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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解讀:血緣立法的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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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小農業外,血緣關係也是組織手工業生產和商品經營的主要形式。

  唐代的手工業有三種形式,家庭副業、家庭手工業和手工作坊,前二者是手工業的主要形式,也採取家庭勞動的形式,唐代詩人袁高和柳宗元對制茶的家庭勞動有這樣的描述:"田輟耕農耒,采采實辛苦。一夫且當役,盡室皆同臻。"[33][P.3536] "日午獨覺無餘聲,山童隔竹敲茶臼"[34](P.3948),全家男女老少共同勞動。唐人元稹作《織婦詞》,篇中有言:"東家頭白雙女兒,為解挑紋嫁不得。"[35](P.4607)說明擁有較高技術的手工紡織仍以家庭勞動為主;宣州諸葛氏的制筆業,是家庭生產、世代相傳。[36](P.407)唐代的少數私營手工作坊,可能有較多員工,壽州劉清真是一個制茶作坊主,"與其徒二十人於壽州作茶"[37](P.160),這二十個徒弟不一定都是劉的親屬;但是絕大部分民營手工作坊,仍以家庭關係或家族關係為基礎,組織生產經營,唐人李青是一個手工業作坊主,"家富於財,李為州里之豪氓,子孫及內外姻族近百數家,皆能游手射利於益都。" [38](P.232) 有專家這樣概括中國古代手工業勞動力組織形式:"中國城鄉的獨立手工業者是以家庭關係為基礎,而不是以師徒關係為基礎。" [39](P.2)

  古代商業經營,與農業生產和手工勞動比起來,其經營形式涉及的社會關係要廣得多,要把商品賣出去,就必然要與家庭之外的人發生關係,就必然超越血緣關係;但是一家店鋪的從業人員往往是家庭成員或家族成員,類似於今天的個體工商戶。有洪州胡氏,家有五子,"家稍充裕,家桑營贍,力漸豐足",命"子主船載麥,流詣州市。"[40](P.2794)還有一例:長安東市有一家專門出租驢作運輸之用的店鋪,父親管店,小兒跟隨客戶到達目的地后,將驢牽回[41](P.2741)。手工作坊之間和商人之間沒有歐洲式的行會,"長期以來,中國工商業者已經逐漸習慣於對中國政權的服從和依賴。除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家庭和宗族協作關係外,他們難以接受任何自治聯合體的制度約束。"[42]](P.1)

  可見,在唐代的自然經濟中,血緣關係是組織生產的主要形式,生產者也基本在血緣的區域內活動,血緣關係轉化成了生產關係和生活關係。自然經濟是唐律呈現血緣主義特徵的最深層的根源。為了簡便,以上表述可以歸結為一個公式:血緣關係+自然經濟=家庭生產。

  三、血緣與唐代的政治結構:權力和義務劃分的家國同構

  政治是經濟的延伸,自然經濟的生產方式產生了家長專制。家庭是一個基本的經濟單位,而這個經濟單位是由幾個人甚至十幾個人組成的,要把這些人的思想、行為和利益協調起來,就必須有一個人在其中起組織管理作用,必須給他以權力和威嚴,足以使其他人服從和尊重。那麼在這個家庭中誰能擔當這個角色?他們可以按兩種標準去選擇,一是選擇家庭中最有能力的人,這是社會生存法則使然,一是選擇家庭中血緣輩份最高的人,這是自然法則使然。按第一個標準選擇,結果之一是年富力強的父母或祖父母當選,因為他們有生活生產經驗的優勢和體力的優勢;也可能是成年的兒女,因為他們也有一定的生活生產經驗和更強的體力。但是在兒女中選擇管理者,會引發一些新的矛盾,如幾個兒女之間或第二代與第三代之間會爭奪這個角色,況且人的能力是變化的,家庭就會捲入無休止的爭奪狀態,就不能達到最初組織生產的目的,因此第一個選擇標準不可行。如果按第二個標準選擇管理者,結果只有一個:父親或母親,因為儘管有三世或四世同堂 ,但每個人只有一個父親和母親;那麼父母之間怎麼選擇?這個矛盾在父系氏族社會到來時就解決了,因為在主要依靠體力進行生產的時代,父親作為男性有絕對的自然優勢。按第二個標準既能避免第一標準的混亂,又能吸收其長處DD對能力的看重,並且把這個標準建立在穩固的自然基礎和社會基礎之上。因為每個人都是由父母所生,誰也不能迴避,也不能選擇,更不能否認,它是一種普遍存在的客觀現實;同時每個人在生命的童年都是一個純粹的消費者,父母的養育是生命得以存在和壯大的前提,誰都有這麼一段經歷,誰也不能抹殺這段歷史,總之是父母給予了生命,這是父親取得管理權的最有力的依據,如果是多世同堂,父親可能因年老昏花而對長子作某些授權,作為技術性的修正;並且當時的生存環境和生命秩序也使家庭成員自覺服從這一標準,生產力水平的低下,單個的人是無法生存的,逐出家庭等於原始時代被逐出氏族或部落;生命的秩序使每個人先為人子後為人父,使每個人心甘情願地排隊等待生命歷程中扮演下一個角色;並且父權使年老體弱的長者的贍養得到了保證。這樣父親的權力基於血緣和家庭生存、生產及生活的需要而產生了。上節的公式可以修改:血緣關係+自然經濟+家庭生產=父權。

