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合夥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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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合夥契約書
隱名合伙人x x x(以下簡稱為乙方),出名營業人x x x(以下簡稱甲方),茲為隱名合夥經當事人間同意締行契約條件於下:
第一條 甲方開設x x商行專營x x事業計共資本金人民幣x x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幣x x元整外,餘人民幣x x元整,由乙方於本契約成立同時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確認。
第二條 乙方投入資本人民幣x x元整后,即為x x商行的隱名合伙人而甲方認諾。
第三條 甲方應每屆事務年終,開具財產目錄借貸對照表,以及營業損益計算書交付乙方查核。
第四條 前條查核時,如乙方發現疑義之處,即可到商行查閱合伙人帳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的狀況。
第五條 本隱名合伙人損益應按照合夥出資額比例分配負擔。
第六條 前條利益的分配,應於損益計算后,五日內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資的增加於甲方同意。
第七條 關於x商行營業事務,均由甲方執行,而乙方不得參與事務的執行。
但乙方得隨時查閱合伙人的帳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的狀況。
第八條 隱名合夥期間中,如遇虧蝕時,如果其財產不足資本額半數的,甲方應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終止契約。
第九條 甲方與乙方所出的資本,以甲方為一的比例如遇虧蝕時,應以此計算分擔。
第十條 本隱名合夥有效期間,自x x x x年x月x日起至 x x x x年x月x日止共為x年x月。
第十一條 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須中途終止契約的,應於年底為之;但須於兩個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時,甲方應返還乙方所出的資本金額,並應支付應得的利益金,擔因虧損而減少資本的,只得返還其餘剩的存額。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間所出的資本,如不幸虧蝕凈盡的,以契約終止論;但雙方願意繼續出資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繼續經營,而乙方亦不願意再出資加入時,甲方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 甲方如中途欲將x x商行出讓於他人時,應先通知乙方,如乙方願意按照時價受讓時,應儘先使乙方受讓,甲方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
第十五條 甲方如違背前條或因乙方不願意受讓,將x x商行股份出讓於他人的,出讓之日即為本豐契約終止之日。
第十六條 甲方在契約存續中發生不測的乙方可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 本契約未訂明事項依民法或有關半規辦理。
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出名營業人(甲方):x x x
商行名稱:
商行地址:
負責人:
住址:
隱名合伙人(乙方):x x x
住址:
x x x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