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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職協議

手機:M版  分類:合同範本  編輯:得得9

  甲方:×××公司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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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原系甲方市場部助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乙方自願申請停薪留職,經與甲方協商,特訂立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停薪留職期限從2004 年04 月01日起到2004年06月30 日止,共為三個月。如因特殊情況而延期的雙方另行商定。

  第二條 停薪留職期間,甲方應保留乙方的國有企業職工的工籍,並連續計算其工齡。

  第三條 停薪留職期間,如遇工資調整,按工資調整政策予以評定,評定的附加條件是乙方履行本協議,如符合條件,甲方應予乙方升級,待協議期滿后,乙方回原單位工作時,按調整后的工資級別執行。

  第四條 停薪留職后,乙方可以從事各種正當的經營活動。需要辦理的手續,由本人自理;如確需甲方出具證明的,甲方可以證明其實屬停薪留職人員。

  第五條 停薪留職后,乙方不享受工資、獎金、社會保險等待遇。

  第六條 停薪留職期間,如乙方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甲方按退職辦法予以處理。

  第七條 停薪留職期間,乙方必須遵紀守法,如從事非法活動,甲方有權按規定予以開除。

  第八條 停薪留職期滿,乙方願意回原單位工作,須提前提出書面申請,以便甲方按時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職期滿后一個月內,乙方未申請回原單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動離職予以處理。

  第九條 本協議在履行期間,協議條款如與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有抵觸的,按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規執行。

  第十條 本協議自停薪留職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協議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  乙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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