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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採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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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採購合同

  買受人:  (以下簡稱“甲方”)

  出賣人: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合同標的、供貨周期

  1.1 甲方向乙方採購  材料用於   工程項目。

  1.2 標的名稱、品牌、規格、數量、綜合單價,詳見本合同“附件一產品清單”。

  1.3 供貨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產品質量(技術指標)

  本合同產品質量標準按下列第 項執行,且須符合封存在甲方的樣品要求:

  2.1 國家標準;

  2.2 無國家標準,按照部頒標準;

  2.3 無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按照企業標準;

  2.4 無上述標準,或雙方另行約定的標準或甲方特殊要求的,按照雙方商定的標準,這一標準為:  。

  第三條 產品包裝規格及保險

  3.1 產品包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相關部頒標準或通用標準,並且以足夠能保護產品之目的。

  3.2 產品包裝不符合本合同規定,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相關規定處理。

  3.3 產品應辦理以下保險:□運輸;□質量;□其他  。保險費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驗收標準、檢驗方法、檢驗期限

  4.1 產品驗收方法選擇下述第 種方式進行:

  4.1.1 隨機抽查:對數量、外觀、質量、性能的檢驗,合格證等隨附資料及包裝完整無破損的檢驗。

  4.1.2 逐一檢查:對產品數量、質量、性能檢驗、隨附資料、外觀及包裝完整性全部進行檢查。

  4.2 驗收標準:雙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約定驗收標準進行驗收。

  4.3 檢驗期限:乙方供應產品到達甲方指定地點后,應當書面通知甲方檢驗。甲方應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后 3 個工作日內,組織乙方、監理單位共同驗收。甲方在檢驗過程中,如果對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包裝、數量、質量不合規定的,應在驗收期滿后 1 日內提出,同時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規定部分的產品款項。若該不符合規定的產品與其他乙方提供的合格產品系配套使用產品,則對該等合格產品甲方亦無需付款,甲方有權將該不合格產品連同配套使用產品退回乙方,由此產生的所有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在收到甲方異議后,應當在 日內負責處理,否則視為默認甲方的解決方案。

  第五條 交付和運輸

  5.1 交貨方式

  5.1.1 本合同產品按照   (一次性交貨/分批交貨)的方式進行。

  5.2 交付界定按照下述第  種方式進行:

  5.2.1 自甲方驗收合格或視為驗收合格之日,視為交付。

  5.2.2 自產品投放項目整體驗收合格之日為交付。

  5.2.3   。

  5.3 交貨要求:

  5.3.1 乙方按甲方發出的供貨書面通知書上載明的供貨期限和數量等要求供貨至甲方指定地點,並且在發貨前先書面通知甲方。

  5.3.2 甲方發出供貨通知書後要求延期交貨的,乙方應予執行且甲方無須承擔額外乙方保管費用。

  5.3.3 如果乙方在供貨周期內遇到妨礙按時交貨情形時,應提前 15 日書面通知甲方,並說明拖延的原因、可以履行的時間、以及乙方採取的措施。

  甲方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並核實后,向乙方發出書面回復,並回復是否變更交貨時間、繼續履行、收取違約金、賠償金、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等要求。

  5.4 乙方負責運輸至甲方指定地點,運輸費用已經包含在綜合單價中

  第六條 合同價款和結算

  6.1  本合同  (暫/固)定總價為人民幣  元整(¥  )。

  6.2  本合同最終價款根據實際發生的甲方採購量和綜合單價結算。綜合單價,是指乙方包供貨、包運輸、包通過驗收、包風險、包利潤稅金、包售後服務等一切為供貨至甲方指定地點所需費用的單價。

  6.3  合同價款為暫定的,甲方將根據實際需要向乙方發出供貨通知書,最終以甲乙雙方實際簽收的送(收)貨單為結算憑證結算。

  第七條 付款方式

  7.1  本合同付款,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進行:

  7.1.1 每批次供貨結束並經甲方、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后,甲方付款至當批供貨對應價款的 70 %。

  7.1.2 工程整體竣工驗收合格、結算價經甲方審定后,甲方付款至結算總價的 95 %。

  7.1.4 剩餘結算價款的5% 作為質量保證金在工程整體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滿兩年且經甲方確認產品無質量問題的,由甲方一次性支付。該質量保證金不計息。

  7.2  每次付款前,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等額增值稅專用發票,甲方付款結算總價的95%時,乙方須提供全額發票。乙方未提供有效發票的,甲方有權拒絕付款。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  乙方無法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按時交付貨物的,甲方有權通知乙方在一定期限內補交。即使乙方在該期限內補交的,乙方也應當承擔逾期交貨的責任,即每逾期一日,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逾期交付部分產品貨款的千分之五作為違約金;如果補交時產品價格上漲的,則每逾期交付一日,乙方應當支付延期交貨部分產品價格的2%作為違約金。任何批次產品逾期超過7個日曆日的,甲方亦有權通知乙方不再交付該批貨物,即甲方有權退貨,同時,乙方應承擔該批產品貨款20%的違約金。本款規定之違約金,不影響甲方按照本合同的其他規定主張其他違約金和賠償金權利的行使。

