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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工商局農資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實施意見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得得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分值為1—10分:

  (一)、除不可抗力、對方當事人違約、依法變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約率雖未達100%,但無欺詐行為的,1分;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警告、1萬元以下罰款、1—3萬元罰款、3—10萬元罰款、10萬元以上罰款的,失信分值分別為1分、2分、3分、9分、10分;

  (三)、企業經銷的商品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抽檢不合格的一次1分,累計計分。 第十八條同一企業因同一違法違章行為受到並處的只計最高分,因不同違法違章行為被查處的,應累計計分。

  企業有第十七條中所列的違法違章行為,根據其對應的失信分值計分,其它違法違章行為按行政處罰計分。

  第十九條企業信用等級認定標準及有關事項:

  (一)、A級企業指其及其所設立的分支機構在生產經營或提供服務過程中能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恪守信用,具有良好商業信用的企業,其中AA級企業必須有信譽得分且在兩年內無失信分值(含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數量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信用分值由高到低確定。

  (二)、B級企業指有一定失信行為,違法行為情節較輕,失信分數在10 分以下(不含10分)的企業。

  (三)、C級企業是指信用差,違法行為情節較嚴重,失信分數在10分以上的企業。

  (四)、D級企業是指有嚴重違法行為,被責令關閉或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

  (五)、同一個企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獲得的企業信譽分值與失信分值不得沖減;企業有失信分值的,不計榮譽分值;沒有失信分值的,計榮譽分值;D級企業不計分值,根據對違法行為的處罰結果認定。

  (六)、AA級企業依據守信分值由高到低確定,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二十條評價體系與管理

  為保證農資市場信用分類監管的順利實施,成立“農資經營企業信用管理領導組”,組成人員由工商、農業、農技、質監等部門負責同志和轄區地方政府、涉農單位負責人,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個私、商廣、合同、市管、經濟檢查、12315申訴舉報中心等職能科室和各工商分局(所)的負責人,具體負責企業信用監管等級的組織、實施、認定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企業信用等級認定實行評審制度,基層工商分局(所)負責對轄區企業的信用進行初步認定,企業信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對管轄企業的信用監管等級進行審查、確認。對擬定的AA級企業,可證求農業、質監、轄區地方政府等部門意見。

  第二十二條企業信用認定每年進行一次,新設企業未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不參加認定。

  第二十三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每年年底前完成本年度企業信用認定工作,並將AA級企業及本級企業信用整體狀況報上博州工商局經檢大隊備案。

  第二十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將認定的企業信用監管等級納入企業經濟戶口信息,企業信用認定報告歸入企業監管檔案。

  第二十五條企業信用認定實行動態管理制度。下列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及時調整企業信用監管等級:

  (一)企業有未記錄的違法行為或者失信行為的;

  (二)企業有未申報的榮譽信息的;

  (三)企業申報不實信用信息或者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偽造信用等級證明的。

  第二十六條企業連續三年信用監管等級被認定為B級的,第三年應確定為C級。

  第二十七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企業信用監管等級,對轄區企業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第二十八條AA級企業的榮譽記錄和D級企業的違法事實可依法予以公開。

  第二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與司法機關、政府有關部門相互交換企業信用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承擔單位和個人因使用企業信用監管等級而產生的任何不良後果。

  第四章分類監管

  第三十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實行信用分類監管的原則是:加大對A級企業(包括AA、A兩個等級企業)扶持力度,適度管理B級企業,強化C級企業的監管力度,嚴管D級企業。

  第三十一條對A級企業建立激勵機制,予以扶持:

  (一)在申請企業年檢時,符合年檢免審條件的,只要材料齊全,免於實質審查即可通過年檢。AA級守信企業實行兩年免審,A級守信企業實行當年免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實行聯合年檢的和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業除外);

  (二)對AA級企業除專項檢查、專項整頓或被舉報涉嫌違法經營活動外,免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日常檢查;

  (三)企業名稱權、註冊商標及其相關權益可受工商部門的重點保護;

  (四)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和變更登記等簡易登記事項時,可當場做出准予登記的決定,予以優先辦理;

  (五)在參與馳名、著名、知名商標認定和“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評比活動中予以優先推薦申報參評;

  (六)在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開展的評優活動中予以優先推薦;

  (七)通過紅盾信息網公開良好信用記錄;

  (八)享受工商部門其它的優惠政策和優先服務;

  (九)積極協助其爭取當地政府給予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對B級企業建立預警機制,並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日常監督檢查每三個月不少於一次;

  (二)採取案后三個月內回查,檢查企業整改情況以及有無新的違法行為,做好回查記錄;

  (三)辦理登記註冊時要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

  (四)企業年檢時,重點審查,並進行實地檢查;

