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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工程設備招標程序及招標文件範本第ⅲ部分(評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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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工程設備招標程序及招標文件範本第ⅲ部分(評標辦法) 標籤:電子工程師 簡歷範本

  電力工程設備招標程序及招標文件範本第Ⅲ部分(評標辦法)

  電力工程設備招標程序及招標文件範本

  第Ⅲ部分 評標辦法

  1 一般規定

  1.0.l 評標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嚴謹的原則。

  1.0.2 評標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進行。本辦法第4、 5、 6、 7、 8、 9款

  規定了評標一般應考慮的內容和辦法。

  1.0.3 本辦法的評標對象是指投標人擔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有效投標文件、包括應

  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要求投標人提出的對原投標文件的正式書面澄清文件。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0.1 由招標代理機構商招標人組建評標小組。主機和主要輔機設備招標的評標小

  組由項目招標領導小組確認,並接受其領導。

  2.0.2 項目招標領導小組指定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秤標的組織工作。

  2.0.3 評標小組一般由項目法人、招標代理機構、工程設計單位及聘請的專家組成,

  總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受聘專家一般不少於2/3。

  評標小組可根據情況分商務組利和技術組。每個組設組長l一2人,負責召集及評標意

  見的歸納整理工作。

  2.0.4 受聘專家原則上應具有高級職稱且具有較高專業技術水平。技術專家應熟知

  本專業有關設備的國內外技術水平及發展狀況;經濟專家應熟知有關法律、法規,有實際

  商務工作經驗。受聘專家由招標代理機構商招標人從電力設備評標專家庫中聘請。與投標

  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小組。

  2.0.5 招標人可根據實際情況,為評標小組配備必要的專業人員,開評標小組專家

  的指導下,完成投標文件有關資料的匯總整理工作。

  2.0.6 技術組和商務組應相對獨立工作,但技術組有義務向商務組提供其評標所必

  須的資料,商務組也有義務與技術組核對投標人的技標範圍等內容。

  3 評標程序

  3.1 評標工作應在評標後進行一般按下列程序:

  3.1.1 閱讀標書,整理資料

  3.1.l.l 評標小組各分組分別閱讀示書整理資料,詳細列出主要技術數據、性能和

  商務條款對照表及偏差表。

  3.1.1.2 對投標文件中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不明確之處進行專門標註和記錄,整

  理出需要投標人澄清的問題。

  3.1.2 澄清

  3.1.2.1根據情況,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進行必要的澄清,澄清一般以召開澄

  清會的形式進行,經批准也可採取其它形式進行澄清。

  3.1.2.2 澄清后應以有效的書面文件(有授權人簽字或法人公章及日期)作為投標

  文件的有效補充材料。

  3.1.2.3 澄清不得對原投標文件做實質性修改。

  3.1.3 初步評價3.1.3.1如對投標人的資質沒有進行預審,首先要對投標人進行資格

  審查排除不合格的廠商。

  3.1.3.2 評標小組對投標文件進行審查檢查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做出廠實質性

  的響應,投標文件與招標文件有無實質性偏差,以確定其是否為有效的投標文件。對於投

  標文件與招標文件的主要技術和商務條款有實質性差異和/或背離或價格超出標底值規定

  範圍(一般為+5%或-5%,以具體值可根據設備品種的情況而定)的投標人應予以排除。但進

  入詳評階段的投標人一般不應少於兩家。各投標人投標價格均超過標底值5%時應按廢標

  處理並重新招標。

  3.1.4 詳細評價

  對投標文件的詳細評價按兩條線進行,即技術詳評和商務詳評(見5款和6款)。

  3.1.5 綜合評標

  (見6款)

  3.1.6 編寫評標報告

  (見7款)

  3.1.7 定標

  (見8款)

