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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屆六中全會心得(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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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屆六中全會心得(稅務) 標籤:三中全會 五中全會 軍訓心得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執政理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稅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民主法治、公平正義體現在治稅理念上,是手段與目標的關係,即以依法治稅、科學治稅,實現稅收分配的公平與正義。稅收涉及社會各階層、千家萬戶,應成為營造誠信友愛社會環境的媒體。稅收宏觀調控的“倒逼機制”,可以激發全社會的各項活力,為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服務;妥善處理稅收分配中的利益矛盾,維護安定團結,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稅收具有的糾正“負外部性”功能,可以促使市場主體承擔其損害環境而造成的社會成本,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

  所以,要發揮稅收職能,實現構建和諧社會對稅收工作的要求必須堅持依法治稅。依法治稅不僅是和諧社會的內部構件,更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石,是調控經濟發展的槓桿,是和諧稅收環境的靈魂。但是,當前依法治稅中在執法理念、執法環境、執法程序、執法手段、執法監督上還存在着一些不和諧因素,影響構建和諧社會。

  首先,執法理念落後。在依法徵稅上,停留在“以法治稅”的層面,固守於讓納稅人守法而忽視怎樣使權力服從於法,導致人治、特權思想嚴重,重習慣輕法律、重權力輕責任的現象時有發生,隨意減免稅,買稅賣稅,從中漁利的行為一時難以根除。在執法規範上,“依任務治稅”、“以任務論英雄”,放棄執法主體地位,盲目擴張代征。在優質服務上,沒有在政策、法律規定範圍內幫助納稅人解決實際問題,給納稅人以最大的方便。

  其次,執法環境不優。稅收執法環境的好壞,直接關係到用稅人、徵稅人、納稅人能否和諧相處,共生共存。實踐中,稅務的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存在內憂外患。一是稅收立法失度,影響利益制衡。二是行政作為失范,扭曲執法意志。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財政收入速度擴張,稅務部門不得不將稅收政策執行讓位於完成計劃,依法治稅在這些地方受到嚴重的制約。三是納稅人行為失信,規避納稅義務。納稅人的法律意識普遍不強,納稅自覺性缺乏,有意或無意不遵守稅收法律,偷、逃、騙、抗稅時有發生。

  第三,執法程序不嚴。稅收執法程序是規範稅務執法、依法行政的基礎。稅收執法程序的合法可以維護稅收秩序,使徵收行為變得易為社會所接受。稅收征管法着重從延期納稅審批權、稅收優先權、稅收保全權、稅收強制執行權、稅務檢查權、稅務處罰權等方面對稅收執法作了嚴格的程序限制。但是,一些基層幹部執法時誤解、曲解、肢解稅法,忽略執法中應該履行的程序,導致執法的混亂。

  要解決以上問題,在具體實踐中,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對納稅人、徵稅人、管稅人法律關係進行科學合理調整,並在三者之間形成維護各自合法權益基礎上的和諧法律行為和良性互動,並正確處理以下關係。

  其一,正確處理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的關係。要改進稅收計劃的傳統模式。傳統的稅收計劃管理模式可謂積弊多多,計劃不準、苦樂不均、情況不明、上下不通;下達計劃,政府層層加碼,稅務級級講價;組織收入,經濟發達地區可以美其名曰“藏富於民”,有稅不收,經濟落後地區被逼“寅吃卯糧”,無稅亂收。這種管理模式從某種意義上講是致使一些基層稅務機關在依法治稅上不作為、亂作為的始作俑者。解決的途徑和辦法:加強稅收預測、確保上下溝通、力求計劃準確、防止畸輕畸重、掌握稅源動態、適時調整計劃。同時要弱化稅收計劃的剛性考核,減少稅收計劃的盲目追逐。

  其二,正確處理征管經費與依法治稅的關係。俗話說:兵馬未動,糧草先行。稅務部門是垂直管理部門,其經費渠道是上級財政安排一定比例的人頭經費,其餘經費完全依靠各級地方財政根據入庫稅款按一定比例安排。如此一來,征管經費和依法治稅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被殘酷現實攪和在一起,一方面思想上不願放棄依法治稅這個根本,一方面,從自身生存發展需求出發,行動上自覺不自覺地把完成稅收計劃放在第一位,從而成了一對“冤家”。經濟越是落後的地區,這對冤家的矛盾越是突出。依法治稅受到了嚴重的制約,不是任務服從政策,而是政策讓位於任務,本末倒置,收“過頭稅”有之、“寅吃卯糧”有之。這種征管經費供給體制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改進辦法有二:一,模式上突破。堅持“取之有理、取之有道、取之有度、取之合法”的原則,由上級稅務部門和地方政府統一將現行的“下撥人頭經費+按比例提經費”的模式改變為“財政統籌、預算安排、全額下撥”的經費供給模式;二,觀念上轉變。務必大興節約之風,倡導勤儉辦事,努力降低機關和稅收成本,平抑膨脹的慾望,壓縮過度的需求。

  其三,正確處理服務經濟與依法治稅的關係。稅務機關參與構建和諧社會,要自覺樹立三種觀念:公正執法是對納稅人最根本的服務,納稅服務是稅務機關的法定義務,納稅服務是社會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並自覺運用稅收槓桿,助推循環經濟發展。依法加大對高收入行業的征管力度,調富濟貧,緩解、調和因貧富懸殊而引發的矛盾,以維護安定團結的社會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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