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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強事件有感—小談婚姻法的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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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強事件有感—小談婚姻法的權益保護 標籤:未成年人保護法

  寶強事件有感—小談婚姻法的權益保護

  Yulia&凌

  這幾天一直搶佔各類媒體新聞熱門頭條的,便是娛樂圈實力派演員王寶強的離婚事件了。8月14日凌晨王寶強在微博上發布離婚聲明,指出妻子馬蓉與經紀人宋從脅徽當關係,因無法容忍惡意背叛婚姻、破壞家庭的行為而選擇離婚。

  我與娛樂圈八竿子打不着,其中是非,不敢妄加猜測,相信此事自有水落石出之日,也相信法律必將給予"犯錯"之人於懲戒。這次,我僅想從婚姻法的角度談談此案中的相關法律問題。

  據新聞報道,王寶強的妻子馬蓉早已帶着兩個孩子飛往國外,其家中現金以及賬戶中的錢財全部被轉移,公司也早已成空殼。針對此事,如果說馬蓉惡意轉移財產的情況屬實,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馬蓉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呢?在實際生活中,我們應該如何防止人財兩空,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針對離婚時一方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從此法條可知,如果馬蓉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屬實,在法院依法判決雙方離婚的前提下,法院可以視情節判決馬蓉"少分或不分"該財產。在司法實踐的處理中,一般應把隱藏、轉移、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毀損、變賣的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十一條這一司法解釋也加大了對夫妻雙方婚姻忠誠的保護力度。但如何將保護力度落實到實處,實現自己的最大權益呢?就需要當事人增強法制觀念,學會利用法律知識、法律武器為自己的合法權益保駕護航。

  在婚姻關係中如何防止人財兩空同時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用法律術語表示即如何收集對方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因為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家庭地位較"低"的當事人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常處於證據收集的劣勢。並且,目前家庭資產狀況日趨複雜,除了住房,還有股權、經營權等。發生離婚訴訟時,一方隱匿、轉移財產,甚至編造假債務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受害方對新型的理財方式不了解,或者根本就不知情; 不知道一方在外面做了些什麼,每天見到的是明面上的這些東西,對於暗處的一無所知,那麼,就無法完成法律要求的證據收集任務;當客觀事實不能被完全證明時,只能尊重法律的真實,看着本屬於自己的財產歸屬他人。由此可見,在離婚過程中,如果有跡象表明夫妻一方轉移財產了,另一方則需開始收集證據、進行財產保全了。就好比馬蓉已轉移資產,當事人王寶強可以申請法院查詢其銀行賬戶的轉賬記錄並讓其說出此款的去向和用途等。通常最好的維權方式就是在離婚訴訟前就把相關證據搜集好,尤其是財產方面的證據。財產證據收集好了,就防止了對方當事人隱瞞財產,但並不等於財產萬無一失了,還需要預防對方惡意轉移財產的風險,那麼,就需要我們在訴前或訴中看情況進行財產保全。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當事人申請保全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凍結,使對方失去了對該財產的支配權或轉讓權。財產保住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就得到了保護。

  除此之外,在王寶強離婚聲明發出之後,各種輿論都指向了他的妻子馬蓉,甚至許多網友主張馬蓉凈身出戶。對於這種說法,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是沒有法理可依的。"凈身出戶"並非法律術語,法律上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即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損害賠償的制度。我國《離婚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以說出軌不會影響財產分配,但是如果對方的出軌為真,另一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這點也會影響婚姻雙方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因為法律規定夫妻雙方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一方有優先撫養權。

  最後,關於離婚事件,輿論與新聞鋪天蓋地,這其中的真真假假誰又能斷定呢?婚姻法並不能保護愛情,法律沒有規定一個人必須愛另一個人一輩子。

  然而,無論歲月怎樣流逝,時代怎樣變遷,我們對愛情的渴望和對婚姻的嚮往都是不會改變的。我衷心的祝福各位能夠遇到可以攜手共度一生的人,願各位未來的感情生活幸福美滿。

  (個人小感,如有不對,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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