  3.2 對於某些大型及複雜設備的公開招標,可採用先開投標文件的技術部分和不含

  報價的商務部分,經過對投標文件的澄清后,投標人報價,再開價格標。之後再按上述程

  序進行評標。

  4 技術評標

  4.1 評標因素

  評標內容應根據設備特點確定。一般為容量/能力(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經濟性能

  (熱耗、電耗、效率)、供貨範圍(含備件)、可靠性、主要參數和重要性能招標、壽命

  (包括易損件)、結構/配置特點(包括材料)、運行特性、檢修條件、服務、製造質量

  和供貨業績多。

  4.2 技術評分

  4.2.1 評標因素中不能以金額合理計算的,一般採用打分的辦法。設備可靠性一般

  按其近三年的情況考慮。可靠性評價時可參考電力部可靠性中心發布的有關數據製造質

  量評價可參考電力部成套局每年編髮的有關設備質量問題資料。以及電力部/國家電力公

  司有關部門發布的資料。

  4.2.2 根據各投標人的技術投標情況,選擇其主要內容作為評標因素。評標因素的

  選取應從實際效果出發,但不宜過多。

  4.2.3 根據各因素的重要程度合理確定每一因素所佔的權重,技術評分採用百分制。

  4.2.4 具體評標因素由招標代理機構提出,評標小組可根鋸工程實際情況對其進行

  適當調整,並須經招標人確認,此工作一般應在開標前完成。

  4.2.5 技術評標的最終評分,取所有參加評分專象獨立打分的平均值。

  4.3 經濟計算

  4.3.1 凡可以金額合理計算的評標因素均應按其保證值計算成金額。投標人提出的

  保證值,應有同類設備的實測數據證明,否則評標專家應分析其保證值的可信度。

  4.3.2 按已確定的單位容量/能力的價值折算因能力差異而使投標價增加或減少的金

  額。

  4.3.3 經濟性能

  4.3.3.1 按汽機熱耗、鍋爐效率及其它設備效率的差異折算投標價增加或減少的金

  額。

  4.3.3.2 根據電耗(廠用電率)的差異按‘成本法”或“煤耗法加補償裝機”折算

  投標價增加或減少的份額。

  4.3.4 對投標人的詳細供貨範圍和進口部套件進行確認,提交商務組。

  4.3.5 當採用6.1.3.2和6.1.3.3款規定的辦法進行綜合評標時可將按52款的

  方法計算的各投標人設備技術評分差值合理換算為金額。根據投標總價、技術複雜程度由

  評標小組確定的每一分值的金額。

  5商務評標

  5.0.1 投標人應校招標文件規定的幣種進行報價。若報價幣種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則對各投標人提供的不同幣種的報價按開標前一天國家公布的匯率(賣出價)折算為招標

  文件規定的幣種報價。匯率風險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5.0.2 對各投標人的融資、付款方式和付款條件按現值法折算至同一基準。

  5.0.3 以設備到達安裝現場為基準折算各投標人的運輸、倉儲、稅、保險費用。

  5.0.4 調整各投標人的供貨範圍(包括備品備件)至同一基準。增加或減少的供貨

  範圍的設備價格按本次招標其它投標人相應項目的最高報價或最新相同或類似設備合同價

  格或估價折算,調整投標價格。

  5.0.5 對各投標人的設計、技術服務、人員培訓費用等折算至同一標準。

  5.0.6 根據各投標人報的價格增長指數調整交貨年度至同一基準。

  5.0.7 按招標文件規定,計算其它需評價的商務費用。

  5.0.8 以報價為基礎,計算出商務評價。

  6 綜合評標

  6.1 綜合排序

  6.1.1 根據商務組和技術組的評標結果,由被指定負責組織評標的招標人和招標代

  理機構人員組織技術組和商務組的組長等共同進行綜合評標,提出預中標人順序,聽取項

  目招標領導小組。

  6.1.2 進行綜合評標時應避免純技術或純經濟的傾向。

  6.1.3 綜合排序原則

  6.1.3.1 評標價格低且技術評價分高者優先;評標價格相同而技術評分不同時,技

  術評分高者優先;評標價格不同而技術評分相同時,評標價格低者優先。

  6.1.3.2 評標價格高且技術評分也高或評標價格低且技術評分也低時,排序可採用

  下列方式:

  當技術評分相近,評標價格相差較大時,評標價格低者優先;

  當技術評分相關較大,評標價格相近時,技術評分高者優先;

  價格“相近”和分數“相近”尺度由評標小組提交項目招標領導小組確定,一般可控

  制在評標價和技術評分的1%-2%範圍內。

  6.1.3.3 對技術評分和評標價格,當有條件時也可以轉換成同一形式進行綜合排序。

  6.1.3.4 當技術評分相近,價格也相近時,評標小組提出評標意見,報項目招標領

  導小組決定。

  6.1.3.5 對推薦的預中標人的資格應進行複審確認,並將複審確認結果寫入評標報

  告。

  7 編寫評標報告

  7.0.1 評標小級負責編寫評標報告,內容包括評標過程,評標人員組成情況及簽字、

  主要技術性能數據、分項報價及評標價格表、技術評分表、主要技術特點和推薦意貝及資

  料審查情況等。

  8 定標

  8.0.1項目招標領導小組按電力工業部電計[1997]23號文的規定定標或報批。

  9.保密原則

  9.0.1 參與評標的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嚴格自律,

  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9.0.2 在規定的時間和範圍內,評標情況和評標結果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

  9.0.3 評標小組成員不代表各自單位,沒有向各自單位彙報評標情況的權利和義務。

  9.0.4 在綜合評標前,商務組和技術組不應互通有關價格和技術評分的信息。

  9.0.5 在評標期間,任何人不允許把投標文件及其匯總材料帶出評標指定地點,該

  材料應有專人保管和發放,使用者評標完成後如數交還。

  9.0.6 如違反上述規定,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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