  (五)原則上一年內不予推薦參評各種榮譽稱號;

  (六)通過紅盾信息網公開違法記錄。

  第三十三條對C級企業建立懲戒機制,並採取以下強制性監管措施:

  (一)日常監督檢查每兩個月不少於一次;也可隨時檢查;

  (二)實施案後跟蹤管理,採取案后兩個月內回查,重點檢查企業整改情況以及有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做好回查記錄;

  (三)辦理登記註冊時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重點審查核實;

  (四)企業年檢時,重點審查,並進行實地檢查;

  (五)年檢時列為B級企業;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限制其相關登記申請和許可申請;

  (七)不得參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各類榮譽評比,已獲得的榮譽建議評(認)定部門予以取消;

  (八)及時向金融、稅務等有關部門通報違法行為記錄;

  (九)通過紅盾信息網公開違法記錄。

  第三十四條對D級企業建立淘汰機制,加強對其退出市場行為的后延監管。屬於責令關閉的,依法督促其辦理註銷登記;屬於吊銷營業執照的,發布吊銷公告,依法公告,依法督促其辦理註銷登記,並實施以下后延監管措施:

  (一)採取案后一個月內回查,做好回查記錄,重點檢查其是否已停止經營活動並進行清算。回查中發現未停止經營活動的,按照無照經營依法予以查處;回查中發現未進行清算的,應向清算責任人發出《債權債務清算告知書》,限期清算,並在登記註冊管理系統中註明未清算和有清算義務的責任人,待清算完結后,再消除未經清算的提示;

  (二)對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並依法限期辦理註銷登記,對其投資的相關企業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否則依法予以查處;

  (三)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負有清算義務的投資人在未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下,限制其對外投資;

  (四)對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進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有關人員依法進行限制;

  (五)及時向金融、稅務等部門以及涉及前置審批行政許可項目的相關部門通報;

  (六)通過紅盾信息網公開違法記錄並選擇典型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示。

  第五章信用信息的應用

  第三十五條企業登記事項是企業最基本的信息,屬於社會公共信息,經依法核准登記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六條企業信用信息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實施分類監管的基礎信息,屬內部應用信息,未經許可不得向社會公開和接待查詢。

  第三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進行處罰后,按照行政處罰結果公開的原則,在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一個月內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紅盾信息網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條對不予通過年檢或逾期未年檢的企業,由登記機關按照《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及有關規定,在報刊上依法發布吊銷公告,並在紅盾信息網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條對違法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反響強烈的典型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具體情況隨時通過新聞媒體、紅盾信息網進行曝光。

  第四十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涉及企業信用違法行為信息進行披露,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屬於個人隱私、涉及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應當採取保密措施,不得公開和披露。

  第六章建章立制,強化監管

  第四十一條全面加強對農資市場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大力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實行農資經營企業分類監管,嚴把農資經營主體市場准入關,實施以“五制兩查一打擊”為重點內容的監管機制,實現監管關口前移。

  實行農資市場准入制。充分發揮工商部門登記註冊職能作用,結合企業(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年檢換照(驗照貼花)和建立經濟戶口等工作,加強對農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資格的檢查把關,嚴格農資生產、經營審批程序和開業條件。同時結合建立經濟戶口和監管關口前移工作,對所有農資經營者的相關文證件進行提存備案,建立全州專項的農資市場誠信分類監管檔案(包括電子、書式兩種),明確其前置審批事項和經營種類、經營期限等相關信息,對不具備農資經營資格的農資經營戶堅決予以取締,以保證所有農資經營者主體資格合法有效,切實把好農資經營主體的市場准入關。

  第四十二條實行農資商品進貨、銷售、庫存登記備案制。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要嚴格按照要求建立兩本帳(即:進貨、銷貨台帳)及庫存明細表,詳細記錄商品名稱、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產品規格指標、商標標識、購進數量;記錄商品銷售流向及數量;記錄商品庫存數量等,並要求兩帳一表統一相符。

  第四十三條實行索票、索證備查制。經營單位對進入市場的農資類商品要實行索票、索證制度。索票即:索取正規發票(為維護經營者自身的商業秘密,工商部門可只要求其備案發票的號碼、供貨單位名稱及時間等);索證即:索取供貨生產廠家(銷售單位)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商標註冊證複印件、該批次商品的質量檢驗證明以及其前置審批文證件的複印件(如生產經營許可證、合格證、委託代銷證等),所有證件都應加蓋單位公章,以便工商部門查驗。對證件不全或不能確認真偽的農資商品要拒絕進貨或移交工商部門進行處理。所有索票、索證資料都要登記、保存並報轄區工商分局、所備案。

