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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售合同

手機:M版  分類:合同範本  編輯:小景

  寄售合同(一)

  供貨人: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代理人: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甲方委託乙方寄賣______________,協議內容如下:

  甲方寄賣物品金額為____________。寄賣物品清單如下:

  一、甲方委託乙方寄賣的物品必須保證其物品的合法性及真實性,其物品如屬於非法所得物品,甲方必須承擔乙方的經濟損失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

  二、甲方因隱瞞寄賣物品存在共有、爭議、被扣押或已設定抵押權或涉及案件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寄賣合同項下寄賣金額 %的違約金。

  三、寄賣物品售出后,甲方按寄賣物品成交價的百分之____%向乙方支付傭金。

  四、乙方有義務向甲方通報寄賣物品的銷售信息,反映當地的市場情況和消費者意見,經甲、乙雙方協商后,甲方同意低於雙方寄賣金額成交的物品時,傭金按雙方簽訂的寄賣金額全額支付。

  五、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有效期為_____,從__年__月__日起到___年_月__日止。如果一方需要延長協議,必須在滿期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如因乙方門面到期、經營不善或轉讓,乙方應提前通知甲方,終止本協議。如甲方終止寄賣物品時,須向乙方支付 保管費,本合同終止。

  六、凡執行協議引起的一切爭議,應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提交法院,按其仲裁程序暫行規定則進行仲裁。以法院的裁決是終局的,並約束雙方。

  其他條款:

  (1)如有任何客戶堅持要與甲方直接交易,甲方有權直接成交。在後一情況下,甲方應送給乙方銷貨確認書副本一份,並按該筆交易額的百分之_為乙方保留傭金。

  (2)、甲方必須保證寄賣物品的合法性,如不合法,所產生的任何法律後果由甲方完全負責。

  本協議共寫成一式兩份,每方各執一份。

  備註: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而造成甲方寄賣物品受到損失,乙方不負責賠償。

  補充條款:

  1. 身份證複印件

  2. 發票或收據複印件

  甲方(供貨人):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寄售合同(二)

  本協議於 _____ 年 ___ 月____ 日由下列雙方簽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寄售人”)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代售人”)

  鑒於寄售人有意與代售人就寄售(“寄售”)其經營範圍內的產品(“寄售貨物”)建立長期合作關係,代售人同意根據以下規定的條款及條件接受寄售貨物。

  1、寄售

  1.1經營範圍內的產品為 _______________

  1.2為出售及陳列寄售貨物之目的,寄售人應向代售人提供並由代售人接收放置在位於新地中心酒店健身中心(“場所”)的寄售貨物。

  1.3協議期限內寄售人享有在代售人健身中心經營本協議涉及商品類別和經營範圍的獨家經營權。

  1.4本協議一經雙方簽署后,寄售人於場所內還須提供售貨台、擱物架及陳列寄售貨物所需的其他附件設施。

  1.5本協議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12個月,除非根據第九條規定的終止條件提前終止。任何一方如得到對方的同意,可於本協議期限屆滿時,將本協議期限續延12個月。

  2、寄售貨物的所有權

  2.1 寄售貨物是以寄售形式供應,寄售人為其合法的所有權人,擁有對其唯一的及絕對的所有權直至寄售貨物售賣予第三者為止。所陳列寄售貨物的風險由寄售人承擔。

  2.2代售人應為寄售人所提供寄售貨物的受託人及代理人直至寄售貨物出售予第三者為止。

  3、庫存及盤存

  3.1 寄售貨物的初始庫存(包括此後每月不時之供貨量)以寄售人提供給代售人的寄售貨物的數量為基礎,並應通過由寄售人代錶盤點存貨及由代售人代表見證確認。

  3.2庫存餘額應通過由寄售人代錶盤點存貨及由代售人代表見證確認。任何不因銷售或貨物存在瑕疵而退貨所導致的初始庫存及庫存餘額之間的差額,應由代售人按該等貨物的成本賠償寄售人。

  4、寄售貨物陳列

  4.1代售人可自行決定於任何時間在場所內所需陳列的寄售貨物的數量及種類,並可自行決定將滯銷或不受顧客歡迎的寄售貨物移離場所或將之取代。

  4.2經代售人批准,寄售人可要求使用場所的陳列設施以供銷售、推廣及陳列寄售貨物之用。

  5、寄售人的責任

  雙方同意寄售人:

  (a)向代售人提供之寄售貨物須符合提供該等寄售貨物的目的及可安全使用,其品質及設計亦合乎代售人的形象。

  (b)除非事前獲得代售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宣傳、廣告、海報或其他媒體使用或容許使用“xxxx”的名稱、樣式及商標及“xxxx”標誌或“xxxx”的名稱、樣式及商標及其標誌(視情況而定)或其他此等商號及商標。

