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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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合同範本 標籤:簡歷範本
抵押借款合同範本(一)
借款人(債務人):
抵押人:
出借人(抵押權人):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規定,本着平等、自願、誠實守信、協商一致的原則,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貸條款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額:
三、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四、借款利率:
五、借款提供方式:
六、還款方式:借款人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還款:
1.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2.按月結息,利息支付日為每月 日,借款到期時利隨本清。
3.其他:
七、提前還款:借款人提前還款應徵得出借人同意。出借人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按以下第 種方式計息:
1.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及借款實際使用期限計收利息;
2.其他:
八、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提前收回借款應徵得借款人同意。利息及本金償付辦法由雙方另行約定。
如出現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權隨時要求借款人在一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1.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於非法活動;
2.抵押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擔保的;
3.其他:
九、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材料,並接受出借人的監督和檢查;
2.保證本借款不用於非法活動;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借款本金,並按時償還借款本息。
十、出借人的權利和義務: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有權對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的財產進行查詢和核實;
3.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辦理完畢抵押登記后 日內,足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4.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借貸本金和利息,有權按照約定行使抵押權。
第二部分 抵押條款
十一、抵押物:為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抵押人自願以其擁有所有權並有權處分的 抵押給出借人,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
抵押人保證,該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已出租等情況。和他人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將該抵押物抵押給出借人,並同意受本合同約束。
十二、抵押價值:經本合同各方確認,前條用於抵押的抵押物價值為人民幣 元整。
十三、抵押登記:本合同自簽訂后 日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抵押雙方當事人應持抵押物權屬證明及其他相關證件到相關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如因抵押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掩蓋重要事實導致不能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無效或者被註銷的,借款人和抵押人應對出借人承擔相應責任。
十四、抵押擔保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
當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時,無論出借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出借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以該抵押物承擔擔保責任。
十五、權利限制:抵押期間,未經出借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該抵押物出租、轉讓、抵債或賦予其它負擔。
十六、抵押註銷:出借人應在借款人償還全部款項后 日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協同抵押人到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註銷登記。
第三部分 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
十七、違約責任:下列情況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借款人提供的證件、證明等有虛假、非法的情況,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相應利息,可依法行使對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抵押權;
2.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時,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視為嚴重違約,應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違約金,並承擔出借人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全部費用;
3.出借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視為嚴重違約,應承擔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費用,並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違約金;
4.抵押人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已抵押或者已出租等情況,而給出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向出借人承擔賠償責任。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出借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九、生效、變更、解除、終止:本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后,本合同終止;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由合同各方共同達成書面協議。
二十、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執一份,報相關部門 份。
二十一、其他事項:
借款人(債務人)(簽字或蓋章):
抵押人(簽字或蓋章):
出借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抵押借款合同範本(二)
貸款人(質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出質人): (以下簡稱“乙方”)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電子郵箱:
鑒於: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當票(編號: ),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並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動產質押給甲方作為履行前述當票(借款合同)項下義務的擔保。
為進一步明確當票約定事項,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典當管理辦法》,經協商訂立本合同,作為對當票的補充。
第一條 質押標的(見附件1)
質押物名稱:
質押物品種、型號:
質押物數量:
暫估價值: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
質押動產交付甲方佔有的時間:
質押動產交付甲方佔有的地點:
第二條 質押擔保範圍及期限
1、擔保範圍:乙方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當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協議)約定的借款本金(當金)、利息、綜合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及質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訴訟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公證費、公告費、差旅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處分質押動產所需其他費用等)、其他相關費用。
上述債務在本合同中已約定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的,按照有關單位出具的收款憑證所記載的金額確定。
2、擔保期限:質押權設立之日起,至乙方清償全部債務止。
第三條 借款金額(當金)
借款數額(當金):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
第四條 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實際放款日與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實際放款日順延。實際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據記載日期為準)。
2、借款期限內或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辦理展期(續當,展期期限和息費率以《補充協議》約定為準)。雙方確認:依當票及本合同所設定的擔保物權及於展期的債務。
展期時,乙方須先行結清當期利息和綜合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