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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小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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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小學章程

  晉江市東石鎮張厝小學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學校管理,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提高辦學效益,促進學生德、智、體和諧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小學管理規程》等法律法規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晉江市東石鎮張厝小學。地址:晉江市東石鎮張厝村。郵編:362271。

  第三條 學校在晉江市教育局和東石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施開展教育工作,學校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晉江市東石鎮張厝小學為公立小學。

  第五條 學校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全面貫徹“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方針。

  第六條 學校通過教育教學活動,使學生全面、主動地發展,為初中階段教育奠定基礎。

  學校的辦學目標是:把學校辦成一所讓村民滿意的學校。把養成教育滲透到教學全過程,培養具有創新能力的合格人才。

  學校的工作目標是: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抓好課堂教學主渠道,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園文體活動,構建好學校、家庭、社會“三結合”的教育網絡。

  學校的培養目標是:全面發展、身心健康、學會求知、敢於創新。具體包括:初步具有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思想感情;遵守社會公德的意識、集體意識和文明行為習慣;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潑開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閱讀、書寫、表達、計算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觀察、思維、動手操作和學習的能力,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和講究衛生的習慣,具有較廣泛的興趣和審美情趣。

  第七條 學校的辦學理念:為祖國的未來着想、為孩子的未來着想。

  第八條 教風:踏實、嚴謹、創新、進取。

  學風:樂學、靜思、自主、合作。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九條 學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全面負責學校工作。

  第十條 校按編製設置校長、教務主任、少先隊輔導員、教師和其他人員崗位。

  第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是學校行政負責人。校長須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任命或聘任,依法對學校實行管理。

  第十二條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教育法令、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指示、規定。遵循育人規律,提高教學質量。

  2、制定學校的發展規劃和學年學期工作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3、遵循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職工隊伍建設。依靠教職工辦好學校,並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校長的主要權力:

  1、決策權。校長根據黨的方針政策和上級指令,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學校重大問題行使最後決定權。

  2、人事權。校長按有關規定和程序,根據學校實際情況,負責對教職工進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3、財務權。對國家撥給學校的辦學經費和學校其它經費,校長根據學校工作需要,提出經費使用方案,由學校教師會議通過後執行,並接受上級審計。對校舍和設備合理使用,並不斷改善辦學條件。

  4、按照國家和政府主管部門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十四條 校長工作原則:

  1、正確處理黨政關係,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

  2、校長應充分尊重教職工的民主權利,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對有不同意見者,應正確處理看待,不打擊報復。不搞特權,廉潔奉公,不得以權謀私。

  3、努力加強思想政治及業務、文化知識的學習,深入教學第一線,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業務素質。

  第十五條 學校設置教導主任,負責組織開展教學工作。組織全體教師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課程計劃,按教學計劃,對教學進行管理,切實提高教學質量。

  教導主任全面負責本處工作,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1、負責學校教學的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學校教育教學工作計劃,檢查並總結學校教育教學工作。

  2、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課程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科學地安排好年級課程表,開齊課程,開足課時,不得隨意增減課時和調動課表。

  3、注意反饋教學工作信息,及時定期做好教學分析與業務講座,做到有計劃,有措施、有檢查、有評價、有總結。

  4、負責教師隊伍建設工作,建立制度,加強對青年教師的培養。讓不同層面教師的教育教學能力素質有所提高。

  5、負責教學質量監控,採取多種形式對學生所學的科目進行質量抽查,定期進行“六認真”檢查。

  7、做好校長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教師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和資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遵守職業道德,完成教育教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全面貫徹教育方針,面向全體學生,做到教書育人。

  2、熱愛學生,促進學生生動活潑地全面發展。

  3、不斷提高課堂效益,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重視學生良好的行為習慣的培養,教給學生良好的學習方法,重視學生創新能力的培養。

  4、結合教育教學實踐,進行教改探索,不斷提高教育科研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條 全校教職工在校長的領導下開展各項工作,教職工就服從校長的工作領導,工作積極、主動,認真完成本職工作。

  第十八條 學校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指導,做好全面工作總結上交主管部門,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

  第三章 教育教學工作管理

  第十九條 學校堅持德育為首、教學為中心開展工作。其他各項工作要以有利於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

