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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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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第1部分) 標籤:電子工程師 兩個文明建設

  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第1部分)

  合同條件

  定義及解釋

  1.1 定義

  合同(如下文定義)中以下的用詞及詞句,除根據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應具有本條所

  賦予它們的涵義:

  (a) (1) “業主”指____(名稱)及其法定繼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讓人

  (除承包人同意外)。業主可在本合同項下指定一家採購全權代理機構,如果已經指定,

  則在投標須知前附表第 23欄中指明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採購、監督和支付的範圍,以

  及在招標期間及隨後的授標等問題上的責任。

  (2)“承包人”指其投標書被業主接受的當事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不包括其任何

  受讓人(除業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擔部分工程施工的當事人或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已

  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法定繼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

  讓人。

  (4)“監理工程師”指由業主指定的為執行合同規定的任務的監理工程師、即__

  __ ____(監理工程師單位名稱)或由業主任命並書面通知承包人代行監理工程師

  職權的當事人。

  (5)“監理工程師代表”指根據22款規定隨時由監理工程師任命的個人。

  (6)“承包人授權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由業主批准,在本合同項下代行承包人

  全權的個人。

  (7)“熟練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樣、對複雜工程能進行監督的工人,包括設備操作

  人員。

  (8)“非熟練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動力工具進行施工作業的人

  員。

  (b)(l)“合同”指合同條件、規範、圖紙、工程量清單、投標書、中標通知書、

  合同協議及明確地包括在中標通知書或合同協議中的其他文件。

  (2)“規範”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規範及根據51款調整、增加的工程規範,或由

  承包人提供的非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規範。

  (3)“圖紙”指由監理工程師根據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類似的

  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案、

  模型、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類似的其他技術資料。

  (4)“工程量清單”是投標書的組成部分,並已填寫報價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單。

  (5)“投標書”是指承包人向業主提供的按合同條款規定並為中標通知書所接

  受的,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報價的建議書

  (6)“中標通知書”指業主正式接受投標的通知。

  (7)“合同協議”指在9.1款中提及的合同協議。

  (8)“投標書附錄”是指附在本合同條件之後,並構成投標書的附件。

  (c)(1)“開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根據41款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日期。

  (2)“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規定,並從開工日期開始計算的工程或任何區段或

  部分工程完工井通過竣工檢驗的時間(或據44款規定延長的時間)。

  (d)(1)”竣工檢驗“指在合同中規定的,或由監理工程師和承包人另行商定,

  並對應在全部工程、或某一區段或部分在業主接受之前由承包人負責完成的試驗。

  (2)“接收證書”指根據48款發出的證書 。

  (e)(l)“合同價”指在中標通知書中寫明的,根據合同條款,用以支付承包

  人為實施並完成工程和保修應付的總金額。

  (2)“保留金”指根據60.4款由業主保留的所有款項的累計金額。  (f) (1)“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臨時性工程或視情況為兩者之一。

  (2)“永久性工程”指根據合同規定將建設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設備)。

  (3)“臨時性工程”指在施工並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關的各種臨時工程

  (不包括承包人的設備)。

  (4)“設備”指定於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組戰部分的機器裝置或類似的物件。

  (5)“承包人設備”指不包括構成或預定構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或其

  他物品在內的所有施工並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質的設備及物品(不包括臨時

  工程)。

  (6)“分段工程”指在合同中特別規定的作為工程—部分的分段工程。

  (7)“工地”指為工程施工由業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別註明的將構成部分

  工地的任何其他場所。

  (g)“費用”指不論在工地內或工地外已合理髮生或將要發生的所有開支,包括:

  管理費及可合理分攤的費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潤補貼。

  (2)“日”指日曆日。

  (3)“元”和縮寫“RMB¥”指合同中作為地方貨幣單位的人民幣元。

  (4)“外幣”指工程施工所在國以外國家的貨幣,包括港幣。

  (5)“書面函件”指任何手寫、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及傳真通訊。

  1.2 標題和旁註

  各個條款中的標題及旁註不應視為條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條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釋

  也不應加以考慮。

  1.3 註釋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字詞應包括公司和有關法人資福的任何組織。

  1.4 單數和複數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可以代表複數,根據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證明和決定

  除非另有規定,凡合同條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發出、給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

  證明或決定應是書面形式的。並應對“通知”、“證明”或“決定”等詞作相應的解

  釋。任何這種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不應被無理收回或延誤。

  1.6 給業主和監理工程通知的地址

  (a)給業主通知的地址是____(地址名稱)

  (b)給監理工程師通知的地址是:_____(地址名稱)

  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代表

  2.1 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a)監理工程師應履行合同中規定的職責。

  (b)監理工程師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規定的或必要時由合同暗示的權力。但規定:除

  下列(4)(I)和(4)(I I)條外,監理工程師在根據下列條款行使其職責之前應取得

  業主明確的批准:

  (1)根據第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證明第12款項下增加的費用;

  (3)決定第51款,發出變更指令,但下列情況除外:

  (I)如果發生非常緊急情況,監理工程師認為將造成人員傷亡、或危及工程或鄰近

  的財產或從業主的權益考慮需立即採取行動,在這種情況下,監理工程師被授權發布處

  理這種危機狀況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應實施一切工作或按監理工程師的命令竭

  盡全力去處置或減輕危急狀況。儘管監理工程師的命令未事先徵得業主的批准,承包人

  仍應立即執行這些命令。

  監理工程師應根踞第52款規定,確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合同費用,並通知承包人,

  抄報業主;

  (Ⅱ)如果單項或累積批准的工程數量變化不超過合同價的5%,或不超過某一特定

  項目總費用的15%,除非這種數量變化在圖紙或其他招標文件中聯部是可以預知的及除

  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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