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範文大全 > 規章制度 >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pp958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一)對有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市價持續2年低於賬麵價值;該項投資暫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被投資單位當年發生嚴重虧損;被投資單位持續2年發生虧損;被投資單位進行清理整頓、清算或出現其他不能持續經營的跡象。

  (二)對無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影響被投資單位經營的政治或法律環境的變化,如稅收、貿易等法規的頒布或修訂,可能導致被投資單位出現巨額虧損;被投資單位所供應的商品或提供的勞務因產品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被投資單位所在行業的生產技術發生重大變化,被投資單位已失去競爭能力,從而導致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如進行清理整頓、清算等;有證據表明該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非營利組織帶來經濟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非營利組織計算的當期應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金額如果高於已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餘額,應按其差額補提減值準備;如果低於已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餘額,應按其差額沖回多提的資產減值準備,但沖減的資產減值準備,僅限於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餘額。

  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沖減已提的減值準備。已確認並轉銷的資產損失,如果以後又收回,應當相應調整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如果非營利組織濫用會計估計,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處理。因濫用會計估計而多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轉回的當期,應當沖回上期未限定用途凈資產,不得作為增加當期結餘處理。

  第五十三條 處置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應當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

  第五十四條 對於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長期投資等應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

  對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長期投資等,如債務單位或被投資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等,應當根據非營利組織的管理權限,經董事會,或理事會或類似機構批准作為資產損失,沖銷已計提的相關資產減值準備。

  第三章 負 債

  第五十五條 負債,是指過去的業務活動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非營利組織,包括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第五十六條 流動負債,是指將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預提費用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非營利組織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借款。短期借款應按實際借入金額入賬,並應按借款本金和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當期其他支出。

  (二)應付及預收款項,是指非營利組織在日常業務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債務,包括:應付款項(包括應付賬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其他應付款)和預收款項。

  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並按往來戶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非營利組織接受的指定受益人的捐贈,應作為應付款項,單獨核算。

  (三)預提費用,是指非營利組織按照規定從成本費用中預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費用,如預提的租金、保險費、借款利息等。預提費用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第五十七條 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債務,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專項應付款和其他長期負債。

  (一)長期借款,指非營利組織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種借款。長期借款應按實際借入金額入賬,並按借款本金和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當期其他支出。

  (二)長期應付款,主要指非營利組織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應付租賃款。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三)專項應付款,是指非營利組織接受政府或其他單位撥入的專項設施建設撥款而形成的負債。專項應付款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並於專項設施完工後予以轉銷。

  (四)其他長期負債應當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第四章 凈資產

  第五十八條 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是指資產減去負債后的餘額。

  第五十九條 以捐贈業務為主的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應按捐贈人限制存在與否分為不受限制凈資產、暫時受限制凈資產和永久受限制凈資產。

  (一)不受限制凈資產,是指暫時受限制凈資產和永久受限制凈資產以外的其他凈資產。包括出資人投入的資金和歷年未受限制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未受限制結餘轉入的金額。未受限制收入,是指除受限制捐贈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

  (二)暫受限制凈資產,是指資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暫時限制的凈資產。

  捐贈人的暫時性限制包括:時間限制。即要求在以後的某一時期或某一特定日期之後才能使用捐贈資產;目的限制。即要求將捐贈資產用於某一特定的用途,比如接受捐贈的賑災物資,在災害尚未發生之前,就形成一項暫時受限制凈資產;時間限制和目的限制兩者兼具,例如,捐出方要求將捐贈資產進行投資以便在某一特定的期間提供收入,並且這些收入要用於某一特定的目的。

  (三)永久受限制凈資產,是指資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永久限制的凈資產。包括:受永久限制而持有的資產,例如土地和藝術作品,接受捐贈時以專門用途、保存和不得出售為條件;受永久限制而持有的資產,捐贈的條件是將它們進行投資以提供永久的收入。後者來源於產生永久性捐贈基金的贈與。

  第六十條 非營利組織應在限制失效期間,確認捐贈上所附的捐贈人限制的失效,將受限制凈資產轉為不受限制凈資產。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認為限制失效了:當規定的限制時間消逝時;當捐贈資產特定目的實現時;以上二者兼具時。

