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銷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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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銷售合同
甲方(出賣人):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聯繫電話:郵政編碼:
委託代理人:
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機構: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法定代表人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乙方(買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
姓名:國籍:
【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營業執照註冊號】:
居住(單位)地址:
郵政編碼: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姓名:國籍:
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聯繫電話:
根據國家、省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出賣人、買受人)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甲方(出賣人)以方式取得位於、編號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三舊、舊城改造項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權證書》號碼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或三舊、舊城改造項目批准文件號)為。該地塊土地用途及土地使用年限以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為準。
甲方(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 【現定名】【暫定名】為。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施工許可證號為。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乙方(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 【現房】 【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 現房銷售備案機關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 商品房現售備案回執號為。
第三條 乙方(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乙方(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經市規劃部門批准,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該商品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第【幢】【層】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屬結構,層高為米。該商品房所在樓宇建築層數地上層,地下層。該商品房陽台封閉式的個 ,非封閉式的個 。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建築面積共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
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乙方(買受人)在簽訂本買賣合同時,該商品房樓盤未 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與甲方(出賣人)或其委託人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乙方(買受人)承諾遵守《(臨時)管理規約》。
物業管理區域為,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回執編號為。
物業買 受人交納的前期物業服務費的時間為,標準為,方式為;前期物業服務委託合同經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回執編號。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甲方(出賣人)與乙方(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房價款總額:(小寫)元。
1 、該商品房按套內面積出售,單價為(幣)每平方米元,總金額(幣)
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2 、該商品房按建築建築面積出售,單價為(幣)每平方米元,總金額(幣)
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3 、該商品房按套(單元)出售,總金額(幣)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未完成產權登記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約定銷售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1 、以建築面積或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計價面積發生差異(誤差),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 )面積誤差比為±3% 以內(含本數)的,買賣雙方按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單價多退少補;
(2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 時,乙方(買受人)有權退房。乙方(買受人)退房的,甲方(出賣人)應當在乙方(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 日內將乙方(買受人)已付房價款全額退還給乙方(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乙方(買受人)不 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 以內(含3% )部分的房價款由乙方(買受人)補足,超出3% 部分的房價款由甲方(出賣人)承擔,產權歸乙方(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 以內(含3% )部分的房價款由甲方(出賣人)返還乙方(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 部分的房價款由甲方(出賣人)雙倍返還乙方(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計價面積
面積誤差比= ────────────────×100%
合同約定計價面積
2 、按套(單元)計價的,如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誤差比在±3% 以內(含本數),維持總價款不變;面積誤差比超過3% 的,買賣雙方按下列方式處理:。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買受人)按下列第種方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2 、分期付款
3 、貸款方式付款。乙方(買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購房總價款的% ,其餘價款可以向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借款支付。
4 、其他方式
具體付款方式及期限約定: 。
商品房預售,乙方(買受人)應按以上約定的付款方式,將商品房預售款直接存入該商品房項目《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註明的預售款專用帳戶 ,開戶銀行為,專用帳戶 為。 憑銀行出具的存款憑證,向甲方(出賣人)換領交款收據。
第七條 乙方(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約定時間付款,按以下第種方式處理:
1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 )逾期在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買受人)按日向甲方(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 )逾期超過日後,甲方(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甲方(出賣人)解除合同的,乙方(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甲方(出賣人)支付違約金。乙方(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甲方(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買受人)按日向甲方(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 )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 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 、乙方(買受人)選擇貸款方式付款的,如因乙方(買受人)原因導致乙方(買受人)與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銀行機構未能訂立貸款合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銀行機構批准的貸款金額少於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 )乙方(買受人)應在日內自行籌款一次性付清或自行籌款補足差額貸款部分,合同繼續履行
(2 )甲乙雙方解除本合同
(3 )其他方式:
3 、
第八條 交付期限
甲方(出賣人)應當在年月日前,依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將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並在當地主管部門備案、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已建成並滿足使用要求、前期物業管理已落實的商品房交付乙方(買受人)使用。
甲方(出賣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當向乙方(買受人)出示上述相關證明資料。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依據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據實予以延期:
1 、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日內告知乙方(買受人)的;
