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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器租用合同

手機:M版  分類:合同範本  編輯:pp958

服務器租用合同 標籤:為人民服務

  甲 方 :

  乙 方 :上海頂申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簽約時間: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就甲方租用乙方提供的服務器,達成如下協議並共同遵守:

  1   合同標的:

  1.1   甲方租用乙方電信機房的服務器從事網絡信息服務。

  服務器的具體配置如下:

  型號:

  CPU:

  內存:

  硬盤:

  規格:1U機器

  1.2   乙方為甲方提供機房物理環境以100兆共享帶寬不限流量與Internet連接,並保證主機與外部連接的安全性、穩定性、及時性,使甲方可以通過遠程對服務器進行管理,或者乙方在甲方授權后的情況下,協助甲方對服務器進行一定的管理和硬件的添置。

  1.3   乙方將於 年 月 日為甲方開通服務器。

  1.4   除非明確註明,本合同所涉及的服務器租用以下統稱“服務器”。

  1.5   本合同中“雙方”僅指本合同的締約方,即上述甲方和乙方。

  2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1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1.1  甲方利用服務器進行以www為主的信息服務,同時可以配置和使用Email、FTP、Telnet等Internet功能和數據庫,可以安裝甲方需要的軟件。

  2.1.2  甲方不得將服務器用作代理服務器(Proxy)。

  2.1.3 甲方承諾同意遵守國家有關網絡安全的制度。

  2.1.4  如果甲方利用本合同服務進行的經營、活動需要獲得國家有關部門的認可或批准的,甲方應獲得該有關的認可或批准。但乙方沒有義務審查甲方是否具有該認可或批准,出現問題也由甲方自行解決或者承擔相關責任,與乙方無關。

  2.1.5  甲方如果在服務器上安裝軟件,所需要的軟件版權/許可/使用權由甲方自行解決。

  2.1.6  甲方對使用服務器所引起的任何經濟、政治、法律等責任負完全責任。甲方同意,如發生上述事件,與乙方沒有任何關係,乙方也不應對此或對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或者義務。

  2.1.7  甲方對甲方自己存放在服務器上的數據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負責。

  2.1.8  甲方應向乙方提交甲方執行本合同的聯繫人和所有管理甲方網絡、設備和服務器的人員名單和聯繫方式,並在上述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通知乙方。甲方在乙方需要時應提供必要的協助,因甲方以上人員(包括已經離開甲方的甲方原僱員)的行為或者不作為而產生的後果均由甲方承擔。

  2.1.9  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甲方承認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資料、軟件、數據等的權利屬於乙方,甲方無權複製、傳播、轉讓、許可或提供他人使用這些資源,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1.10 甲方應按時向乙方交納本合同約定的費用。

  2.2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2.2.1  乙方為甲方提供機房物理環境以100兆共享帶寬不限流量與Internet連接,並保證主機與外部連接的安全性、穩定性、及時性,使甲方可以通過遠程對服務器進行管理,或者乙方在甲方授權后的情況下,協助甲方對服務器進行一定的管理和硬件的添置。

  2.2.2  對服務器的進行日常監控,以保證甲方服務器的正常運行。

  2.2.3  乙方免費為甲方主機提供共1個獨立的IP地址,如需要增加IP費用另議。供放置信息服務器的標準機房環境,包括:空調、照明、不間斷電源、防靜電地板等,並且不低於電信公司的同類機房環境標準。

  2.2.4  保留因甲方違反本合同2-1-2、2-1-3、2-1-5、2-1-8、2-1-10等條款而終止服務器運行的權利。

  2.2.5  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乙方承認甲方自己存放在服務器上的任何資料、軟件、數據等的知識產權均與乙方無關,乙方無權複製、傳播、轉讓、許可或提供他人使用這些資源,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2.6  按照本合同收取相關費用。

  2.2.7  因乙方原因,造成服務器的正常工作中斷,乙方以小時為單位,以月費為基數,按平均每小時費用的二倍向甲方賠償。但以當月的月費為賠償的最高限。

  2.2.8  甲方自行安裝軟件或進行系統配置如導致系統無法使用,需要乙方進行恢復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

  2.2.9  消除非甲方人為操作所出現的故障。

  3   費用及支付方法

  3.1   本合同所涉及的費用包括一次性費用和連續支付的月費。其涉及的金額一律以人民幣元為單位。

  3.2   本合同涉及的年費共計  元。

  3.3   甲方採取【   】的方式付款。

  3.4   在本合同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甲方將 元支付乙方,乙方收到后安排配置服務器;

  乙方為甲方開通服務器后,甲方兩個工作日內支付 元;

  餘款 元於 年 月 日前全部付清。

  3.5   如甲方付款逾期,除補交應付金額外,其拖欠的天數每天按應付金額的0.3%另付滯納金。

  4   合同期限

  4.1   本合同有效期為__12____個月。起始日從服務器開通之日起計算。在合同到期時,雙方如需要繼續合作並對本合同無異議,則本合同自動順延。如雙方認為某些條款需要修改,屆時雙方另簽合同。