  父親為了有效地組織家庭生產,必須享有對家庭財產的支配權、對家庭成員的指揮權和懲戒權,因而唐律規定,一切財產歸父親所有,一切成員聽從父親命令。 "諸子孫違犯教令供養有缺者,徒二年。"[43](P.437)父母在,子孫不得別籍異財,不得擅自處理家庭財產,不得咒罵、毆打父母,不得起訴父母,不得違反教令,不得遺棄父母。更有甚者,在父母去世后的三年內,子女也不得歡歌笑語、分家立業、結婚生子和外出做官。父權出現了異化,子女權力被養育之恩沖淡了,而子女的服從義務被強化了,血緣關係成為家長專制的載體,"姚氏世推尊長公平者主家,子弟各任以事,專以一人守墳墓,雖度為僧,亦廬墓側。早晚於堂上聚食,男子婦人各行列以坐,小兒席地,共食於木槽。飯罷,即鎖廚門,無異爨者。男女衣服各一架,不分彼此。有子弟新娶,私市食以遺其妻,妻不受,納於尊長,請杖之。"[44](P.187)

  國家的政治結構與家庭結構是否一樣?可以從三個角度理解。其一,"國之本在家"。既然國家治理的對象是眾多的"家",那麼,國家治理的目標也就是維護"家"的正常秩序。其二,國之本在族。"小家"之上有"大家",即宗族,按血緣和親等"聯宗收族",宗族即成為國與家的中間環節,宗族也是國家治理的對象,楊度有這樣的論述:"對於家族的犯罪,就是對國家的犯罪,國家須維持家族的制度,才能有所憑籍,以維持社會。"[45](P.165)第三,家和宗族相對於社會,是一個封閉的單位,家與家之間沒有多少交往,"小農是一個廣大的群體,其成員生活在相同的條件下。但是彼此並不發生複雜的關係。他們的生產關係並不是使他們交往而是促使他們互相分離。……每一個農民差不多都是自給自足的,都是在直接生產着自己消費中的大部分產品,因而多半在自然交換中而不是在社會交換中取得自己藉以維持生活的資料的,一小塊土地,一個農民和一個家庭,旁邊是另一個農民和另一個家庭。一群這樣的單位就形成一個村子,一群這樣的村子就形成一個州區。" [46](P.310)既然一個個家庭是單獨存在的,不能自覺地相互依靠、相互制約,在洪澇災害、外敵入侵等情況下,單個的家庭是無法生存的,就象在正常情況下單個的人無法生存一樣。那麼千千萬萬的小家庭需要一種凌駕於自己之上的管理者,負責水利興修、維護治安、抵禦外敵等事宜,也就是組織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這個管理者是怎麼產生的?選舉是不可能的,因為家庭中的人不知道外面有多大,外面發生了什麼事,外面的人怎麼樣;那麼只有戰爭才能選出這個管理者,與猴王的產生過程相類似,"成者為王",這個"王"就是管理者,在周代稱天子,在秦代以後稱皇帝。這個皇帝如果能使小家庭安居樂業,就是一個好的管理者,一個好皇帝,就能繼續他的統治,小農社會需要皇帝。但是皇帝不是選出來的,是打出來的,是與暴力、威嚴、神秘相伴隨的,能征服天下的人就能征服一個小家庭,因此單個小農家庭是無法與皇帝對抗的,也無法限制皇帝的權力,在這裡,國家管理者的權力也出現了異化。因而國家的政治結構也是一元的集權的甚至是專制的。小農家庭的權力被淡化了,皇權被絕對化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47](P. 315)