  第四十四條實行銷售商品留樣備查制。經營單位和個人應將其每個批次、每個品牌的農資商品保存樣品及其原包裝和商標標識,留樣商品應分別保存在經營單位和工商部門,出現問題便於相關監管部門進行認定。

  第四十五條實行銷售承諾及信譽卡制。經營單位要向社會進行公開文明誠信經營承諾,並向工商部門做出書面承諾,與轄區工商部門簽訂農資市場經營責任狀,明確其責任和義務。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經營單位要主動向消費者出具正規發票和農資商品質量信譽卡。

  第四十六條實行農資商品質量抽檢、公示制。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工商總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對進入流通領域的農資類商品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檢,定期抽檢即對經營單位每一批次的進貨商品進行抽檢(對同一進貨渠道、同一品牌農資商品只抽檢進貨源頭);不定期抽檢即對舉報或嫌疑農資商品進行突出抽檢(對種子類商品的抽檢只定位於自治區政府及農委確定的糧補推廣品種),並及時通過各種媒體(電視、電台、報紙及鄉村政務公示欄等)對抽檢結果進行公示,警示廣大消費者進行合理消費。同時,對農民群眾投訴的制假售假、坑農害農的案件,必須做到認真調查,快速處理,及時反饋。

  第四十七條相關監管備案制。對經營單位的廣告、商標、合同(無書式合同的,電報、傳真及電話記錄等也納入合同管理)等行為的相關情況也應該進行監管備案,同時通過12315投訴網絡和工商部門的市場監管部門及經檢隊等部門對經營單位的相關情況及時登記備案。

  第四十八條實行嫌疑農資商品不合格報告制。農資經營者對其農資商品質量有懷疑的,應立即採取封存措施,及時向工商部門報告,到質量部門申請質檢,不得擅自對外銷售。

  第四十九條實行使用效果回訪制。由工商部門牽頭,結合開展市場巡查督查,組織農業主管部門、農業科技人員、質監、消協和經營單位等部門定期深入農戶走訪,徵求意見,實地查看,了解和掌握農資的使用效果。

  第五十條實行先期賠付制。遇有涉嫌偽劣農資給農民造成損失的,工商部門要及時會同農技專家、經營單位、消協等部門對涉嫌假劣農資進行初步認定,對可能因農資質量存在的問題,要協調經銷單位先行賠付,讓農民及時採取補種等措施,盡量減少其損失。

  第五十一條實行毗鄰地區協作辦案制。加強與周邊毗鄰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互通信息,定期走訪,了解農資市場情況,遇有跨區域經濟案件(特別是假劣農資坑農),與友鄰單位相互之間密切配合,全力支持,嚴厲打擊坑農害農的違法行為。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條建立農資市場監管網絡體系。以12315、經檢隊、市管科為重點設立投訴舉報中心,各工商分局、所設立投訴站,鄉鎮、村設立投訴點,各投訴站點統一製作懸挂牌匾,形成遍布全州城鄉的投訴網絡,便於廣大農民群眾及時投訴。

  第五十三條實行聯絡員制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聘請鄉鎮分管領導或農技站負責人、村主任等為農資市場監管聯絡員,制定聯絡員工作職責,定期召開會議,反饋市場信息,全面掌握農資市場動態。

  第五十四條建立農資市場社會監督體系。一是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個私協會員為農資市場義務監督員,邀請他們對農資市場進行視察,提高全社會監督意識,對全州農資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商品質量、售後服務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督。二是發揮宣傳輿論監督作用。通過對誠實守信農資經營單位的好做法、好經驗進行宣傳表彰,同時對經銷假劣農資侵害農民利益的失信單位予以披露和曝光。三是發揮企業內部監督作用。通過市場巡查,深入企業幫助和指導其加強企業管理,完善規章制度,建立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杜絕違章違法行為給消費者造成損失和給企業帶來負面影響。四是發揮行業監督作用。教育和引導農資經營企業加強行業自律,在自身做好誠信經營的同時,對制售假冒偽劣農資坑害廣大農民利益的違法行為要及時舉報。

  第八章監管責任

  第五十五條各工商局、分局(所)要嚴格按照本意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並將監管工作納入崗位目標考核。

  第五十六條建立企業分類監管過錯責任追究制,對因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按要求實施巡查、檢查和未按要求做好記錄的;

  (二)巡查、檢查記錄弄虛作假,錄入信息不真實的;

  (三)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制止、查處或採取相關措施的;

  (四)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仍在進行經營活動,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五)上級交辦或群眾舉報管轄區內企業從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未及時予以查處的;

  (六)以樹立典型、提高信用等級為名,收取或變相收取企業費用的。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由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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