  (c)除以上第3.2條款規定外,不會因寄售貨物遭受偷竊、損毀、短缺及其他此等影響對代售人進行任何形式的索償。

  (d)須負責就有關寄售貨物於場所內可能發生的任何損失或損毀購買及維持必要的保險,包括因火災、水災、盜竊或於寄售期間可能遭受的其他風險而引起的損失及損毀的風險。

  (e)須遵從代售人對銷售、推廣及陳列寄售貨物的要求及指示。

  (f)全部賠償代售人由寄售人、其員工、代理人或被邀人因直接或間接管理與寄售相關的寄售貨物而發生的任何行為、違約、疏忽、錯誤或不履行法律責任而導致代售人所負責或發生的一切訴訟、索償、要求、賠償、費用及開支。

  (g) 寄售人保證提供給代售人之產品質量保證,食用安全,相應證明的真實性。

  6、代售人的責任

  雙方同意代售人:

  (a)作為寄售人的代理人,全力陳列、推廣及銷售寄售貨物。

  (b)有權拒絕質量不合乎標準或風格與其形象不符的寄售貨物。

  (c)保守寄售人的商業秘密。代售人因經銷寄售產品所了解到的寄售人產品各種銷售信息及數據(例如:寄售人產品價格、廣告安排、促銷活動計劃及策略、新產品拓展計劃等),代售人有保密的義務。

  (d)不得改變、除掉或擅自改動附於寄售貨物上以作識別用途的標記或連續編碼。

  7、付款方式

  7.1寄售貨物的零售價格應由寄售人決定。

  7.2代售人與寄售人之間的成本結算應以寄售人提供的所有代售商品零售價格的60%進行結算。

  7.3寄售人供給代售人的商品價格含稅,即寄售人可開具供給代售人的所有商品的發票,但除此之外不再負責其他稅費。

  7.4每月銷售額為初始庫存已定出的零售價另加該月供貨量再扣除月底未售出之存貨,寄售人應在每月報表中彙報該月份銷售額,並由代售人代表在寄售貨物盤點后簽署以確認其中的數目,而該數目亦應與代售代表人保存的銷售記錄一致。如有爭議,應以前述盤點的數目為準。

  8、付款條件

  8.1 代售人應自每月銷售報表日期起30日內支付有關已售出寄售貨物的款項予寄售人,所有支票抬頭人須寫上_______________。

  9、終止

  9.1任何一方可預先三十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協議,而不需任何理由。

  9.2儘管有以上的規定,代售人遇到下列事項可書面通知即時終止本協議:

  (a)寄售人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或所有責任;

  (b)寄售人將破產,或如寄售人為公司實體時,須進行強制或自願清算(以改組或合併為目的的除外);

  (c)寄售人將為債權人的利益簽署任何和解協議或安排,或寄售貨物遭受任何扣押或執行程序;

  (d)債權人取得寄售人所有或任何部分的業務或資產,或就該等業務或資產委託受託人、破產管理人或類似的官員,或對該等業務或資產作扣留或以任何形式執行或強制執行或進行起訴,且未能於執行、強制執行、起訴后三十日內解除,或暫時影響其任何業務或資產的任何擔保權益成為可強制執行的(為本條款之目的,“擔保權益”是指無論如何產生或引起的、任何抵押、請求權、保證、質押、抵銷權、擔保權、抵押權、信託轉讓或出讓或任何擔保權益或優先安排,其實際效果為對有關一方的現時或未來資產造成任何債務負擔或擔保權益);

  (e)根據任何適用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而發生的、任何與第( b)、(c)或(d)條款內所述的事件相似的情況;

  (f) 寄售人停止或聲稱將停止其業務;

  (g)寄售人否認本協議,或做出或促使做出任何可被證明意圖為否認本協議的行動或事件。通訊設施失誤不意味着否認協議;

  (h)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因任何理由,在任何方面是或變成或被指稱為非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或本協議在任何時候不再全面有效;但並不損害代售人就有關寄售人先前違反本協議項下任何條件的行為所擁有的任何起訴權。

  9.3如代售人有關場所的租約因任何原因而終止,本協議將即時終止。而對於以本條款規定的方法終止本協議所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寄售人對代售人並無有效的訴因。

  9.4 於本協議終止時:

  (a)寄售人須即時及不遲於終止后五天內從場所移走寄售貨物,並對場所的任何損毀做出修理及承擔修理費用;如寄售人未能修理該等損毀,代售人將修理該等損毀,而寄售人須於該代售人通知其前述修理費用數額后七天內全數補償代售人;

  (b)寄售人如尚欠代售人有關銷售、推廣及陳列寄售貨物的其他有關款項,須於代售人發出有關欠款通知十天內向代售人支付應付款項。

  10、轉讓

  本協議對寄售人及其有權繼受人有約束力,如未經代售人的事前同意,寄售人不得出讓或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任何權利或義務,而代售人應合理地予以拒絕。如寄售人一方未能履行本條規定的義務,代售人有權提前三十天向寄售人發出書面通知以終止本協議。

  11、修訂協議

  除非經雙方書面確認並簽署,否則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及其任何補充或附件進行修訂、刪改或補增均為無效,且該等修訂、刪改或補增應只在修訂、刪改或補增做出的範圍內有效。