  由此可見,依血緣關係組織起來的家,既是治國的對象,也是治國的依託,家是國的縮影,國是家的放大,國與家,既同構,又相通。家是按血緣關係來管理的,那麼國也可按依血緣關係來治理。血緣關係在轉化成生產關係的同時,也轉化成了政治關係,這是唐律與血緣相結合的政治基礎。這也可總結一個公式:血緣關係+自然經濟+家庭生產+父權+族權=皇權。

  四、血緣與唐代的文化結構:親親尊尊的主流理念

  血緣與唐律的關係還可以從意識形態的層面去探索。自然經濟是血緣主義文化產生的土壤,血緣主義文化的精髓是親親尊尊,其理論形態稱為"禮",其基本原則是"三綱五常"。親親尊尊的價值取向是維持自然經濟和專制政體的正常運轉。親親尊尊與自然經濟的內在關係是什麼?首先自然經濟需要親其親、尊其尊,抽象而論,"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者窮,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於欲,兩者相持而長,"[48](P.106)必須通過道德規範系統化,並內化為人們的自覺意識,沉澱為人們的內心信念,才能定分止爭;從家庭內部來說,"父子兄弟,非禮不定,"[49](P.46)通過禮治,"人人親其親,長其長,"[50](P.88)從思想意識的層面,去維護小農家庭,以穩定自然經濟和專制政治。親親必然尊尊,長者為尊,不尊尊,就不會親親,親與尊是相通的。尊與貴也相通,為貴者尊,可以移親為尊,移孝為忠,這樣禮可以"經國家,定社稷"。為了強化"禮"的作用,主流思想家還渲染"禮"的神秘色彩,"則天之明,因地之性也,"[51](P.1079)目的是達到"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52](P.149)的境界,實現"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家庭氣氛,實現"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天下大治。因此,親親尊尊為核心的"禮"是自然經濟和專制政治的產物,是一種血緣主義文化的結晶。唐代是自然經濟最繁榮的時期,血緣主義文化當然會在唐代大行其道,也會深深地滲透於法律文化之中。在這裡可以對前面的公式進行補充:血緣關係+自然經濟+家庭生產+父權+族權+皇權=親親尊尊。

  五、血緣與唐律的立法技術:治國同於治家

  既然唐代有血緣主義產生的土壤--自然經濟,又構建了以血緣主義為基礎的專制政治,以及以血緣主義為基礎的尊親主流文化,那麼血緣主義根置於經濟基礎,滲透於制度形態和意識形態,可以說血緣主義無處不在,那麼血緣主義在唐律中的濃抹重彩就是必然的了。從立法的技術層面看,血緣既是立法的依託,又是立法的調整對象,既是立法的指導思想,又是立法的具體條款。依血緣關係確立的一系列的法律關係主體,依血緣關係而尊貴而有特權,依血緣關係而卑賤而偷生,依血緣關係行使所有權,依血緣關係行使訴訟權,依血緣關係而成家立業,依血緣關係徵稅納賦,依血緣關係定罪量刑,依血緣關係而獲罪,依血緣關係而免罪。這是自然經濟背景下,立法技術高度發達的體現,是統治經驗的集合大成。為什麼這麼提?家國同基,家國同構,治國同於治家,朱元璋也不由感嘆,"齊家治國,其理無二,"[53](P.1497)後人也能理解孟子在言大丈夫之志時,把"齊家"與"治國"、"平天下"遞進而並列的理由了。最後的公式應是:血緣關係+自然經濟+家庭生產+父權+族權+皇權+親親尊尊=唐律。

