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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借款管理辦法》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得得9

  

暫借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公司資金使用效益,減少資金占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範圍

  第二條 暫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臨時性借款,包括:

  1.差旅費借款;

  2.零星購物借款;

  3.其他臨時性借款。

  第三章 借款程序(差旅費和臨時性借款):

  1.需借支差旅費時,應填寫《借款單》,註明預借金額;

  2.經各級主管審查、審核、批准,程序為

   a.一萬元以內:經辦人申請  部門經理審查確認  主管副總或總監

  審核  總經理批准。

   b. 一萬元以上:經辦人申請  部門經理審查確認  主管副總或總監

  審核  董事長批准;

  3.到財務部領款;

  4.財務部以《借款單》為借款依據、報銷差旅費審核依據。

  第四條 零星購物借款程序:

  1.由採購部門作出書面採購計劃;

  2.經各級主管審查、審核、批准;

  3.到財務部領款;

  4.財務部以採購請款單為借款依據。

  第五條 一般零星購物借款限額為1000元,駕駛員、行政管理員可領取經核准的備

  用金,核定標準由部門經理擬訂,報總經理批准。

  第六條 對個人臨時性借款:

  1.一般不予借給,特殊情況經批准可借,有借款尚未還清者不得繼借;

  2.借款人填寫《借款單》,註明個人用途;

  3.經各級主管簽批;

  4.到財務部以《借款單》作為借款還款依據。

  第七條 個人借款一般不超過其一個月工資額,超過時須有公司擔保人。

  第八條 暫借款可使用現金、支票或匯票支付,視不同情況和公司財務規定確定。對經常性

  借款人員,經批准可辦理商務信用卡。

  第九條 暫借款還款、報銷期限:

  1.對出差人員,在返回公司5天內報銷差旅費;

  2.對領用備用支票、匯票結算的採購,使用后2天內報銷;

  3.對領用備用金的部門、個人、定期(不定期)報銷;

  4.對個人借款,最長不超過2個月還款。

  第十條 借款人應按規定期限及時報銷或還款。

  第四章監督和處罰

  第十一條 借款人應嚴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則,應按情節輕重追究

  責任。

  第十二條 財務部門定期、不定期清理暫借款。對逾期未還、未報者,發送報銷催辦單通知

  當事人;仍未改進者,扣除工資和採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解釋、修訂,經總經理批准頒行。

  撰稿:白水泉 QQ:16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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