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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協議書

手機:M版  分類:合同範本  編輯:小景

  贍養協議書(一)

  被贍養人:王** 性別:女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

  贍養受贈人:王允蓮 性別:女 年齡:**歲

  住址:*****

  身份證號:

  贍養受贈人:鄭** 性別:男 年齡:**歲

  住址:****

  身份證號:

  一、基本情況

  王洪蓮、女、家住孫村鎮許家村許家小區10號樓3單元401室。現年68 歲。因其身體衰弱,行動不便,兒女無力照料,遂由外孫女王允蓮,外孫女婿鄭磊給予贍養照顧。

  王允蓮、鄭磊保證繼續悉心照顧王洪蓮、李士泉、負責其日常飲食起居,給予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讓老人安度晚年。王洪蓮去世後由王允蓮、鄭磊負責送終安葬,並根據實際情況繼續照料王洪蓮之子李士泉,直至李士泉去世(具體責任義務另行協商)。

  二、贍養受贈人、贍養人承諾

  1、保證被贍養人每年春、夏、秋、冬合理添置新外衣、內衣、鞋帽等個人物品(被贍養人同意不購買的除外),衣服、被褥乾淨、整潔;

  2、負責被贍養人生活、個人用品的更換、維修,必要時陪同被贍養人出行和外出活動,並提供交通便利;

  3、被贍養人生病,及時給予醫治,並負責生活照料與護理,負責被贍養人日常檢查、就診、買葯。被贍養人大病需住院治療的,負責聯繫醫院,陪床照顧;

  4、在精神上關心被贍養人,不歧視、虐待或遺棄被贍養人,使被贍養人在精神上感到溫暖,儘力滿足被贍養人文化、娛樂等方面的需求,保證被贍養人生活充實、精神愉快;

  5、代理被贍養人的外部事務,幫助其領取村委(大隊)等社會外界發放的補助金以及其他物品,代為繳納各種費用,接送物品、郵件等;

  6、按照被贍養人的要求管理其他事務,其他個人、組織不得干涉;

  7、被贍養人去世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喪事,喪葬費用從被贍養人的遺產中支取;

  8、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事宜;

  為感謝王允蓮、鄭磊的悉心照顧,王洪蓮願將自己位於濟南市高新區孫村鎮許家村許家小區 16號樓1單元401室房屋(建築面積80平方米),贈予王允蓮、鄭磊。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王允蓮、鄭磊享有王洪蓮在法律範圍內對上述財產的一切權利。

  三、其他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四份,王洪蓮、王允蓮、鄭磊各執一份,證明人 保存一份。

  被贍養人簽字:

  贍養受贈人簽字:

  贍養受贈人簽字:

  證明人簽字: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濟南市****

  贍養協議書(二)

  被贍養人姓名

  母親:

  贍養人姓名

  長子: 次子:

  長女: 次女:

  為維護被贍養人合法權益,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愛老傳統美德,發揮家庭養老的基礎作用,促進家庭和睦、和諧,切實保障被贍養人的晚年生活,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贍養人和被贍養人簽訂家庭贍養協議。

  被贍養人於 年結婚,婚後生有 兒 女(贍養人),現已長大成人。因被贍養人年事已高,生活行動不便,需要各位贍養人的贍養,各贍養人具備贍養的能力。經過被贍養人、各贍養人的充分協商,各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贍養的基本原則

  1、贍養人不分男女都有贍養被贍養人的義務,各贍養人應積極履行對被贍養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照顧被贍養人的特殊需要,使被贍養人能夠在身體、心理和智力方面儘可能得到妥善的照顧,幸福的生活。

  2、被贍養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各贍養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侵犯。贍養人應尊重被贍養人的生活習慣、宗教信仰、隱私,禁止侮辱、誹謗、毆打、虐待和遺棄被贍養人。

