9.1.6 提供施工所需水、電,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9.1.7 協調施工場地進行交叉作業的各專業施工單位間的關係,保障工程有序進行。

  9.1.8 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9.1.9 在原有建築物中進行裝飾裝修工程,要保證建築結構的安全,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隨意改動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

  (2)破壞地面,層面防水層和拆改熱、暖、燃氣等管道設施。

  (3)強令乙方違章作業施工的其他行為。

  凡必須涉及以上所列內容的,應有涉及改動方案的設計圖紙,並對安全使用性出具書面說明。

  9.2 乙方義務

  9.2.1 制定並組織落實施工進度計劃。

  9.2.2 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管理規定。

  9.2.3 施工中發現有任何影響履行本合同的情形和事項以及其他隱患時,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時做出處理,未履行該義務的,承擔由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9.2.3 安全施工

  9.2.3.1 應按有關規定,嚴格安全防護和防火措施,並承擔由於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員及財產損失。非乙方責任造成的損失,由相應責任人承擔。

  9.2.3.2 必須為本工程和參與本工程施工作業的人員上保險,在本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安全事故和乙方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事故引發的費用和責任全部由乙方承擔。

  9.2.3.3 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衛、維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在動力設備、高壓線路、地下管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臨時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應與甲方協商安全防護措施,經甲方同意后實施,防護費用由甲方承擔。

  9.2.3.4 在未騰空和繼續使用的建築物內施工的,應制定專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確保建築物內財產和人身安全。以上措施應報甲方同意,並由甲方承擔相應費用。

  9.2.4 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甲方之前,負責工程成品保護工作。

  9.2.5 負責施工場地的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10 工程驗收

  10.1 隱蔽工程驗收:具備隱蔽條件的工程部位,乙方應在自檢合格后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監理工程師)驗收,驗收合格並經甲方代表(監理工程師)在檢驗紀錄上簽字后,乙方才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

  10.2 竣工驗收

  10.2.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乙方應按國家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驗收報告、竣工資料、竣工圖紙。甲方應在收到報告后7日內組織驗收,並在驗收后2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見,雙方根據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約定修改期限。乙方應按甲方意見進行修改並承擔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費用。

  10.2.2 甲方逾期未組織驗收或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工程合格同意驗收,應辦理竣工結算手續。

  10.2.3 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並經甲方和監理方確認驗收合格的日期,竣工日期也視為保修起始日期。

  10.2.4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工程,甲方不得使用;如甲方強行使用,則視為竣工驗收合格,由此發生的質量責任及其他責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10.2.5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暫時不能竣工的,雙方可簽訂甩項竣工協議處理。

  10.2.6 竣工結算:竣工報告經甲方同意后,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向甲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甲方自收到報告和結算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確認,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同時甲、乙雙方辦理工程交接手續。甲方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竣工結算的,應承擔乙方相應的保管費和利息損失。

  11 違約責任

  11.1 甲、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時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1.2 甲方不能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款的,每延誤一日應向乙方支付遲延部分工程款3‰的違約金。

  11.3 由於乙方責任延誤工期的,每延誤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額3‰的違約金;乙方向甲方支付延期違約金的同時,應向甲方額外支付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支付監理方的延期監理報酬。

  11.4 由於乙方責任導致工程質量和室內環境污染控制不達標的工程,乙方對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部位應進行徹底返工修理,對室內空氣質量不達標的應進行全面綜合治理,由於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視同延誤工期。

  11.5 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后,除符合以下情況而中止合同外,雙方均應繼續履行合同,以保持工程的連續性和已施工程的完好:

  (1)合同已無法履行。

  (2)甲、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

  (4)仲裁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2 其他:有關保險、擔保、保修等內容,雙方可以書面形式另行約定,作為本合同附件。

  13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14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

  (1)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2)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15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6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17 補充約定:

  17.1 本工程要求乙方嚴格按照投標文件的技術標進行施工,現場如果甲方人員發現乙方沒有按照投標文件的技術標進行施工,甲方可以隨時解除與乙方的施工合同。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地址:  地址:

  代表人: 代表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三)

  發包人(全稱): 江西省康盛投資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稱): 胡慶仁

  發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商一致,對富陽春天商住小區15#、20#、22#樓(工程全稱)簽定工程質量保修書。

  一、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內容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範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約定如下:

  土建(基礎、主體結構、屋面防水)裝修、水電安裝。

  二、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 伍 年;

  3、裝修工程為 壹 年;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 貳 年;

  5、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 壹 年。

  6、其他項目保修期限約定如下: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三、質量保修責任

  1、屬於保修範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理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委託其他人修理。

  2、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對於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4、質量保修完成後,由發包人組織驗收。

  四、保修費用

  1、本工程約定的工程質量保修金為施工決算價款的3%,保修金額為 (大寫)

  2、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五、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 工程竣工驗收后滿壹年,保修金額一個月內一次性支付給承包人,其餘仍在保修期內的保修工程由承包人繼續免費保修。

  本工程質量保修書,由施工合同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在竣工驗收前共同簽署,作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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