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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複查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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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證複查申請書

  公證複查申請書一:公證複查申請書

  申請人:陳志忠,男,漢族,20XX年11月9日生,芒市華僑農場一分場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煥街道辦事處城西社區居委會第二組。

  申請人:李美英,女,漢族,20XX年6月4日生,芒市華僑農場一分場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煥街道辦事處城西社區居委會第二組。

  申請人:陳衛東,男,漢族,20XX年7月10日生,個體戶,住芒市勐煥街道辦事處城西社區居委會第二組。

  申請事項:請求撤銷(20XX)雲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公證書

  事實與理由:20XX年初,芒市華僑農場進行職工住房危房改造,農場退休職工陳志忠、李美英及其兒子陳衛東共同劃得宅基地一宗,該地位於芒市華僑農場城西二隊,面積為158.2 .陳志忠、李美英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對危房改造相關政策不了解,兒子陳衛東又遠在廣東佛山工作,有關危房改造的土地、建房等手續都由女兒陳衛軍出面幫助辦理。20XX年12月18日,陳衛軍到其父母家陳志忠、李美英里家裡說"辦理土地手續需要辦理公證,現在到公證處去辦理公證。"陳衛軍隨即用車子將兩位老人陳志忠、李美英拉到德宏州公證處,誘騙陳志忠、李美英辦理了《土地使用權了贈與合同書》並作了公證。其內容是陳志忠、李美英將位於芒市華僑農場城西二隊,面積為158.2 的土地使用權贈與陳衛軍所有,公證書字號為(20XX)雲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該《土地使用權了贈與合同書》公證存在以下違法情形:

  第一、陳志忠、李美英無權贈與,贈與合同無效,公證違法。

  《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書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該規定,贈與合同書中贈與人贈與的財產必須是自己的財產。(20XX)雲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公證書的贈與合同的標的物是贈與人依《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取得的位於芒市華僑農場城西二隊面積為158.2 的土地使用權。《物權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必須登記才有法律效力。贈與人陳志忠、李美英贈與的土地使用權尚未進行登記,還沒有取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無權對該土地的使用權進行處分。該土地使用權贈與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公證程序規則》第18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該條第2款第(4)項規定:"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係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作為土地使用權的法定證明材料有且只有《土地使用權證》。而(20XX)雲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公證書,當事人沒有向公證機構提交該土地使用權證。《公證程序規則》第48條第1款規定:"公證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不予辦理公證:"該條第2款第(6)項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又無法補充,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顯然,作為"贈與人"的陳志忠、李美英沒有提交、也無法提交其土地使用證。州公證處依法應當不予辦理公證。事實上辦理了,當然也違反法律的規定。

  第二、土地使用權贈與合同和公證是陳衛軍採用欺騙手段騙取陳志忠、李美英和公證處辦理的,並非贈與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陳衛軍得知農場職工住房危房改造和芒市農墾路東段改擴建相關政策后,於20XX年2月9日,借陳衛東回芒市家過春節之機,即召開家庭會,議題主要是:陳志忠、李美英將危房改造所得的158.2 宅基地、農墾路延長線120 老宅基地政府拆遷補償安排的新宅基地、搬遷補償費都歸給陳衛軍所有,危房改造地由陳志忠、李美英和陳衛軍共買,房子由雙方共同建蓋。土地和房子產權都歸陳衛軍所有,陳衛軍負責陳志忠、李美英的養老等。因父母、女兒和兒子三方對前述的土地及房子建蓋、產權歸屬、老人贍養等問題意見分歧很大,未達成協議。之後陳衛東即回廣東佛山,陳衛軍就將家庭會所談的事項寫成兩份《關於家庭財產協議》,拿到陳志忠家裡,叫陳志忠、李美英在協議上簽字。李美英說:"家庭會沒有開成(功),現在陳衛東又不在家,協議寫的是什麼,我沒有文化曉不得,你叫我們簽字我不簽。"陳衛軍就叫陳志忠代李美英簽了字。然後,陳衛軍又叫陳志忠、李美英在協議書上按手印,因家裡沒有印泥,陳衛軍說:"手印我去按,你們認着。"李美英說:"你要按是你的事,我們是不認。"陳衛軍按了手印后,連同另一份協議寄到廣東佛山給陳衛東,電話告訴陳衛東說:"父母已經同意並在協議上籤了字,按了手印。"陳衛東看了后,認為協議內容既然是父母的意思,他尊重父母的意見,即在協議上籤了字,將協議寄回芒市給陳衛軍。在兩份《家庭財產協議》中,一份協議當事人甲方為陳志忠、李美英,乙方為陳衛東。另一份協議當事人甲方為陳衛軍,乙方為陳衛東。兩份協議內容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姑且不論,協議都涉及陳志忠、李美英,陳衛軍和陳衛東三方的權利義務,而兩份協議都只有兩方當事人簽字,協議無效。另外,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陳衛軍和陳志忠、李美英之間沒有協議關係,協議的內容對陳衛軍和陳志忠、李美英都沒有約束力,陳衛軍依協議無需承擔"約定"的贍養責任,也不能得到所"約定"的財產。再說,贍養父母是兒女的法定義務,陳衛軍說:她負責父母養老,父母把所得的兩塊土地使用權給她,這不能作為條件。

