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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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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6.3.2.1 竣工圖(包括設計變更圖)。

  6.3.2.2 施工分期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6.3.2.3 主要材料的合格證書(代用材料批准手續)。

  6.3.2.4 混凝土施工日記 。

  6.3.2.5 混凝土試塊數據。

  6.3.2.6 鋼筋及焊接頭的試驗記錄。

  6.3.2.7 各種數據尺寸,標高位置的檢查記錄。

  6.3.2.8 結構體的重大問題處理記錄。

  6.3.3 工程竣工后,由計劃與市場營銷部聯繫相關部門進行驗收,並做好驗收記錄。

  6.3.4 施工過程中,隱蔽工程要及時進行驗收,並做好籤證及記錄工作。

  6.3.5 驗收要求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工程技術驗收規範進行。

  6.3.6 驗收通過後,聯繫有關部門辦理工程移交手續,並彙報到有關單位及厂部審批。

  6.4 工程預算、決算管理

  6.4.1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建工程預決算的政策、法律、法令,參照國家相應時期定額或其它文件、規範規定及施工圖紙及施工方案、業主對工期、質量有關要求和市場實際進行工程預決算。

  6.4.2 根據工程設計圖紙在施工前編製預算,提請計劃、財務、審計部門審核、報請主管廠領導批准。

  6.4.3 經主管廠長批准的預算連同施工合同,報財務部門,作為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拔款的依據。

  6.4.4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6.4.4.1 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后的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6.4.4.2 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28天內予以答覆,並向承包方提出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6.4.4.3 承包方在收到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一個月內辦完一切決算手續,資料(特別是竣工圖)全部歸檔、工程才算正式交付使用 。

  6.4.4.4 施工單位竣工后28天內應提交結算文件。

  6.4.5 按計劃下達的月維護任務,在次月結算。

  7 檢查與考核

  7.1 本管理制度由計劃與市場營銷部負責檢查督促。

  7.2 本管理制度按《羅灣水電廠經濟責任制考核辦法》考核。

  8 附則

  8.1 本管理制度由計劃與市場營銷部負責解釋。

  8.2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建管理制度(二)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教育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小學基本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不斷完善校舍建設秩序,規範建設各方工程行為,確保基建工程質量,提高教育投資效益,健全建設工程檔案管理,根據基本建設有關法規和教育基建特點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行政與計劃管理

  1、教育局基建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基建辦)是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全市中小學校基建工作的職能部門,主管中小學校基建項目的規劃、論證、計劃、質量監督、造價審核、工程驗收等工作。

  2、凡投資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根據學校規模、總體規劃、校舍面積定額和資金情況出具書面申請報告,由基建辦會同有關科室進行可行性論證,本着“長遠規劃,統籌兼顧,保證重點,量力而行”的原則,編製當年度學校基本建設項目計劃報局長室審批。

  3、基建辦根據審批后的項目計劃,編製年度基本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並下達給各基建單位,由各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4、投資10萬元以下的零星項目,由學校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情況,經基建辦實地勘察,並會同財計科論證同意后填寫《零星基建、維修工程計劃申請書》,報局長室審定,同意後由基建辦開具《學校小型零星基建批複》。

  二、程序和審批管理

  1、建設單位填報《學校基建工程計劃申請書》,經有關部門簽字蓋章後向市計劃委員會申請立項,同時辦理資金審計,由財政、審計部門出具開工前審計意見書,做好辦理用地、規劃、設計和工程建設等手續的準備工作。

  2、建設單位必須委派專人按有關規定辦理各種手續,基建辦給予指導、協助。基建工程必須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建設工程開工報告”等相關手續,嚴禁無證開工。

  3、新建項目需擴大用地,必須根據用地規劃,按有關規定辦好土地使用手續,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許可證”,嚴禁違章用地。

  三、規劃與設計管理

  1、學校應堅持“立足長遠、一次規劃、分步實施、逐步完善”的原則,根據城鎮建設總體規劃,鄉鎮人口出生的比例和趨勢,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辦學規模和國家、省頒布的校舍建設標準,制訂校園建設的總體規劃,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論證后報有關部門審批。

  2、審批后的規劃所有新建和改造項目的依據,必須保證其嚴肅性,不得隨意更改。若規劃與發展或規模不相適應而需調整時,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按有關規定加以調整。總體規劃沒有完成,不得進行項目的單體設計。

  3、基建項目必須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嚴禁無證設計、越級設計或私人設計。委託設計時,建設單位應提供有關批文、地質勘探資料和經教育基建管理部門批准的功能要求方案,以及學校總體現狀圖、規劃圖。並請設計人員到現場踏勘,確保新建的校舍風格與校園整體協調,嚴禁設計人員閉門造車。同時為更好加強工程建設的設計服務工作,學校在簽訂設計合同時,要注意付款方式,建議根據工程進度分期付款。

  4、基建項目單體設計應符合“適用、安全、經濟、美觀”的原則,滿足教學功能和師生工作生活的需要;要面向教育現代化,符合學校總體規劃要求;必須符合《城市(鎮)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準》、《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準》和其它有關設計規範。

