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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法律知識座談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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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法律知識座談心得體會 標籤:大學生入黨 安全知識 軍訓心得 大學四年 學生幹部

  大學生法律知識座談心得體會

  一、普法內容和方式

  有幸聆聽楊陽學長為我們帶來的法律知識座談,據此我們得到了關於暑假支教過程中留守兒童普法教育和遇到的法律問題的初步印象。儘管法律知識有其一定主體適用的普遍性,但考慮到三至六年級的學生認知能力的差異性,所以我們可以在教學內容上保持一致,但具體的教學方式可以由淺入深。基於楊陽學長的培訓,大致以學長所說的這幾個方面為藍本:憲法性法律、民法、刑法、未成年人保護類法律法規和教育法。

  至於法律教學的方式,楊陽學長提到的案例教學法和視頻教學法,我以為都具有相當的可行性。

  具體的法律知識或許可以通過進一步學習而掌握,但我們更應該交給孩子們的是法治意識,即規則意識、權利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這些觀念對人生具有長久而深遠的影響,所以我們必須對此加以重視。

  班幹部維持紀律造成損害學校承擔賠償

  2003年12月8日上午第四節課,某小學一年級(1)班學生在沒有教師在場的情況下做作業。教師在上課前曾到教室給該班學生布置作業,並讓各小組組長維持紀律。7歲的陳某在寫作業時,多次與同桌說話。陳某所在小組組長郭某(7歲)便拿起課本擊打陳某的頭部數下,致使陳某當場昏倒在地。事故發生后,學校立即派人把陳某送往醫院,經診斷為癲癇病(擊打行為系誘發因素)。陳某住院45天,其間花去醫療費、住宿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7600元。后因賠償問題未達成協議,陳某將學校和郭某及監護人訴至法院。

  【審判結果】學校應對教師疏於管理、安排未成年班幹部維持課堂紀律的職務行為承擔侵權責任。郭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按教師的指示維持課堂紀律的,對此造成的後果應由學校承擔,受害人陳某雖有違紀行為,但並不成為他人實施侵權的理由,陳某本人沒有責任。

  根據《教師法》第7條規定,教師有管理學生的權利,但這是一種職權,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隨意轉讓。教師在上課期間不到課堂維持秩序,應告知學校安排其他教師代管班級,而不能將管理學生的職責交給未成年的班幹部,其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和教育要求的。

  二、規避班級小團體現象

  在任何一個具有規模的正式組織中都存在着非正式組織,一個幾十人組成的班集體也不例外,因此在班級同學的學習和接觸中,必然會以感情、性格、愛好相投為基礎形成若干人群,這些群體不受班級幹部和班主任的限制,也沒有明確規定的正式結構,但在其內部也會形成一些特定的關係結構,自然湧現出自己的“頭頭”,形成一些不成文的行為準則和規範。因為非正式組織是伴隨着正式組織的發展而出現的,我以為,班級小團體現象難以規避或消滅。但是我們可以積極引導非正式組織也就是班級小團體的文化建設從而避免小團體走上歪路。

  一、謀求與非正式組織領袖的合作,一般而言,非正式組織領袖體現了成員的價值觀和共同志趣,他們的思想和行動直接影響着組織中成員的行為,因此,當小團體中出現危機時,因首先與小團體的核心達成良好的溝通以便順利解決問題。

  二、建立正式的溝通渠道

  由於非正式組織中的非正式溝通是缺乏正式溝通所產生的,所以小團體之間的信息交流必然存在着失真性,所以建立一個快速通暢的溝通渠道,對於信息的上傳下達和真實性有着至關重要的作用,當謠言在小團體中蔓延時,班級管理者應該儘可能地向小團體中的某些成員傳遞正確的信息,由此避免了偽信息在小團體中的傳播。

  三、迅速採取內部公關措施

  當班級小團體與班級管理層對抗時,管理者首先要進行自我檢討,是否由於自身錯誤導致群眾不滿。如果確實是由於管理層疏忽而危及班級利益,管理者應該迅速調整政策。如果是有人在蠱惑人心,那麼管理者可以利用企業的公共場所,進行坦誠、公開的交流,以取得廣大班級成員的信任。

  四、積極清除害群之馬

  雖然我們說班級小團體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但是基於團體領袖對團體乃至整個班級的作用而言,我們必須對此重視,若小團體的領袖對班級產生敵意,那麼作為班級的管理者,就應當及時找其談話,扼殺此種不良苗頭的增長。以避免其蠱惑人心,造成組織渙散和凝聚力下降。

  三、人身傷害處理措施

  在長達25天的支教過程中,我們要求避免志願者或學生的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然而若是事情不幸發生了,我們也應當做好應對準備,首先是明確責任方,讓責任方為其過錯承擔責任,若無責任方,則作為組織者的我們便應當承擔責任,然而這兩種情形我們都是不願意其發生的,所以我們更應當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提醒和安全防護。

  四、離異家庭兒童心理輔導

  父母離婚時,無論孩子年齡大小,對他們心理上的傷害都是巨大的,家庭變化使其心理造成異常的開端,還沒發展成很嚴重的心理問題,但假如家長和老師對她的這些反常行為不重視,沒能及時的糾正,任其一直發展,後果是難以預測的。

  我們不能使用“強壓”法,即不能把問題簡單認為是學生的行為習慣問題而強制她按照家長或老師的要求去做。這樣做只會越“壓”越嚴重,適得其反。而必須是在了解了孩子本身的想法后再採用各種有效的心理療法去進行輔導,讓其感受到家長及老師的真切關懷,從而引導她往健康的心理來過渡。

  一、鬆弛法

  我們因以知心姐姐的面目與遭遇家庭離異的學生交流,以溫和的關懷的語言來拉近與他們的心理距離,讓他們放下戒備,肯敞開心扉與我們進行交流,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得表現的有耐心與親和力,學會傾聽他們的內心想法,並對其所面臨的困惑或問題給出中肯的建議。

  二、認知法

  在這個年齡段的兒童,一般都對自己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缺乏認知力,而遭遇家庭離異的兒童更可能在這些方面發生扭曲,我們所要做的便是向他們傳授積極向上樂觀的人生態度,告訴他們黑與白,錯與對,一些基本的價值取向。

  三、獎勵法

  我們應對這些兒童的行為追蹤研究與觀察的同時,對其的積極行為採取鼓勵或讚揚,或是口頭鼓勵,或是物質獎勵,都會讓其感受到自己所做的便是值得欣賞的,從而有利於其進行行為固化,養成良好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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