  第六十一條 其他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包括業務發展基金和留本基金。

  (一)業務發展基金,是指非營利組織搖擁有的用於開展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的基金。包括出資人投入的資金和歷年結餘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贈收入後轉入的資金。其中,從暫時受限制捐贈收入轉入的金額,應在本項目下單獨反映。

  (二)留本基金,是指捐贈出方捐入的基金,該基金的本金不能動用,只能動用本金產生的收益。留本基金以外的其他永久受限制捐贈收入視作留本基金核算。

  第五章 收  入

  第六十二條 收入,是指非營利組織為開展業務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包括基本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政府資助收入、投資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基本業務收入,是指非營利組織開展章程規定範圍內的主要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例如,社會團體的會費收入,基金會的捐贈收入,民辦學校的學費等。社會團體的會費收入、基金會的捐贈收入可以在收到款項時確認,也可以在實際發生時時確認。  捐贈收入應分別不受限制捐贈、暫時受限制捐贈和永久受限制捐贈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基本業務收入應在實際發生時確認。

  (二)其他業務收入,是指非營利組織開展章程範圍內的其他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包括諮詢費收入、培訓費收入、出版物收入、展覽收入、專項收入等。其他業務收入應於實際發生時確認。在同一年度內開始並完成的勞務,應當在完成勞務時確認收入。  如果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的會計年度,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勞務的完成程度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方法。

  (三)政府資助收入,是指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政府無償給予的各類補助,如人員經費、辦公經費。

  政府資助應於實際收到款項時確認,並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政府撥入的專項撥款,作為負債核算,不作為收入處理。

  (四)投資收益,是指非營利組織因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包括委託貸款收益和委託投資收益。投資收益應於實際發生時入賬。

  (五)其他收入,是指非營利組織因處置財產物資取得的凈收益和銀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其他收入應於實際發生時,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第六章 成本和費用

  第六十三條 費用,是指非營利組織為開展章程範圍內的業務活動所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非營利組織為提供勞務和產品而發生的各種耗費。

  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墊付的款項。非營利組織發生的應由當期承擔的費用包括基本業務支出、其他業務支出、其他支出和管理費用。

  第六十四條 非營利組織的基本業務支出,是指非營利組織開展章程範圍內的主要業務活動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基本業務的有關支出。

  例如,社會團體利用會費開展活動發生的支出,基金會發生的資助項目支出,民辦學校發生的教學支出(如支付教職工工資、福利費等)。

  非營利組織對外資助項目發生的支出先在成本中歸集,待資助項目完工後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轉入當期資助項目支出。

  第六十五條 非營利組織的其他業務成本,是指非營利組織開展章程範圍內的其他業務活動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其他業務的有關支出。

  例如,舉辦培訓活動發生的諸如租用教學設施、支付勞務費等培訓費支出,出版物發生的印刷費、稿費、審稿費、編輯費等出版費支出,等等。

  第六十六條 其他支出,是指非營利因處置財產物資發生的凈損失和銀行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其他支出應於實際發生時,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第六十七條 管理費用,是指非營利組織管理部門發生的各項費用。

  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固定資產折舊和大修理費支出等。

  (一)人員支出,是指非營利組織支付給在職職工和臨時聘用人員的各類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各項津貼、獎金等),為上述人員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障費,按工資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工會經費等。非營利組織的工資應比照事業單位的工資標準執行。非營利組織繳納的社會保障費應按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非營利組織應分別按工資總額的14%、1.5%、2%提取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職工工會經費。