  陳衛軍在辦理土地相關手續時曾對陳志忠和李美英說:"土地手續我來幫你們辦、房子我來幫你們蓋,叫你們簽字就簽字,按手印就按手印,其他的事你們不要管。"20XX年12月18日,陳衛軍到陳志忠、李美英家裡,對其父母親說:"辦理土地手續需要辦理公證,現在到公證處辦理手續。"隨即用車子將我們兩位老人拉到德宏州公證處,誘騙陳志忠、李美英辦理了《土地使用權了贈與合同書》並作了公證,公證書字號(20XX)雲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陳衛軍拿着土地贈與合同書和公證書,假借陳志忠之名向芒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土地登記,將該土地使用權登記在其名下,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潞國用(20XX)第0000176號。

  20XX年陳衛東回芒市家過春節,談到蓋房子的事,陳志忠、李美英才知道陳衛軍把自己危房改造和拆遷補償所得的兩宗土地和房產都登記在她名下了,陳衛東也才知道陳衛軍寄到廣東要他簽字的協議,協議的內容父母並沒有同意過,協議書上簽字、手印有假。陳志忠、李美英要求土地和房子的產權證一定要辦成他們的名字,陳衛軍不同意,由此引起矛盾和糾紛。

  陳衛軍為達到佔有申請人土地和房產的目的,在20XX年2月9日主動召開家庭會,其目的和動機不言自明,家庭會沒有達到其目的,之後又私自寫了兩份《關於家庭財產協議》,欺騙申請人陳志忠、李美英簽字,又將協議寄到廣東佛山騙取陳衛東簽字,直到最終把申請人的土地和房產變成她個人的財產。申請人從始至終都沒有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贈與陳衛軍的意思,(20XX)雲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公證書是陳衛軍以欺騙手段騙取申請人和公證處辦理的。

  第三、德宏州公證處在辦理公證過程中違法。根據《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規定,辦理贈與公證,"應當由其本人親自申辦,"而該公證不是贈與人陳志忠、李美英提出,而是受贈人陳衛軍誘騙贈與人陳志忠、李美英,說:"辦理土地手續須要辦理公證,"用車把贈與人拉到公證處。到了州公證處后,兩個老人對什麼是公證,公證什麼都不知道。從公證書德檔案資料看,《公證申請書》是陳衛軍填寫的,申請人的簽字和手印都是陳衛軍簽字和手印。《公證受理通知單》申請人的簽字和手印、《贈與合同書談話筆錄》被接談人簽字和手印都不是陳志忠、李美英本人的簽字和手印。尤其是《土地使用權贈與合同》中李美英的簽字不是出自她本人,《公證書》"合同書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及手印屬實"的證詞與事實不符。

  其次,公證處沒有向陳志忠、李美英交付或者送達公證書。《公證程序規則》第45條規定:"公證機構製作的公證書正本,由當事人各方各執一份。"《公證程序規則》第46條規定:"公證書出具后,可以由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公證機構領取,也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由公證機構送達。20XX年12月18日當天,公證處就向當事人出具了公證書,但公證處沒有把《公證書》交給陳志忠、李美英,而把雙方當事人的公證書正本都交給了陳衛軍,陳志忠、李美英至今還沒有拿到公證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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