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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群眾處置性事件的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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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群眾處置性事件的體會 標籤:群眾路線

  筆者參與了35起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對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進行了認真思考。

  一、群體性事件的特點

  群體性事件是指聚眾共同實施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在參與處置的35起群體性事件中,10人左右的小群體有4起,佔11.4%;12人以上100人以下大群體有24起,佔68.5%;100人以上的超大群體7起,佔20%。歸納起來,35起群體性事件具有以下特點:

  (一)易發性和突發性。因企業改制、農村佔地、退耕還林、用水用電,或因交通運輸、學生安全等諸多原因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石化總廠97年內退職工因“三金”問題,少則50人多則近200人數十次圍堵總廠機關、賓館、體育館以及市委、市政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尤其是打聽到石化集團領導抵荊、市裡有重要會議時,這些老職工可在半小時內聚集。又如,2月20日,供水總公司鋪設管道施工,掇刀部分村民因拆遷補償問題,一下子糾集親朋好友及社會閑散人員近百人聚集現場,造成施工受阻;3月15日,因牌樓客運聯營戶擅自改變線路,公汽公司當即組織40餘名職工聚集楊家橋,造成雙方對峙。有些人甚至抱着“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思想,有點事就鬧,其聚時快,散時也快。

  (二)隱蔽性和對抗性。每一起群體性事件都有一個從產生、醞釀到發生、發展的過程。筆者從參與處置的35起群體性事件得出,群體性事件在發生階段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今年“兩會”前夕,我們在排查各類社會矛盾中,雖經各部門細緻梳理,但仍有少數群體性事件事前未被鎖定。同時,其對抗性也較為突出,有的衝擊黨政機關、堵塞國道、省道或站卡,行為越來越激烈。6月25日,沙洋縣十里鎮龍坪村數十名村民因襄荊高速公路佔地補償問題上路靜坐,直至縣主要領導前往做工作,群眾才逐漸撤離高速公路。

  (三)參與主體多元化。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由不同的事件主體構成的群體性越來越多。他們打出橫幅,佔領、圍堵門道,各自為陣,當主管部門接訪時,他們相互聲援起鬨,攻守同盟。僅在本人參與處置的35起中就有12起,約佔三分之一。3月29日,共有4批近百人聚集市“兩會”現場,盛達集團60餘名原職工打着橫幅要求維權,而且東寶、掇刀、鍾祥各有一名“涉法”上訪者糾集親屬數人圍堵會場喊冤。4月12日,市政府門前聚集三批上訪群眾:牌樓鎮20多名民辦教職工因權益遺留問題到政府上訪,掇刀響嶺村50多名村民因火車南站擴建佔地補償到市政府討說法,市石油公司10餘人因工資補償問題請求解決;5月24日,市委門前也聚集三批上訪人員。

  (四)數量上升,規模擴大,組織化程度越來越高。據統計,僅6月上旬10天內,市政府大門出現圍堵達16次500餘人(次),除上訪人員靜坐、拉橫幅外,黨政首腦機關門前車輛圍堵也屢見不鮮。6月1日,鍾祥市雙河鎮數十農民駕乘5輛農用手扶拖拉機將市政府南北兩門封堵;7月1日,荊漢聯營公司13輛客運車從早6點至10點堵截雙泉收費站,造成數百輛車滯留。有的企業因改制問題,極少數骨幹成員組織數百人上省道、國道,時間長,規模大,參加人數多。3月25日,原荊襄集團荊源公司因權益資金兌付不及時,近600名職工上訪到集團公司,當日下午,職工封堵公路達191分鐘,當晚,部分職工滯留在荊襄集團科技樓。

  二、處置群體性事件的經驗和教訓

  處置群體性事件難度大,政策法律意識強,戰術要求高,參與處置的公安機關領導和民警必須具備較強的處置能力。正確化解矛盾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公安機關不是主體,必須依靠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去解決,公安機關應按照公安部《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規定》(公發[2000]5號),在收集信息、建立預警機制、維護秩序、必要時果斷處置等方面依法行政,公安民警要從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高度認識和對待群體性事件,當好黨委政府的“信息員”、相關部門的“參謀員”、處置工作的“消防員”、處理和化解矛盾的“協調員”,甘當廣大群眾的“服務員”。

  (一)信息靈通快準是及時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前提。從處置的35起群體性事件看,70%以上是通過有效的信息收集、及時報告、提前介入,順利地將問題解決在初始階段,這不僅減少了事後處置的難度,也節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3月7日(雙休日),省政府根據我市上報的一條信息,迅速組織工作專班趕赴荊襄集團公司,就可能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研究對策,主動工作,很快化解了矛盾,避免了一起大規模群體性事件;3月下旬,全市“兩會”前夕,公安機關未雨綢繆,組織各警種深入基層,認真排查各類矛盾,經分析研判后共收集上報5大類18條信息,市委、市政府審時度勢,實行領導包保責任制,絕大多數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遏制了多起上訪“兩會”的群體性事件;4月11日(雙休日),有群眾舉報東方百貨改制問題中涉及的近百名職工欲於次日圍堵政府,信息上報後市政府高度重視,召集市體改辦、工會、供銷社、公安局及東方百貨負責人分頭連夜開展工作,有效阻止了這起有預謀、有組織的群體性事件。