  (二)日常公用支出,是指非營利組織管理部門耗用辦公用品、專用材料和勞務的支出。

  包括辦公費、專用材料支出、印刷費、勞務費、水電費、郵寄費、電話通訊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交通費、差旅費、維修費、租賃費、會議費、招待費等。辦公費,是指非營利組織訂閱書報雜誌、購置或領用一般性辦公用品(如鋼筆、鉛筆、公文夾、訂書器、電話機、檔案袋、信封、賬表、紙張、計算器、計算機軟盤、硒鼓等辦公用品)支出。專用材料支出,是指非營利組織購置或領用不納入固定資產範圍的專用材料支出,如膠片、錄音和錄像帶、專用工具和儀器等。印刷費,是指非營利組織印刷資料發生的費用。勞務費,是指非營利組織支付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勞務支出。物業管理費,是指非營利組織開支的辦公用房、高層設備(如高層電梯等)的物業管理費。交通費,是指非營利組織開支的國內外交通費,包括租車費、車輛用燃料費、過路過橋費、車輛保險費、行車安全獎勵費等。差旅費,是指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出差、出國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因工作需要開支的雜費等。維修費,是指非營利組織為保持固定資產的正常工作效能而開支的日常修理和維護費用。租賃費,是指租賃辦公用房、宿舍、場地、車船等的費用。會議費,是指會議中按規定開支的房租費、伙食補助費以及文件資料的印刷費、會議場地租賃費等。招待費,是指非營利組織開支的各類接待費用,包括用餐費、住宿費、交通費等,招待費應按有關稅法規定的標準開支。

  (三)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是指非營利組織對個人和家庭的無償性補助支出。

  包括醫療費、提租補貼、住房公積金、購房補貼、助學金等。醫療費,是指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營利組織人員的醫療費支出,以及參保人員在醫療保險基金開支範圍之外,按規定應由單位負擔的醫療補助支出。住房公積金,是指按職工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具體比例比照事業單位的標準執行。住房補貼,是指非營利組織按規定給予職工的住房補貼支出,補貼標準比照事業單位的標準執行。助學金,是指給予學校學生的助學金、獎學金、學生貸款貼息等。

  (四)固定資產折舊和大修理支出,是指非營利組織管理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折舊和大修理支出。

  (五)其他,包括應收款項和受贈資產減值準備、發生的財產損失等。

  第六十八條 非營利組織應從嚴掌握費用開支,並按本制度和有關稅法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適用於本單位的費用開支標準,報經董事會,或理事會或類似機構批准,並報稅務機關備案。

  第六十九條 非營利組織必須分清本期成本、費用和下期成本、費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預提和攤銷費用。

  第七章 結餘及結餘分配

  第七十條 結餘,是指非營利組織在一定期間各項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餘額。

  第七十一條 以接受捐贈業務為主非營利組織的結餘應按捐出人限制存在與否分為不受限制收支結餘、暫時受限制收支結餘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結餘。

  (一)不受限制收支結餘,是指除暫時受限制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結餘以外的其他收支結餘,根據不受限制收入減去有關成本費用計算。不受限制收支結餘應於期末轉入不受限制凈資產。

  (二)暫時受限制收支結餘,是指暫時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結餘。暫時受限制收支結餘應於期末轉入暫時受限制凈資產。

  (三)永久受限制收支結餘,是指永久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結餘。永久受限制收支結餘應於期末轉入永久受限制凈資產。

  第七十二條 其他非營利組織的收支結餘可以不劃分為不受限制收支結餘、暫時受限制收支結餘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結餘。

  收支結餘應於期末,按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贈收入后的金額轉入業務發展基金,按永久受限制捐贈收入金額轉入留本基金。

  第八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七十三條 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的書面文件。

  第七十四條 非營利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

  月度、季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終了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年度終了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本制度將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統稱為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第七十五條 非營利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收支情況說明書組成(不要求編製和提供收支情況說明書的非營利組織除外)。非營利組織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的種類和格式、會計報表附註的主要內容等,由本制度規定;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非營利組織自行規定。季度、月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僅指會計報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條 非營利組織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現金流量表、支出明細表、其他有關附表。

  第七十七條 會計報表附註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會計報表編製基準不符合會計核算基本前提的說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或有事項的說明;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的說明;非營利組織合併、分立的說明;會計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有助於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八條 收支情況說明書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作出說明:非營利組織業務活動基本情況;結餘和分配情況;對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收支情況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九條 月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月度終了后10天內(節假日順延,下同)對外提供;季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季度終了后15天內對外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對外提供。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八十條 非營利組織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

  封面上應當註明:非營利組織名稱、非營利組織統一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並由非營利組織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非營利組織,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您正在瀏覽: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網友評論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