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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公證書

手機:M版  分類:合同範本  編輯:小景

  ()ХХ字第ХХ號

  根據ХХ省ХХ市戶籍管理機關檔案記載(或ХХ單位公務人員檔案記載),茲證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原住ХХ省ХХ市ХХ路ХХ號(或現住在ХХ國)從ХХ年Х月Х日至ХХ年Х月Х日曾用名為ХХХ。

    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省ХХ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ХХ年Х月Х日

  註:1、本證明適用於當事人已在境外。

  2、如當事人無法提供使用曾用名的確切時間,可不寫“從ХХ年Х月Х日至ХХ年Х月Х日”字樣。

  《曾用名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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