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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客車掛靠經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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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遊客車掛靠經營合同(資質)

  合同自編號HCZ-

  甲方:

  乙方:(車主)姓名   車牌號 **A

  身份證號碼

  現住址

  聯繫電話

  根據湖北省和**市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對旅遊客運車輛規範經營和管理的要求,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互利和互惠的原則,現就旅遊客車掛靠經營事宜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掛靠經營主要內容

  1、乙方將自購符合旅遊客運要求標準的客車(以下簡稱客車)自願以甲方的名義從事旅遊客運經營。

  2、乙方委託甲方辦理客車相關的規費、稅費和保險費等費用的代收代繳工作。

  3、乙方必須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及行業要求從事旅遊客運,並自覺遵守甲方的各項管理制度。

  4、乙方自願承擔車輛掛靠經營活動中的一切經營風險和責任。

  5、甲方為乙方在經營上提供車輛客運資質保證,並提供經營上的相關服務,乙方向甲方按期繳納相關管理費用。

  第二條、客車有關證照及編號

  車輛型號

  發動機號

  底盤號

  載重噸位

  核定座位數

  道路運輸證號

  行車證號

  駕駛證號

  從業資格證號

  第三條、合同期限

  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後期續簽至六年以內為止。

  第四條、車輛抵押擔保及保證金

  為保證本合同的履行,乙方自願採用以下二種方式向甲方提供抵押和擔保:

  1、乙方自願將掛靠甲方的車輛作為抵押,同時,由乙方自行邀請一位具有一定資產的自然人予以擔保。

  2、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繳清客車風險保證金;繳納標準:

  35座以下(含35座)5000元;47座以下(含47座)7000元;

  47座以上10000元。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繳納安全保證金 元/台,合同期滿,乙方如無違規的情況下,甲方應全額退還乙方。

  第五條、相關費用的約定

  1、車輛掛靠管理費   元/月,此費用不因客車審驗、修理、交通事故、車輛遺失及其他原因的停駛而免交。合同期內,如因國家或政府有關政策因素影響需調整管理費,甲方應提前告知乙方,甲方調整管理費的幅度,不得高於市場同行標準。

  2、乙方自接業務,如需甲方開據票證,甲方將代收代繳稅費,按票面金額的5%收取稅管費。

  3、甲方安排乙方的固定通勤班車業務,按不低於15%的標準收取稅管  費。安排乙方的門市業務按10%收取稅管費。

  4、其他經營費用,如:包括辦理掛靠客車轉入或轉出的過戶手續費用及線路牌、保險、事故、車輛有關證照審驗及保養費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六條、客車保險及交通事故處理

  1、客車保險:乙方必須對其經營的客車按規定投保,如:交強險、商業險、承運人責任險和駕駛員人身意外險,其中商業險中的第三者責任險投保額不得低於20萬元,由甲方統一購買(其他險種乙方可自行選購),其投保費用由乙方自行支付。有固定班車的可由甲方現行墊付辦理投保,無固定班車的,乙方則需提前一個月預繳投保費用,由甲方負責辦理投保,如乙方不按期投保,則由甲方強制購買,並按10%收取滯納金,如乙方惡意拖欠保費達兩月以上者,按單方違約處理,違約者按第九條第一款處理。

  2、交通事故處理:乙方客車在掛靠經營期間,若發生交通事故和其他責任事故,乙方應在24小時內通知甲方。甲方應及時安排人員協助乙方對事故進行處理,並負責向保險公司報案和辦理索賠手續,保險理賠由乙方享有。但乙方若差欠甲方款項時,甲方有權優先從保險賠付款中扣回。

  鑒於甲、乙雙方的法律關係,甲方在協助和行使對上述事故的處理以及簽署處理事故的有關文件時,均視為乙方已全權和已授權。因事故所產生的全部費用(包括:車損、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人員差旅費和現場處置費以及因乙方責任造成甲方的損失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第七條、安全管理及客車審驗要求

  1、乙方應參加甲方通知的安全教育和學習活動。甲方應對乙方學習情況作出記載,並以此作為續簽合同和客車審驗的必備條件之一。

  2、乙方應按照交管部門和運管部門的要求對客車進行維護和保養,按期參加審驗和車輛技術檢測等工作,並向甲方提供駕駛員審驗證明(複印件)、車輛年審單據、車輛保養證明單據。

  第八條、甲乙雙方特別約定

  1、甲方應積極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乙方正常的經營活動,並提供相應的服務。

  2、在乙方未違規違約的情況下,甲方不得擅自停止相關的服務和處置乙方車輛的所有權。

  3、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相關管理規定,要積極維護甲方企業聲譽,不得發生有損甲方企業形象和違反甲方有關管理規定的行為,如違者,將按甲方有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4、乙方應自覺按旅遊客運行業的管理規定及職業道德,合法和守法經營,如乙方在經營活動中發生違章違紀行為,應積極主動到有關部門接受處理,如因此影響甲方聲譽和正常的經營活動,甲方將停止對乙方停發辦理線路牌三個月,情節特別嚴重者,將解除本合同。

  5、乙方在旅遊客運經營活動中,必須按甲方的規定辦理業務登記手續,領取線路牌,如遇惡劣氣候、惡劣地段等特殊情況必須報備甲方,經同意後方可承攬業務。

  6、本合同期內,乙方因證照吊銷弔扣或因病致殘,在提供有效證明后,可向甲方提出客車轉讓申請;經甲方同意后,方可辦理轉讓手續。乙方向甲方交納的客車掛靠經營費用和其他費用及其有關債權債務等,由乙方與轉讓方協商解決,與甲方無關。

  7、為了確保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將本合同第四條中所指客車做抵押。抵押期與本合同期相同。(客車具體情況見第二條)

  8、本合同期內,如客車達到六年期限,乙方必須將客車和全部證照及時交給甲方辦理車輛下線手續,本合同自然終止,其掛靠車輛應隨即轉出,如在三個月內未轉出,甲方將對乙方實行雙倍標準收取管理費,直至該車籍轉出。

  第九條、違約責任

  1、乙方不按本合同支付客車經營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時,甲方有權不予提供經營憑證;乙方累計欠款達兩個月時,乙方除補交欠款以外,表明乙方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合同主要債務,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但應書面通知乙方,本合同自書面通知書送達乙方之日起即為解除。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將在當月內辦理車輛轉出手續,如接下來的三個月內未辦理轉出手續,則視為乙方放棄車輛所有權,甲方有權對車輛進行處置,其處置費用除補齊各種欠款外,餘額部分退還給乙方。

  2、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時,甲方有權按本條第1條款處理。即:(1)乙方擅自將客車轉包、轉租、轉讓、轉賣;(2)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3)乙方違規違法經營,損害甲方信譽的行為。

  第十條、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若確需變更或解除,則另訂書面協議,任何口頭協議無效。

  第十一條、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本合同甲、乙雙

  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本合同甲、乙雙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本合同期內,若因政府管理部門和甲方改制等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甲、乙雙方均應無條件地終止本合同。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方可生效。在此以前,甲、乙雙方簽訂的有關涉及本合同客車的意向和協議即告失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或簽字):

  代表簽字:  乙方擔保人(或簽字):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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