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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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1) 標籤:電子工程師
第三十三條 竣工結算
33.1 結算方式:
33.2 乙方提交結算報告的時間:
33.3 甲方批准結算報告的時間:
33.4 甲方將撥款通知送達經辦銀行的時間:
33.5 甲方違約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保修
34.1 保修內容、範圍:
34.2 保修期限:
34.3 保修金額和支付方法:
34.4 保修金利息:
第三十五條 爭議
35.1 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六條 違約
36.1 違約的處理:
36.2 違約金的數額:
36.3 損失的計算方法:
36.4 甲方不按時付款的利息率:
第三十七條 索賠
第三十八條 安全施工
第三十九條 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
第四十條 不可抗力
40.1 不可抗力的認定標準:
第四十一條 保險
第四十二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第四十三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43.1 合同生效日期:
第四十四條 合同份數
44.1 合同副本份數:
44.2 合同副本的分送責任:
44.3 合同制訂費用: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鑒(公)證意見:
經辦人:
鑒(公)證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甲種本)示範文本使用說明
《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甲種本)由兩部分構成,第一部分是《合同條件》,第二部分是《協議條款》。
《合同條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對建築裝飾工程承發包雙方權利義務作出的約定,除雙方協商同意對其中的某些條款作出修改、補充或取消外,都必須嚴格履行。
《協議條款》是按《合同條件》的順序擬定的,主要是為《合同條件》的修改、補充提供一個協議的格式。承發包雙方針對工程的實際情況,把對《合同條件》的修改、補充和對某些條款不予採用的一致意見按《協議條款》的格式形成協議。《合同條件》和《協議條款》是雙方統一意願的體現,成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採用招標發包的工程,《合同條件》應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發包方對其修改、補充或對某些條款不予採用的意見,要在招標文件中說明。承包方是否同意發包方的意見及自己對《合同條件》的修改、補充和對某些條款不予採用的意見,也要在標書中一一列出。中標后,雙方將協商一致的意見寫入《協議條款》。不採用招標發包的工程,在要約和承諾時都要把對《合同條件》的修改、補充和對某些條款不予採用的意見一一提出,將達成一致意見寫入《協議條款》。
下面對《協議條款》的使用加以說明: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可以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經濟聯合體和社會團體,也可以是依法登記的個人合夥、個體工商戶或個人。上列單位的名稱和個人的姓名,應準確地寫在《協議條款》甲方位置內,不得簡稱。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應是具備與工程相應資質和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或私營企業,上述單位的名稱應準確地寫入《協議條款》乙方位置內,不得簡稱。
第一條
1.1 本款內應準確寫出工程的名稱、詳細地址、承包範圍和承包方式。承包範圍主要指單位工程的裝飾裝修內容及等級。
1.2 本款內開工日期應寫明雙方商定的開工日期,也可以將此規定為甲方代表發布開工令的日期;竣工日期指雙方商定的乙方提交竣工報告的日期;總日曆工期天數是包括法定節、假日在內的總日曆工期天數。
1.3 寫明雙方商定的工程應達到的質量等級(即合格還是優良)。
1.4 應寫明工期價款的金額和承包方式。
工程為群體或小區工程時,以上各項應將單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按附表一說明,作為協議條款的附件。
第二條
本條應寫明組成合同文件的名稱和順序。
第三條
3.1 如合同文件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本款應約定語言的名稱及翻譯文本由誰提供和提供時間。
3.2 國家有統一的標準、規範時,施工中必須使用,並寫明使用標準、規範的編號和名稱。國家沒有統一標準、規範時,有行業標準、規範的,使用行業、標準規範;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使用地方標準、規範。此條應寫明使用的標準、規範的名稱。並按照工程的主要部位或項目分別填寫適用標準、規範的條款。
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標準、規範,應在編號和名稱后寫明,並註明提供的時間、份數和費用由誰承擔。