  第二十條 學校堅持面向全體學生,因材施教的原則,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學生正確的學習方法、學習習慣。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實施素質教育,充分發揮學科課和活動課的整體功能,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美和勞動教育,為學生素質全面發展,提高整體教學質量。

  第二十二條 學校組織教師開展教育教學研究活動,鼓勵教師成為科研型教師,每學期開展經驗交流和論文評比活動,營造良好的科研氛圍。

  第二十三條 每位教師都應成為德育工作者,了解學生思想品德行為,做好學生思想教育。定期為學生寫出有個性、有激勵作用的評語。

  第二十四條 學校堅持德育為首的教育方針,成立德育工作領導小組,深入開展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五愛”教育,加強德育隊伍建設,優化育人環境,學校所有教職工做到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第二十五條 堅持聽課制度,校長每期聽課不少於20節,行政領導深入教學第一線,指導教師的教學工作。

  第二十六條 嚴禁教師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學校不得隨意停課,若遇特殊情況必須停課,由校長決定,並報請上級批准。

  第二十八條 學校合理安排作息時間,規定學生每日在校的時間。課餘、節假日,任何班級和教師不得安排集體補課或上新課。

  第二十九條 學校貫徹教育局對作業量的規定:一、二年級原則上不留書面作業,三、四年級不超過40分鐘,五、六年級不超過1小時。

  第三十條 學校一律使用國家教育部門審批的教材,不得為學生購買各種教輔資料。

  第三十一條 學校學期末考試科目為語文和數學,其他科目以平時考查為主。一律實行等級制。學校不得以考試成績作為衡量教師教學質量、評定教學工作的唯一標準,不斷加強教師工作過程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認真抓好體育課、課間操、眼保健操體育活動管理,增強學生體質,定期舉辦運動會,組織學生參加各種體育競賽活動。

  第三十三條 學校抓好美育教育工作,上好音樂課、美術課,利用課餘興趣活動小組,結合學生日常生活實際,對學生進行美育教育,培養學生的審美情趣和審美能力。

  第四章 入學及學籍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每年9月1日招收村內8月31日前年滿6周歲的兒童入學,並按有關規定採取隨班就讀的形式招收殘疾兒童入學。學生一經辦理入學手續即取得學籍。

  第三十五條 學生因病無法繼續學習,憑有效證明,報上級部門批准后,准其休學,休學超過三個月者,復學時根據學生學習情況,編入相應班級。

  第三十六條 對因學習特別困難的學生經教育局批准后,准許留級。畢業生通過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小學畢業證書,考試不及格者,經過補考合格准予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學校對品學兼優的學生予以表彰,對犯有錯誤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防止學生無故輟學。

  第三十八條 嚴格管理學籍,專人負責,每學期至少進行二至三次學籍核對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三十九條 學校辦學經費全額由國家撥款。在地方政府的努力下,學校達到符合規定標準的校舍、場地、設備等辦學條件。

  第四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校舍管理使用制度,努力提高使用效率。建立校產登記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搞好校園文化建設,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定期對校舍進行維修,發現危房立即停止使用,並及時上報情況。

  第四十一條 學校按有關規定對貧困生實行“兩免一補”。

  第四十二條 任何人損壞學校財物都要照價賠償。

  第四十三條 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認真執行經費支出審批“一支筆”制度。經費預算報教育局審批,決算情況進行公示,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衛生保健及安全

  第四十四條 認真執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規定,建立學校衛生工作制度,學校設專(兼)職校醫,開展傳染病和常見病的預防控制。

  第四十五條 學校、環境、校舍、圖書等都要有利於學生身心健康,活動安排要符合學生生理、心理特點。

  第四十六條 定期舉辦衛生健康常識講座,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預防傳染病,常見病及食物中毒。

  第四十七條 加強學校安全教育工作,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按照相關要求制訂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對學生安全教育。校長全面負責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全校教職工實行“一崗雙責任”,既要做好本職工作,又要抓好崗位安全工作。教職工有義務按上級要求值班護校,做好學校安全保衛工作。

  第四十八條 組織學生外出活動,做好安全預案,學校組織師生外出活動需報請教育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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