  5、基建項目建築面積應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中小學校建築設計規範》及學校辦學規模、總體規劃確定,如需作重大修改和變更,必須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再向有關部門辦理增加計劃手續。

  6、建築面積達5000平方米或投資達500萬元的基建項目必須實行設計招標:建築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下,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的基建項目可採取建築設計方案徵集的方法,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宗旨,進行方案評選,擇優選用設計水平高、功能完善、布局和造價合理的設計方案,設計招標和方案徵集評選工作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基建辦會同有關部門派員參加。

  7、初步設計完成後,由基建辦組織有關部門對平面布局、建築面積、工程造價、建築標準和使用功能等進行會審,以此作為施工圖設計的依據。

  8、基建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要召集設計、基建辦、監理、施工等部門進行施工圖的交底和會審,並形成會議紀要。

  9、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施工圖組織施工。如確需變更施工圖,按前條辦理有關手續,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通知,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四、招標與投標管理

  1、凡5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必須辦理招投標手續,招標文件經批准后應公開發布。不得將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2、整個招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必須嚴格執行現行招標投標法規和有關程序。

  3、對報名參加投標的單位,建設單位要進行調查考察,會同監察室、基建辦共同提出考察意見,在招標辦和公證處主持下確定投標單位。

  4、建設單位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造價諮詢單位編製工程量清單,並根據招投標的有關規定,編製招標文件,明確招標範圍、計價方式、質量、工期等要求,上述招標文件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招標辦同意後方可向投標單位發布。

  5、在招標辦的指導監督下,按照一定程序和辦法選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由評標委員會按招標規定進行開標、評標,根據評標細則評出中標單位;並由招標辦出具中標通知書。施工單位一旦中標,不得變換施工隊伍,嚴禁將工程項目肢解轉包、分包,不得將工程項目發包給無證單位。

  6、建設項目開工前,必須簽訂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應簽訂施工廉潔協議書,雙方共同監督,確保合同、協議條款的實施。合同簽訂應充分體現招標文件內容,學校要對合同各條款先行初審,經局主管部門複審后簽訂正本,交副本一份基建辦備案。

  7、對於投資在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工程建設、維修項目以及學校綠化、景點布置,建築物資的採購等也必須由學校組織進行公開招標,不得直接發包,在內部招投標過程中,學校必須先制訂好招標文件,明確標的、評分標準、評分辦法、質量要求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等內容。招標文件交基建辦審定,招標評委組成必須有局主管部門人員參加,局紀監室參與監督。

  五、質量與安全管理

  1、基建辦和建設單位共同對基建項目實行施工管理。學校必須建立由校領導、總務處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紀檢監察員組成的基建管理小組,基建辦委派工程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指導。

  2、學校基本建設項目,不論資金渠道和隸屬關係,凡由計委立項項目都必須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申請質監,接受工程質量監督站和基建辦對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永久性建築投資在10萬元以上,由基建辦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3、工程承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質保體系,同時,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在開工前提供給建設單位,並在實施過程中接受其監督。

  4、工程施工過程中,定位放線、基礎開挖、基礎施工、框架樑柱澆築、屋面工程等其它隱蔽工程都必須由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驗收簽字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5、加強對建築材料把關,嚴格執行材料檢驗的方法和手續。材料進場必須出具質保書。對需要複試的材料,應由建設、施工單位雙方抽樣,同送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材料複試,複試合格者方可使用。三材抽驗見證人要持證上崗,砂漿與砼“兩塊”試件製作,要嚴格按規定取樣送檢。其餘材料也要按有關規定要求檢驗或複試。

  6、基建管理中,必須加強對工程質量通病的防治。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應及時向質監站、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和基建辦彙報,共同商定解決措施。如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應立即書面報局長室、質監站、設計單位和基建辦,由質監站牽頭組織事故處理,提出書面處理方案並監督實施。

  7、工程施工期間,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均要建立安全保障體系和安全制度,採取得力措施,保證師生安全和教學秩序不受干擾。施工單位要按規定創建文明工地,堅持安全生產,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消除隱患。嚴格執行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8、基建工程的驗槽、基礎驗收、中間驗收、竣工驗收及其它有關單項驗收關由施工單位技術人員和建築單位派代表及監理員先進行全面檢查,初步認定后,再由施工單位將工程資料交有關部門審查,申請進行驗收。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施工單位必須限期整改。基建工程竣工驗收必須在施工單位按初驗結果整改完成,並經基建辦和建設單位和監理方對整改結果認定后,方可向建設局申請組織竣工驗收。

  9、凡未進行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學校一律不得使用。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要到建設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取得《工程使用證》后才可進行使用。

  10、校舍投入使用后,學校要加強檢查、注意觀察,若發現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要及時與質監、監理單位和基建辦聯繫,查明原因,採取措施,確保師生安全後方可繼續使用。

  11、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要履行好雙方簽訂的《工程質量保修書》,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質量保修期、質量保修責任和施工單位投標承諾的條件執行,保修期內保修金不得退還。

  六、財務與審計管理

  1、學校基本建設資金必須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學校要指定專人管理,專設基建財務帳,要明確財務負責人,按照財務管理要求管好基建財務,健全財務制度,嚴格履行財務手續。