  唐律是中華法系的經典,已成定論;根據上述分析,也可以這樣斷言:唐律是血緣立法的經典。

  梅因說:"人類社會進步的運動,迄今為止,是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54](P.97)肯定了人類逐步擺脫血緣關係的制約而走向獨立自主的歷史進步性,但是 這並不否認血緣曾經孕育了人類自身、人類的生存方式和人類文明,也不否認血緣關係和血緣立法有它的歷史正當性、歷史進步性和科學性。今天,在中國這樣一個尚不太"進步"的環境里,可能對血緣關係的依賴程度更高,它是確定權力義務的重要依據;在中華法系這樣一個積累了深厚血緣文化底蘊的國度里,是否可借鑒唐律的血緣法律功能?事實上,今天中國人的血緣觀念仍很強烈,中央電視台在採訪石家莊市紀委書記姜瑞峰時,姜談到為什麼自己反腐敗的決心如此堅定,原因之一是想做官,為家爭光,"一個姓氏,一個家族,一個家庭,出一個好人還是壞人,這在每一個姓氏或家庭,是十分關心的問題。……所以說,我要為我的家鄉,為我的家族爭光。"[55][P.320]在西化了的世界"唐人街", 血緣的色彩仍然是那麼顯眼,"在西方各大都市中,凡有CHINA TOWN,均可見林林總總的”宗親會”,而鄰近必有的日本街、朝鮮街,多的都是各類招牌的”商會”。" [56](P.2) 在當今中國的憲法、民法、刑法、商法、訴訟法和國際法中都有與血緣相關的規定,能否更加自覺和科學地利用血緣對法律調整的基礎功能?筆者注意到了有些研究當代中國法律體系的學者,在關注中國傳統法律、現代法律與血緣的關係,[57][P.80~85]也看到有些學者用人類學的方法來研究血緣、宗族與法律的關係[58](P.8)。那麼研究唐律與血緣的關係,窺一斑而見全豹,對構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依法治國,創新中華法系,是有所裨益的。

  人類永遠不能擺脫血緣關係,永遠會關注血緣關係,永遠要依賴血緣關係。血緣關係是一種與生俱來、不能選擇、不能否認、飽含溫情、維繫家庭、穩定社會、繁衍人口、普遍存在的社會關係,血緣關係是一種豐富的社會資源,血緣關係今天仍然是重要的社會關係。筆者不揣冒昧,就血緣與法律的關係提出以下觀點,請學術同仁指正:

  ①血緣關係的自然性、普遍性、穩定性、功能性、利益性,決定了它是人類社會中最重要的社會關係之一。

  ②血緣關係是一種重要的法治資源。法律本身不能創造組織,必須依賴現實社會的組織細胞;血緣關係是最自然的社會組織,有超穩定的自組織功能,這正是法律構建和運行的基礎;並且利用血緣關係利益的關聯性,可提高違法成本,如唐律"監臨之官家人乞借"的規定。

  ③血緣關係的封閉性破壞法律關係的普適性。人們在遇到血緣圈內與圈外利益很難取捨的時候,一般人會優先選擇圈內利益,而破壞法律關係。

  ④血緣關係需要法律的調整。血緣關係是滿足物質需要和精神需要的重要依靠,是取得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重要依據。利益所在,必有矛盾,並隨血緣關係的廣泛性而普遍存在。法律應該提供解決此類矛盾的方式。

  ⑤發生在血緣關係中的法律關係,必須考慮血緣關係的特殊影響。既不能把一切法律關係血緣化,也不能在法律關係中把血緣關係虛無化。

  ⑥血緣立法是中華法系的特色。如唐律規定,血親近緣,同署論罪,避免了兄弟科、爺孫局的尷尬。宗族立法要拋棄,而血緣立法值得借鑒。[59](P.56~58)

  ⑦血緣立法在其他法系中仍有較強的生命力。如關於偽證犯罪,1994年《法國刑法典》、1976年《德國刑法典》、1975年《意大利刑法典》規定,知道近親屬犯罪而不告發,故意匿隱自己親屬,為親屬作偽證,幫助親屬脫逃,都不能認定有罪。[60](P.78~83)

  ⑧中國現行法律體系對血緣關係重視不夠。憲法、民法通則和刑法,共763條(不包括解釋和補充規定),其中只有11條直接考慮了血緣關係。[61](P.124~128)

  ⑨應該建立血緣法學。從來沒有一種社會關係象血緣關係那樣,深刻地影響着人們的生存方式和生存環境。法學家應該自覺地探索血緣與法律關係的運動規律,法律工作者應該科學地運用這一規律。

  ⑩血緣立法與社會制度和科學技術的人本主義化趨勢是一致的。以人為本,是人類智慧的共識。法律不能扼殺人的本性,而要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血緣關係承載了人們美好的回憶和嚮往,法律不能漠然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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