2 、
3 、
第九條 甲方(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甲方(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種方式處理:
1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 )逾期不超過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出賣人)按日向乙方(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 )逾期超過日後,乙方(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乙方(買受人)解除合同的,甲方(出賣人)應當自乙方(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乙方(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向乙方(買受人)支付違約金。乙方(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出賣人)按日向乙方(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 )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 、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該商品房預售後,甲方(出賣人)不得擅自變更該商品房項目的規劃、設計。確需變更的,甲方(出賣人)應書面徵得乙方(買受人)同意。不同意變更的乙方(買受人)可要求終止買賣合同。甲方(出賣人)應在乙方(買受人)提出終止合同申請的30 日內全額退回已付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為期,以退款日同期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甲方(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甲乙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甲方(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甲方(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甲方(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乙方(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甲方(出賣人)承擔。
由於乙方(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十二條 甲方(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甲方(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甲方(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甲方(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甲方(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乙方(買受人)有權要求甲方(出賣人)按照下述第種方式處理:
1 、甲方(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 、
3 、
第十四條 甲方(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承諾
甲方(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在交房時達到使用條件:
1 、
2 、
3 、
4 、
5 、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 、
2 、
3 、
第十五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甲方(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 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資料報送產權登記機關。甲方(出賣人)應協助乙方(買受人)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如因甲方(出賣人)的責任,乙方(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項處理:
1 、乙方(買受人)退房,甲方(出賣人)在乙方(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內將乙方(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乙方(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乙方(買受人)損失。
2 、乙方(買受人)不 退房,甲方(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乙方(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關於產權登記的其他約定:
1 、本商品房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由【甲方(出賣人)與乙方(買受人)】【乙方(買受人)委託甲方(出賣人)】向當地房屋登記機構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出賣人未按約定申請預告登記的,買受人可以單方面申請登記。
2 、乙方(買受人)以貸款方式付款的應先辦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后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
3 、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由【乙方(買受人)】【乙方(買受人)委託甲方(出賣人)】及抵押權人向當地房屋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4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 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登記失效。
5 、已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的, 在辦理《房地產權證》時應同時辦理《房地產他項權利證》。
6 、是否辦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 【是】【否】 。
7 、其他約定:。
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
乙方(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出賣人)自商品 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乙方(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甲乙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甲方(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甲方(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
2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牆面使用權歸業主共有;
3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配套房屋和配套設施的範圍和所有權;
4 、關於車位、車庫的租售、附贈的約定:
租售、附贈方式:
銷售公告形式:
最高售價:發售時間:購買期限:
最高租價:發租時間 : 承租期限:
其他約定 :在本條“關於車位、車庫的租售、附贈的約定”中約定需要購買或者承租車位、車庫的,合同中應約定車位、車庫的最高售價和最高租價,發售、發租時間 及購買、承租期限等內容。乙方(買受人)未按約定期限購買、承租車位、車庫,或者約定不需要購買或承租車位、車庫的,視為該乙方(買受人)對車位、車庫的需求已經滿足。
5 、。
第十八條 乙方(買受人)的房屋僅作使用,乙方(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乙方(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甲方(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乙方(買受人)使用期間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的,自行承擔因此造成破壞及損失的修復和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凡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種方式解決:
1 、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 、提交汕頭仲裁委員會仲裁;
3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其他約定
【選擇】【不選擇】 甲方(出賣人)承諾如因陽台建築面積計算口徑變化導致住宅確權面積增加的,不向乙方(買受人)收取所增加的住宅面積部分的房款,甲方(出賣人)也不得以上述面積結算問題單方提出退房要求。(本條款只適用於可能存在陽台建築面積計算口徑變化的套型,如無此情況,不需約定)
【選擇】【不選擇】 乙方(買受人)【及】購買原編房號為的房屋,依上述購房人申請並委託甲方(出賣人)合併登記為,今後不再辦理分割。(本條款只適用於同層同梯相鄰可共同使用的套型,按規定可由購房人自願申請合併登記的情形,如無此情況,不需約定)
【選擇】【不選擇】 乙方(買受人)購買該車位(車庫),為已購本項目幢號房屋的乙方(買受人)家庭所購買。(本條款適用購買車位(車庫)的補充說明)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約定。
第二十二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頁,一式四份,分別為甲、乙、丙、丁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登記備案后,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甲方(出賣人)一份(甲本),乙方(買受人)一份(乙本),當地商品房登記備案部門存一份,發證機構存一份。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天內,由甲方(出賣人)向申請登記備案。否則,甲方(出賣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甲方(出賣人)(簽章): 乙方(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章)(簽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簽於 簽於
商品房登記備案部門(蓋章):
登記備案時間: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