  2、基建財務收支要嚴格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標函、施工合同和雙方協議等條款執行。

  3、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於工程竣工后一個月內報送工程決算(包括設計變更決算)。由建設單位和工程技術人員對工程決算進行工程量的核定。

  4、工程量核定完成後將工程決算送交基建辦對工程決算進行初審,基建辦提出初審意見。

  5、決算審核后,由財計、紀監、基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工程財務結算,財務結算完成後,由教育行政審計部門對工程的決算、審核單、財務結算和資金進行內部審計。

  6、工程決算的審計報告,是建設單位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施工單位進行財務結算的依據。工程項目無審計報告的,建設單位所有暫支費用不得作支出處理,餘款不得結清。

  7、基建賬目往來全部結束后,會計人員要及時整理好賬冊和憑證,按學校財務管理要求進行交接,並按會計檔案要求做好存檔工作。

  8、學校除基建工程外的校舍維修和裝飾費用在一萬元以上的必須經基建辦審定。財務會計人員憑工程項目決算審定單方可作支出處理。

  七、校舍與檔案管理

  1、學校要建立、健全校舍使用和檔案資料管理制度,組成管理網絡,明確分工任務,落實人員責任,定期檢查和調整。

  2、校舍檔案是建設單位預測評估、決策設計、檢查維護和維修改造的重要依據。學校在基本建設開始就要重視資料歸檔工作,要按檔案管理的要求收集整理,注意規範性和準確性,尤其注意資料的完整性,從項目的申請、可行性研究、勘探資料、各項批文證件在開工前就要重視收集、積累工作,進入施工階段,更應重視圖紙(規劃圖、施工圖、竣工圖)、各種施工質評、監驗等紀錄和設計變更資料的收集。當工程竣工后,各項基建資料都應及時收集歸類、匯總,發現遺失或遺漏要及時補齊,統一收集后按檔案要求整理併入學校檔案。

  3、基建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學校要配套制訂使用與管理制度,抓好校舍常規管理的各項工作。要注意觀察建築物的使用情況,尤其是年久失修的舊房,發現隱患險情要及時採取措施加以解決,風暴雨雪天氣更要加強檢查與防護。經技術鑒定為危房的一律不得使用,校舍損壞要及時修復,確保師生學習工作生活的安全。要重視室內外水電、電教系統和設備的保養維修,以保證安全使用。

  4、學校要加強師生愛護校舍和安全防範教育,強化廣大師生的安全防範意識,提高安全自護能力,防止重大事故發生。

  八、隊伍與人員管理

  1、要建立基建管理機構,配好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制定管理人員職責。

  2、學校要加強基建人員的管理,重視人員的思想作風建設,牢固樹立服務意識、責任意識、法制意識。學校不得向施工隊以任何形式攤派費用和報銷任何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不得借工程建設為由索要財物和謀取私利。同時,要重視人員業務技能的提高,對現有教育基建管理人員要通過學習培訓等措施,不斷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和基建管理能力,逐步實行持證上崗。

  3、各單位領導要重視隊伍的全面建設,發揮群體網絡職能。要建立健全學校基本建設的各項規章制度,建好各類工作台帳,充分發揮建設單位的管理職能和作用。要加強基建理論研討,總結和推廣教育基建管理的新經驗,使教育基建管理走上規範化、科學化和法制化的軌道。

  基建管理制度(三)

  一、新建基本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建設程序辦事,要先報建設項目,編製計劃和預算,杜絕未報先建或邊報邊建,要嚴格按照預算施工,不得隨意擴大項目,避免建設超預算的現象。

  二、加強工程質量檢查監督,分管領導親自抓工程質量,專管人員具體抓,責任到人,按職負責,專管人員主要抓質量,抓工期,抓安全,檢查中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三、工程驗收由基本建設綜合科負責組織實施,按照國家評定標準進行評定,參考平時檢查記錄,對主要建築材料(水泥、鋼材、防水材料、磚、水泥預製件、焊條及其他材料等),在使用前要對其質量證明書或試驗報告進行複核,質量不合格不能使用。工程質量要達到合格以上。在竣工驗收中,如發現有不符合質量合格標準的,分清責任,嚴格按施工招標合同辦,在沒有糾正之前,堅決不能交付使用。

  四、投資十萬元以上的基建項目,確定施工單位時要積極推行投標、招標承包責任制。投票、招標中要對參加單位首先進行資格審查,嚴格把關,秉公辦事,堅持民主、公開、平等的原則,克服投標、招標過程中的不正之風。

  五、工程建設單位所有人員一律不準介紹自己的親屬、朋友來本單位承包基建工程,也不準由親屬介紹施工隊承包工程,以杜絕搞變相的親屬承包,造成不良的後果。

  六、領導和基建管理人員在負責管理本單位基建工程的同時不得建造自己的私房,或裝修住房,如確實需要建造和裝修的,要向領導班子打招呼的同時,應對本單位的基建工作實行迴避,而且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動用和借用單位的施工人員、技術力量和建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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