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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務公開責任追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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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事務公開責任追究辦法

  (暫行)

  為了加強對學校開展校務公開工作的監督管理,對實行校務公開工作不力的領導實施責任追究,具體辦法如下:

  1、對工作不力的領導,要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整改。

  2、對不實行校務公開工作而造成重大失誤的領導,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警告,嚴重警告直至向上級建議降職或免職。

  3、對違反校務公開制度,打擊報復當事人的違紀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進行黨紀、政紀處分或司法處理。

  關於聘請校務公開監督員的決定

  為了切實落實校務公開工作,經過黨支部、校委會研究決定,聘請下列同志為校務公開監督員。

  1、***:市人大代表

  2、***:教代會女教師代表

  3、****:教代會男教師代表

  ****中學校務公開領導小組

  二00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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