甲方提出超過標準、規範的要求,徵得乙方同意后,可以作為驗收和施工的要求寫入本款,並明確約定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由乙方提出施工工藝的,應在本款寫明施工工藝的名稱,使用的工程部位,制定的時間、要求和費用的承擔。
3.3 法律、法規和規章都適用合同文件,但對同一問題要求不一致時,應在本
款內寫明適用的法規或規章名稱。如由甲方提供,還應寫明提供時間。如由乙方自備,應寫明費用由誰承擔。
第四條
不同的工程對圖紙的需要情況各不相同。本條應寫明甲方提供的份數(必須包括竣工圖和現場存放的份數)、圖紙的深度、比例尺及提供的時間。
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的,應寫明圖紙的名稱、份數、提供的時間和費用。
甲方不能在開工前提供全套圖紙,應將不能按時提供的圖紙名稱和提供的時間在本條寫明。
第五條
本條寫明甲方代表姓名和職稱(職務)。甲方代表委派具體管理人員的姓名和職責。如前期工作中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審批、圖紙的提供、質量的檢查驗收、工程量的核實等工作的具體責任、權限。
第六條
本條寫明甲方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職稱和甲方授權範圍。
第八條
本條按具體工程和實際情況,逐款列出各項工作的名稱、內容、完成時間和要求,實際存在而《合同條件》未列入的,要對條款或內容予以補充。還應寫明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的要求完成有關工作時,應支付的費用金額和賠償乙方損失的範圍及計算方法。
8.1 本款應寫明使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各項工作的名稱、內容、要求和完成的時間。
8.2 本款應寫明水、電、電訊等管線應接至的地點、接通的時間和要求。如上、下水管應在何時接至何處,每天應保證供應的數量,水質標準,不能全天供應的要寫明供應的時間。
8.3 本款應寫明需要甲方協調的涉及本工程的市政等部門的工作內容及完成時間。
8.4 本款應寫明甲方應協調哪些施工單位之間的關係及協調內容和完成時間。
8.5 本款應寫明由甲方辦理的各種證件、批件和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項及完成的時間,其時間可以是絕對的年、月、日,也可以是相對的時間,如在某項工作開始幾天之前完成。
8.6 本款應寫明甲方組織圖紙會審的時間,如不能約定準確時間,應寫明相對時間,如甲方發布開工令前多少天。
第九條
本條按具體工程和實際情況,逐款列出各項工作的名稱、內容、完成時間和要求,實際需要而《合同條件》未列的,要對條款和內容予以補充。
9.1 甲方如委託乙方完成工程施工圖及配套設計,應在本款寫明設計的名稱、內容、要求、完成時間和設計費用計算方法。
9.2 本款應寫明乙方提供的計劃、報告、報表的名稱、格式、要求和提供的時間。
9.3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合同價款之外的照明、警衛、看守等工作,應在此款寫明。
9.4 本款應寫明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甲方對本款的具體要求。如在什麼時間、什麼地段、哪種型號的車輛不能行使或行使的規定,在什麼時間不能進行哪些施工,施工噪音不得超過多少分貝。
9.5 本款應寫明應符合政府對施工現場的哪些要求和規定。
9.6 本款應寫明施工場地周圍需要保護的建築物和管線的名稱保護的具體要求。
9.7 本款應寫明工程完成後應由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或部位的要求、所需費用由誰承擔。
第十條
本條應寫明乙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間,寫明甲方批准以上文件的時間,寫明乙方違約應負的違約責任和違約金金額。
第十三條
本條應對以下內容予以說明:
1.對延誤的定義,如哪些工作延誤多長時間才算延誤;
2.對可調整因素的限制,如工程量增減多少才可調整工期;
3.需補充的其它造成工期調整的因素;
4.雙方議定乙方延期竣工應支付的違約金額,應在本條寫明違約金數額和計算方法,如每延遲一天,乙方應支付甲方多少金額。
第十四條
甲方可在簽訂《協議條款》時提出提前竣工的要求,應在本條寫明以下事項:
1.要求提前的時間;
2.乙方應採取的措施;
3.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4.趕工措施費用的計算和分擔;
5.收益的分享比例和計算方法,此項也可按傳統方法寫成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多少金額。
第十五條
本條應寫明乙方應製作哪些樣板間及標準和費用;
第十七條
甲方對工程質量提出合格以上要求的,應在本條寫明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及計算方法。
第十八條
本條應寫明需進行中間驗收的單項工程和部位的名稱,驗收的時間和要求,以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第二十條
目前我國合同價款調整的形式很多,應按照具體情況予以說明,如:
1.一般工期較短的工程採用固定價格,但因甲方原因致使工期延長時,合同價款是否作出調整應在本條說明。
2.甲方對施工其是可能出現的價格變動採取一次性付給乙方一筆風險補償費用辦法的,應寫明補償的金額或比例,寫明補償后是全部不予調整還是部分不予調整,及可以調整項目的名稱。