  3、被贍養人在身體健康、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按照自願、量力的原則,給贍養人及家庭以幫助,酌情減輕贍養人的負擔。被贍養人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可以給予贍養人一定的幫助,如照顧孫子女、簡單家務等,但贍養人不得要求被贍養人承擔不願意或力不能及的勞動。

  4、贍養人應為被贍養人提供適合其需要和健康狀況的居住環境,提供必要的健康保健,使被贍養人能夠自由選擇生活方式,並在其熟悉的環境中度過他們所希望的獨立生活。

  5、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家庭成員應尊重、照顧被贍養人。被贍養人所需的各項贍養費用和物資由贍養人根據各自的經濟狀況協商負擔。

  6、被贍養人的房產權、房屋租賃權和居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被贍養人同意或者授權,贍養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強佔、出賣、出租、轉讓或者拆除,不得擅自改變租賃關係。經被贍養人同意由贍養人出資翻建的,應當明確被贍養人享有的產權和居住權。

  7、贍養人不得強行將有配偶的被贍養人分開贍養。贍養人應當尊重被贍養人的婚姻自由,被贍養人有權攜帶自有財產再婚;贍養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以被贍養人的婚姻關係發生變化為由,強佔、分割、隱匿、損毀屬於被贍養人的房屋及其他財產,或者限制被贍養人對其所有財產的使用和處分。被贍養人再婚的,贍養人仍有贍養的義務,不得以此為借口不盡贍養義務。

  8、被贍養人有權依法繼承配偶、父母、子女的遺產和接受遺贈。被贍養人的財產依法由被贍養人自主支配,贍養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向被贍養人強行索取。

  9、贍養人中經濟條件較好的,可以對被贍養人適當多增加贍養費,經濟條件較差的,在徵得被贍養人和其他贍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減少贍養費。

  10、贍養人的配偶、子女應當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尊老、愛老的傳統美德,積極支持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並經常問候、看望、照顧被贍養人。

  第二條:贍養人對被贍養人經濟上供養的內容及義務

  1、贍養人應保證被贍養人每年春、夏、秋、冬合理添置新外衣、內衣、鞋帽等個人物品(被贍養人同意不購買的除外),所需費用由贍養人共同承擔。贍養人保證被贍養人的衣服、被褥乾淨、整潔,被贍養人單獨居住的由當期贍養人負責,被贍養人同贍養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贍養人負責。

  當期贍養人是指贍養人按照本協議輪流贍養、護理、照顧被贍養人,當輪到具體的贍養人時,該贍養人即為當期贍養人。

  2、贍養人應妥善安排好被贍養人的膳食結構,保證被贍養人吃飽、吃好,每周保證有肉、魚、蛋、新鮮蔬菜和水果等。食品的購買、烹飪和餐具的清洗,被贍養人單獨居住的,由當期贍養人負責;被贍養人同贍養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贍養人負責。被贍養人對膳食有特殊要求的,應盡量滿足被贍養人的要求。被贍養人單獨居住自己負責購買、烹飪的,所需費用由贍養人共同承擔,在徵得被贍養人同意的情況下,贍養人可以提供糧食、蔬菜以及柴、米、油、鹽等實物。

  3、贍養人應為被贍養人提供安全、舒適、方便的居住場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被贍養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被贍養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被贍養人單獨居住的,如房屋損毀,贍養人應負責及時維修,確保被贍養人的住所不破、不漏,衛生整潔,費用由贍養人共同承擔。如被贍養人租賃房屋居住的,房租由贍養人共同承擔。因房屋拆遷被贍養人沒有居住房屋的,被贍養人可以選擇到任何贍養人家居住。被贍養人的拆遷補償款任何贍養人不得截留、侵佔。

  4、贍養人應保證被贍養人為滿足日常需要自由出行的權利,所需交通費用由贍養人共同分擔。如被贍養人不能自行出行,贍養人應安排時間負責被贍養人出行,所需交通費由當期贍養人承擔。被贍養人需要添置輪椅的,贍養人應及時購買,所需費用由贍養人共同承擔,當期贍養人應經常陪同被贍養人到戶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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