  8.2  如果乙方依據本合同8.1 款和8.6款補交時價格上漲,則結算時仍然按照簽訂本合同時雙方約定的單價為準,如果補交時價格下降,則結算時按照補交時的市場價格計算。

  8.3  乙方按照雙方商定的價格交貨給甲方,不得擅自隨意更改價格。如果任何一方需要做價格調整,均需提前七個日曆天向對方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補充協議後方可實施。

  8.4  乙方任意批次的貨物遲延交貨超過甲方通知的補交期限的,視為乙方不能交貨,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且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總價款的20%作為違約金。如果補交時價格上漲,則違約金依照補交時的市場價格計算,如果補交時價格下降,則違約金按照簽訂本合同時雙方約定的單價為準。本款規定之違約金,不影響甲方按照本合同的其他規定主張其他違約金和賠償金權利的行使。

  8.5  乙方交付的產品品名、規格、質量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甲方同意收貨的,雙方對該等產品的價格進行協商,按質論價,但最終確定的價格不得超過本合同約定的該種產品的綜合單價;甲方不同意收貨的,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在  個日曆日內負責維修、換貨,如果乙方未能在上述甲方規定的期限內維修、換貨完畢,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該批貨物總價款的30%作為違約金。

  8.6  產品雖經甲方驗收合格,但甲方在使用過程發現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的,乙方應當無償予以更換。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不予更換的,甲方可自行設法更換,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並應承擔與該費用等額的違約金。由於乙方提供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負責賠償甲方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由於第三方求償導致甲方遭受的損失以及律師費等所有相關費用。

  8.7  產品包裝不符合要求時,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在  個日曆日內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如果乙方未能在上述甲方規定的期限內返修或重新包裝完畢,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該批貨物總價款的30%作為違約金……如果甲方未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則乙方應當按照該批貨物總價款的2%支付違約金。

  8.8  由於乙方的違約行為或者乙方的其他過錯同時造成工程延誤的,甲方可同時按照本合同相關規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8.9  乙方保證其提供的產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利,若發生該等情況,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承擔甲方因此遭受任何損失,該等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罰款、對第三方的賠償、律師費等,乙方應當全額彌補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8.10 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任何第三方,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本合同結算價款30%作為違約金。

  8.11 甲方有權從應付未付款項中隨時扣除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金。

  8.12 如果本合同所明確約定的違約金和乙方的其他責任仍然無法彌補甲方為此遭受的全部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其為此遭受的全部損失。

  第九條 保密條款

  9.1  雙方為執行本合同提供給對方的任何技術產品或資料,除非提供方聲明為可公開資料,則未經對方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政府部門、證券交易所或其他監管機構要求,以及雙方的法律顧問、財務、審計及其他顧問、雙方僱員除外)泄露本合同的條款的任何內容以及本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以及通過簽訂和履行本合同而獲知的對方及對方關聯公司的任何信息。否則,雙方均有權向對方請求損失賠償,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9.2  本合同有效期內及終止后,本保密條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條 通訊聯絡、送達

  10.1 本合同需要雙方確認的內容,由專人負責:

  (1)甲方負責人為: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

  (2)乙方負責人為: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負責人變更,應當遲至變更后三日內有效告知對方。

  10.2 在本合同執行中需要雙方認可的資料、通知和違約情況均以書面形式送達。以傳真方式送達的,以傳真正常發出為送達;以郵寄方式送達的,國內EMS特快專遞方式的發出之日、或挂號信發出后三個工作日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並足以導致合同一方或雙方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11.2 乙方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時,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將遭受不可抗力的事實情況、造成的後果、為防止損失的擴大採取的措施告知甲方,並附有當地政府有效的證明。雙方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甲方亦有權解除合同。若因乙方原因(包括不作為)造成損失擴大,則乙方應賠償甲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11.3 任何發生於不可抗力之後的違約行為不得免責。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12.1 雙方如有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期間,除爭議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應繼續履行。

  第十三條 其他

  13.1 本合同所訂一切條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修改。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或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正、更改或增刪需由甲乙雙方協商另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後方可發生法律效力。

  13.2 本合同共有附件_____份,附件為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附件有:

  (1)附件一 產品清單  ;

  (2)附件二 供貨通知書(樣式) ;

  (3)附件三   ;

  (4)附件四   。

  13.3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執 叄 份,乙方執 壹 份,具有相同效力。

  13.4 本合同保密條款及爭議解決條款不因合同解除或終止而失效。

  13.5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本頁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簽章頁)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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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託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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