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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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抵押合同(一)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
抵押權人(乙方):_________
甲方為了_________將自有房地產及其附着物抵押予乙方,作為_________的保證。甲、乙雙方根據自願、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共同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該房地產座落於 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用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_________,共有權證號 _________,土地使用權證號_________,共有附着物_________件,抵押物價值人民幣(大寫):_________。曾於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抵押予_________,期限為_________個月,至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擔保債務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
第二條 甲方將上述房地產及其附着物之全部/部分抵押給乙方,範圍_________(詳情見附表及附圖)。
第三條 本次抵押擔保債務價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第四條 設定抵押之房地產擔保內容為被擔保債務的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有關稅費。
第五條 約定期限:_________年(月),從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間應當維護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權檢查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甲方應主動予以配合。
第七條 抵押期間,甲方未徵得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抵押物轉讓或以其它形式處置,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抵押物發生遺贈或繼承的,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第八條 除自然耗損外,抵押物發生毀損,甲方應當採取措施,負責保養和維修,以減少損失,其費用由甲方自負,並及時通知乙方。
第九條 因甲方過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擔保債務的,甲方須及時提供或增加擔保。
第十條 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時,抵押人應當將房屋出租的事實告知抵押權人,同時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抵押關係中合同主體發生變更、本合同繼續有效,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合同主體享有、承擔。抵押當事人應共同到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合同變更登記手續。合同條款有變化的須重新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_________
第十三條 該抵押合同簽訂后,債務人如未能按約履行債務,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處分抵押物時,除以劃撥方式取得地土地使用權外,所得款項按如下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二)扣繳抵押物應當繳納的稅費;
(三)償還債權人本金、利息、罰息及違約金;
(四)剩餘價款交還甲方。
如果變賣原抵押物的價款不足償還乙方貸款本息或有關費用的,乙方有權追索應償還部分。
第十四條 抵押當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的條款及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鹽城仲裁委員會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合同全部條款履行完畢,抵押關係即告終止。甲、乙雙方應在十五日內(港、澳、台地區或境外當事人在三個月內)到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房屋他項權利註銷手續。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並經監證機關監證後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應按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執行,也可以甲、乙雙方另行協議,其補充協議應由雙方簽章並經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審核同意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份。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監證機關各執壹份。
第二十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監證機關(蓋章):_________
監證員(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產抵押合同(二)
抵押人: 身份證:
擔保人: 身份證:
代表人: 身份證:
**年4月10日貸款60萬元(陸拾萬元整)
貸款期限為3個月,由抵押本人貸出款項起計,期滿時抵押人立付貸款本息,全部清除。貸款利率按每月1、2萬元計算。所有貸款和利息在3月內一次付清。到期不能如期償還的,抵押人捨棄該房產。
抵押人“房產買賣合同”及售房單后出具的“已繳清樓價款證明書”交由擔保人保管。
抵押登記編號( )樓第( )號
抵押登記日期
三方簽字
抵押人:
擔保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房產抵押合同(三)
抵押人(甲方):
抵押權人(乙方):
債務人(丙方):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為確保丙方與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 協議》 (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其自有的房產作為抵押物,為乙方提供給丙方的賒銷貨款提供擔保。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房產抵押,甲、乙、丙三方經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抵押房產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築面積、用地面積及四至等情況
具體見附件:房產狀況清單和評估報告。
甲方保證該房產系其合法擁有且實際存在,在本合同簽訂之前沒有向任何第三方抵押或轉讓。
二、抵押房產的價值
房產評估價為 元整(人民幣大寫),評估號為 。
三、最高抵押額
最高抵押額為主合同項下賒銷額度 元,實際抵押額以主合同項下賒銷額度內當年實際發生賒銷額為準。
四、抵押合同期限
該抵押合同有效期至主合同履行完畢、丙方付清乙方全部賒銷貨款之日止。
五、抵押物的處置及管理
1、在抵押期內,甲方不得出售、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抵押房產,不得重複抵押;甲方出租、託管、重大改裝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處置抵押房產時,須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2、在抵押期內,甲方應妥善保護和管理抵押房產,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應按時繳付與該房產有關的費用。乙方有權隨時檢查。
六、抵押權的變更
1、在抵押期內,如需延長主合同項下貨款給付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它條款,應經乙方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甲方同意相應變更本合同相關條款。
2、在抵押期內,如甲方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其抵押房產。甲方應在發生上述事項時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七、抵押登記
本合同簽訂后三十日內,甲方應在房產所在地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屋和土地抵押登記,並將抵押登記證書交由乙方保管。否則,乙方有權不給予丙方賒銷額度。
八、抵押費用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評估、保險、登記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九、抵押權的實現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房產並優先受償:
1、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丙方未依約償還所欠貨款;
2、丙方為自然人時,丙方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丙方為法人時,丙方被宣告解散、破產。
處理抵押房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貨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償還貨款本息和費用后還有剩餘的,乙方退還給甲方。
十、抵押權的消滅
如丙方在主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清償債務,乙方應將抵押登記證書退還甲方,並協助甲方辦理註銷房產抵押登記。
十一、違約責任
1、甲方保管的抵押房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的賒銷貨款。
2、甲方因隱瞞抵押房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給予賠償。
十二、爭議的解決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三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十三、其他
1、本合同一式 份,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丙方執 份,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份。
2、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附件:房產狀況清單/房產評估報告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簽字): 授權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稅號: 稅號:
郵編: 郵編:
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
帳號:
稅號:
郵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