3.採用可調價格的應寫明調整的範圍,除材料費外是否包括機械費、人工費、管理費;寫明調整的條件,對《合同條件》中所列出的項目是否還有補充,如對工程量增減和工程量變更的數量有限制的,還應寫明限制的數量;要寫明調整的依據,是哪一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文件;寫明調整的方法、程序及乙方提出調價通知的時間、甲方代表批准和支付的時間等。
第二十一條
工程款的預付,雙方協商約定后把預付的時間、金額、方法和扣回的時間、金額、方法在本條寫明。例如“在合同簽訂后,甲方應將合同價款的 %,計人民幣( )元,於( )月( )日和( )月( )日………分( )次支付給乙方,作為預付工程款。在完成合同總造價 %(以甲方代表簽字確認的工程量報告為準)后的( )個月里,每月扣回預付工程款的 %,在完成合同總造價的 %時扣完”。
甲方不預付工程
款,在合同價款中應考慮乙方墊付工程費用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
本條應寫明乙方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
工程款的支付,雙方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協商確定,把支付的時間、金額和支付方法在本條寫明。例如按月支付的,應寫明“乙方應在每月的第 天前,根據甲方核實確認的工程量、工程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已完工程價值,編製‘工程價款結算單’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后,應在第 天之前審核完畢,並通知經辦銀行付款。”
第二十四條
本條雙方約定提供的材料樣品或樣本的名稱。
第二十五條
甲方提供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應按附表二的格式填寫,作為《協議條款》的附件。
甲方提供有關說明由乙方採購材料的,應寫明產品價格若高於乙方預算價格而產生的價差由誰承擔,以及由於供應商的原因造成產品的質量等級、規格型號和交貨時間達不到要求,造成損失的責任和產生的費用由誰承擔。
第二十六條
本條應寫明變更發生后,乙方提交變更價款的時間及金額。
第二十七條
本條應寫明乙方交竣工圖的時間、份數和要求;寫明甲方收到竣工報告后應在多長時間內組織驗收及參加驗收的部門和人員。
第二十八條
如雙方不再簽訂保修合同,本條應寫明保修的項目、內容、範圍、期限、保修金額和保修金預留或支付方法,以及保修金的利率,另簽訂保修合同的應將以上內容寫入保修合同。
第二十九條
雙方協商后,對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序可作出以下說明:
如:雙方發生爭議,首先請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一方提出調解要求后,雙方應保證合同的繼續執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不成時,任何一方可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接受調解結果,應在調解做出后7日內執行。
在實際工程中雙方可以協議對爭議進行一次或幾次調解,這些調解都要按上述例子一一寫明;也可以協議由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判決。
第三十條
甲方違約應負的違約責任應按以下各項分別作出說明:
1.承擔因違約發生的費用,應寫明費用的種類。如工程的損壞及因此發生的拆除、修復等費用支出,乙方因此發生的人工、材料、機械和管理費用支出;
2.支付違約金,要寫明違約金的數額和計算方法、支付的時間;
3.賠償損失。違約金的數額不足以賠償乙方的損失時,應將不足部分支付給乙方,作為賠償。並寫明損失的範圍和計算方法,如損失的性質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損失的內容是否包括乙方窩工的人工費、機械費和管理費,是否包括窩工期間乙方本應獲得的利潤等。
第三十一條
本條應根據當地的地理氣候情況和工程的要求,對造成工期延誤和工程破壞的不可抗力作出規定。如規定以下情況均屬不可抗力:
1.當地裂度×度以上的地震;
2.×級以上持續×天的大風;
3.×毫米以上持續×天的大雨;
4.日氣溫超過×度,持續×天;
5.日氣溫低於×度,持續×天。
第三十二條
在辦理保險時,應寫明甲方人員和第三方人員在施工現場生命財產安全的保險內容、保險金額及由誰辦理和承擔費用。
地方政府規定,或當事人雙方協議要求鑒證、公證的,由鑒證、公證部門將意見寫在協議條款的鑒證、公證意見一欄,並加蓋印鑒。 附表一:
×××工程項目一覽表
┌───────────┬────┬────┬────┬───┬───┐
│單位或分部工程名稱 │建築 │裝飾 │工程 │開工│竣工│
│ │面積 │內容 │造價 │日期│日期│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工程甲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
│序│材料或設備名稱│規格│單│數│單│供應│送達│備│
│號│ │型號│位│量│價│時間│地點│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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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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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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