(二)建立健全預警機制是順利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基礎。事實證明,絕大多數群體性事件是可以預防的,關鍵要落實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的“三早”預警處理機制。應當看到,群體性事件往往是社會矛盾發展到一定階段的表現形式,其中80%以上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因此,要建立情報信息網絡,不失時機地開展不穩定因素排查調處,建立信訪工作責任制度等機制,達到發現得了、控制得住、處置得好的目的。3月30日12時許,原荊商集團部分職工欲集結上訪“兩會”,公安機關啟動預警工作機制,市局、分局和派出所民警配合供銷社和集團公司負責人分6個工作組,利用午休時間進行疏導,兩小時內控制了事態,由於工作主動,下午只有少數人到會場附近,經教育后勸退。

  (三)堅持執法為民,促成問題解決。在處置群體性事件中,公安機關要始終堅持依法行政、執法為民,在原則上要堅持“可散不可聚、可順不可激、可解不可結”,在措施上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強制措施,既不為平息事態而違反原則地滿足群眾不合理要求,也不因群眾要求與已無關或關係甚微而漠視他們反映的問題,而應正視問題,找准癥結所在,克服無能為力的畏難情緒,消除埋怨思想,增強工作主動性,不推不躲不拖,積極向黨委政府建議,與有關部門密切聯繫,促成群體性事件主客觀雙方對話,有效地解決實際問題。尤其是對下崗職工、“三農”問題和城市拆遷、貧困居民等困難群眾遇到的實際問題,一定要帶着深厚的感情幫助解決。4月23日上午,東寶區漳河鎮20餘人打着“嚴懲路政兇殘執法”的橫幅到市政府上訪,並在現場出示受害者血衣和圖片,極具煽動性,圍觀群眾情緒激憤,我們迅速將情況反映到市政府,並促成東寶公路局與受害人家屬進行對話。隨後,市信訪局和公路部門緊急磋商協調,及時平息了這起事件。

  (四)善用謀略,把握時機,果斷處置。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應在黨委政府領導下,既堅持原則,又講究策略和方法,針對不同的群體性事件和不同的發展階段,因情施策,防止因處置不及時或不當造成矛盾激化。5月29日(雙休日)雨夜,建行石化支行3名負責人被荊東磷肥廠15名職工圍堵在辦公室達40小時之久。午夜時分,市局組織治安、巡警、月亮湖分局40餘名警力依法傳喚圍堵人員,果斷處置了這起群體性事件;5月12日,就抗美援朝老英雄宋某及家人纏訪市主要領導一事,市局副局長王振清率治安部門民警通過調查走訪,發動其親友做工作,正面接觸主要鬧事者,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妥善解決了纏訪滋擾事件。

  三、幾點建議

  筆者對參與處置的35起群體性事件進行一一梳理后認為,在處置群體性事件中,因協調機制不完善、接待對話不規範、相關部門配合不力、責任倒查不到位等諸多原因,必然導致群眾纏訪、復訪、大規模集結上訪現象,為此提出如下建議:

  (一)要建立健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處突工作機制。要採取一個問題(群體性事件)、一名領導、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對同一屢次上訪的群體性事件,要統一接待對話口徑,對群眾的要求,要儘力儘快幫助解決,不能食言,否則將失信於民;對一時難以解決的,要說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分步解決;確實無法解決或要求不合理的,要耐心勸解,絕不能互相推諉,拖延時間;對因決策失誤的,要據實向群眾承認,儘快糾偏,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絕不能只表態不解決。

  (二)要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調處,把責任落實到部門,落實到單位,落實到個人,限期解決。要嚴格按照市政府下發的《關於切實做好重大突發性事件報告和處置工作的緊急通知》(荊政電[2004]2號)要求,對重大突發性群體上訪事件做到基本情況及時上報,處置情況跟蹤上報。

  (三)強化責任,嚴肅追究。對發生的每起群體性事件,要定性定量分析,了解深層次、內幕性情況,對應該而且能夠解決的問題久拖不決,排查調處矛盾不力,導致矛盾激化,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貽誤戰機,處置失當,造成事態擴大的,要嚴肅追究。

  (四)善後回訪,防止反覆。在平息群體性事件后,尤其是承諾解決的問題,必須逐一落實兌現,對可能導致反覆的不安定因素,要高度重視,採取得力措施,及時化解。要通過善後回訪總結經驗教訓,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提升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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