  12、誠信

  雙方在簽署本協議時確認,無法將協議期間可能發生的所有事件做出事先規定。因此如由於任何不可預見的事件或變化,使本協議的履行可能導致對本協議的任何一方不公平的情況發生,雙方將立即本着誠信原則協商有關如何更改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儘可能按本協議的精神,為這些不可預見的事件或變化提供公平的解決方法。

  13、其他

  13.1本協議包含雙方之間的全部協議,並取代之前所有的口頭或書面協議。

  13.2雙方在訂立本協議過程中知悉對方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合作分成、經營業績等所有信息,包括雙方的業務、事務安排方面的任何信息以及由本項目實施而形成的所有文件、數據和資料等信息,無論協議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散布或擅自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

  13.3任何一方未能、延遲、放寬或縱容行使本協議條款授予的任何權力或權利,不應視作放棄該等權力或權利。一次行使任何該等權力或權利后,並不排除進一步行使或將來行使前述權力或權利或行使本協議項下任何其他的權力或權利。

  13.4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按現時或將來的法律或在本協議期限內有效及適用的條例,由任何政府機關認為或解釋為非法或無效時,該等條款應從本協議完全分離。在解釋本協議時應將該等非法或無效的條款,視之從未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而本協議的剩餘部分應依然有效,並不受該等非法或無效的條款或其與本協議的分離所影響。

  13.5本協議對雙方及其各自繼受人和受讓人均具有約束力,並為其利益而適用。

  13.6本協議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雙方同意接受法院的非排它司法管轄。有鑒於此,本協議各方於上述日期簽署本協議。

  寄售人: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聯繫人:

  開戶行:

  帳 號:

  代售人: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聯繫人:

  開戶行:

  帳 號:

  稅務識別號 :

  寄售合同(三)

  委託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就甲方現有二手車交由乙方代理銷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代銷車輛的基本信息

  車輛所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車牌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品牌型號:____________________,

  車輛識別代號:____________________,發動機號:____________________,註冊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使用性質:□ 非營運 、□ 其他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代理費支付時間、方式

  (一)、代理費金額:乙方按車輛實際成交價的________%收取代理費,當代理費用低於500元時,按500元收取。在車輛沒有成交、因甲方或車輛本身原因造成車輛不能過戶、轉籍等情況下,代理費的計算標準為車輛代銷價的________%,即人民幣(大寫):________萬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元。

  (二)、支付代理費的時間和方式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車款的同時收取代理費,代理費從代收車款中扣除。

  第三條 車輛售價及甲方收取車款的時間和方式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車輛代銷價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元。若車輛銷售價格需要調低,須經甲方同意並且簽字確認。甲方簽字確認時,可以要求乙方出示《二手車銷售合同》,以證實乙方沒有賺取銷售差價。

  (二)、車輛成交后甲方收取銷售車款的時間:

  在車管部門出具《行駛證待辦憑證》后的4~5個工作日。

  (三)甲方收款方式: 轉帳。

  第四條 代銷期限

  代銷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五條 車輛證件交接

  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登記證書( )、車輛購置附加費( )、原始購車發票( )、________年票( )、保險( )、車匙________條( )、其他________。

  第六條 雙方事先約定事項

  合同期內,試車裡程不超過________公里,車輛有10升以上的燃油。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所提交的證件資料真實、合法、有效,並完全擁有所有權或處置權。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車輛不能過戶或轉籍,甲方無條件接受第三方(買方)退回的車輛,並向乙方支付雙倍代理費和因此發生的過戶費用;因車輛本身原因造成車輛不能過戶或轉籍,甲方無條件接受第三方(買方)退回的車輛,並向乙方支付全額代理費和因此發生的過戶費用。

  (三)、在合同期內,甲方不得隨意提取、自行或委託他人出售該車輛,否則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支付全額代理費和因此實際發生的費用。

  (四)、車輛在交接之前的所有交通事故責任、違章罰款、債務等由甲方承擔,若車輛銷售成功,甲方承擔的責任不因合同的終止而終止。

  (五)、甲方到場辦理,並提供以下有效證件:身份證原件、其他證件:____________。

  (六)、甲方承擔車輛過戶稅費(憑發票實報實銷)。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若合同期內車輛未能售出,已經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自己承擔。

  (二)、在合同期內,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交給的車輛、各種證件、文件和資料。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合同期內任何一方需要變更合同,應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另行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合同期內需要解除合同,須經雙方一致同意。否則,單方解除合同視為違約,並承擔違約責任。

  (三)、合同期滿后,合同自然終止,雙方辦理相關車輛交接手續。經雙方協商需要續簽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天辦理續簽手續。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須向對方雙倍支付代理費作為違約金,並承擔因此給對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雙方發生合同爭議時,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 其它約定

  (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

  (二)、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蓋章):

  證照號碼:  證照號碼:

  委託代理人:   經辦人:

  電話:_______________ 電話:**********

  合同簽訂地點:湖北省武漢市江漢經濟開發區迎賓花園1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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