  4.2   如果在合同期間或期滿之後甲方需要乙方的其他服務,雙方另簽合同。

  4.3   本合同簽訂后,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

  4.4   發生下列情形本合同期限則按照以下情況計算:

  4.4.1  雙方協商一致變更本合同期限;

  4.4.2  甲方嚴重違反本合同,乙方提前終止合同;

  4.4.3 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期限。

  5 合同中止及違約責任

  5.1 甲方違約責任

  5.1.1 如果甲乙雙方無異議並且甲方在本合同結束期七日前按時付款續約,則本合同自動延續一年。

  5.1.2 乙方在進行維護時有時需要短時間中斷服務,或因Internet上的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甲方服務器訪問速度下降,甲方認同這是屬於正常情況,不屬於乙方違約。此情況每月不得超過2次,每次不超過1小時,且必須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否則按2.2.7條款進行賠償。乙方有責任在合同到期前20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考慮有關續約事宜。

  5.2 乙方的違約責任

  5.2.1 乙方不得無故破壞或干擾為甲方提供的服務。乙方保證甲方服務器的正常運行,供電穩定可靠,與Internet連接的正常,如確實必須暫時停機或與Internet 斷開連接,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如乙方無故停機或未及時通知甲方,將以所列罰款款項的雙倍對甲方進行賠償。

  5.2.1 如果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限定時間內為甲方的退出或轉移服務, 其違約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5.2.3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終止,雙方互不負責,但終止方應書面通知另一方: 一方當事人主體資格消失,如破產。但進行重組、名稱變更或者與第三方合併等不在此列。 一方嚴重違反本合同,另一方根據本合同的約定解除本合同。 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本合同或者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依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而終止。

  5.2.4 本合同到期后,如果甲方沒有按時支付續約款項,則雙方認同本合同執行終止, 乙方屆時將關閉該服務器。

  5.2.5 在合同執行期間,如果甲方拖延付款超過10個工作日,乙方可以關閉服務器。 如甲方拖欠付款一個月之內完成付款並要求重新開啟服務器,應支付1000元。 重新開啟費。如甲方拖欠付款超過一個月完成付款並要求重新開啟服務器,應再次支付本合同3-3所述的一次性費用。

  5.2.6 由於一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義務,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時,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本合同,守約方除有權向違約方索賠外,並有權終止本合同。

  6   爭議解決

  6.1   因履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

  6.2   如果協商未成,雙方同意向廈門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併接受其仲裁規則。該仲裁裁決是終局的,雙方將無條件地履行該仲裁裁決。

  7   不可抗力

  7.1   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7.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減少損失,並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複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7.3  本條所稱“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火災、爆炸、雷電、地震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管制、國家政策的突然變動和罷工等。

  8   保密

  8.1  任何一方對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以任何方式獲知的另一方商業秘密或其他技術及經營信息均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或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9   權利保留

  9.1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是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或義務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過失,不應視為對任何其他權利或追究任何其他過失的放棄。所有放棄應書面作出。

  10 通知

  10.1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10.2 上款中的“實際收到”系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知人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其指定的通訊地址範圍。

  10.3 一方變更通訊地址或通訊方式,應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地址及聯繫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責任。

  11 合同的解釋、法律適用、生效條件及其他

  11.1 本合同的解除、終止或者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本合同關於合同的解釋、違約責任、知識產權、法律適用、責任限制、補償及爭議解決的有關約定的效力。

  11.2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電信管理部門的規定和計算機行業的規範。

  11.3 如果本合同任何條款根據適用的現行法律被確定為無效或無法實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條款將繼續有效。此種情況下,雙方將以有效的約定替換該約定,且該有效約定應儘可能接近原約定和本合同相應的精神和宗旨。

  11.4 對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及業界通行的理解和慣例進行,並且應當將本合同各條款及有關附件作為一個整體來理解和解釋。本合同內的標題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11.5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者終止合同的履行。

  11.6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因乙方上市、被收購、與第三方合併、名稱變更等事由,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將其在本合同中的權利和/或義務轉讓給相應的乙方權利/義務的承受者,但乙方應保證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權益不會因此而受到不利影響。

  11.7 甲、乙雙方應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採用欺詐、脅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終止本合同並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11.8 本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約定若與雙方以前簽署的有關條款或者乙方的有關陳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觸的,以本合同為準。

  11.9 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不可轉移、許可給第三方,除非一方進行重組、合併或者名稱變更,但應通知另一方。

  11.10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簽約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簽字頁

  甲方:  乙方:廈門市易時代網絡服務有限公司

  (蓋章)   (蓋章)

  簽字:  簽字:

  200__年 __ 月 __ 日  200__年 __ 月 __ 日服務聯繫表(附一)

  請甲方認真、完整、準確地填寫下列內容並在相應的□里划“√”:

  客戶名稱

  服務類型

  服務器租用  服務器託管

  聯繫人姓名:電話:

  移動電話:

  QQ:

  傳真:

  電子郵箱:

  聯繫地址及郵編

  域名:

  IP地址:

  開通日期:

  存放機房:

  客戶服務熱線:

  021-50387163-13

  在線支持QQ:55910567

  傳真:021-58607670

  電子郵箱:master@pdxx.com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德平路289號郵政大廈709室 郵編:2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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