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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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合同(一)
甲方(出質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質權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乙方與債務人________ 簽訂的 ________ 合同的履行,出質人願意向質權人提供質押擔保。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擔保的主債權為__________ 合同,標的金額為 _______ ,主合同有變化的,以變化后的數額為準。
第二條 質押率及擔保範圍
質押財產共作價人民幣______元(大寫: _______),質押率為 ______% 。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擔保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本金、利息、罰息、實現質押權的費用及本合同項下的違約金、各種費用等。
第三條 質押財產
1、甲方提供的質押財產為 _______________ ;
2、質押財產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的“質押動產清單”為準,本合同所附的“質押動產清單”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3、質押權的效力及於質物所省孳息(包括質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甲方就質物可以收取得法定孳息)及其從物、從權利、附着物、附和物、加工物、代位物。
第四條 質押財產的移交與登記
1、甲方應予質押合同簽訂之日起 ______ 日內,將出質的動產或者權利憑證移交給乙方,質物有關的包括但不限於保管、倉儲、運輸、維修等一切費用由 _______ 方承擔。
2、質押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的,甲方應當於合同簽訂 ________ 日內,與乙方共同到主管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權於登記之日設立;甲方逾期辦理相關質押手續的,每逾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 ________ 元(大寫:______)的違約金。
3、 本合同項下 質押財產 的權屬證書和其他相關資料經雙方確認后交給質權人保管。因質權人保管不善造成權屬證書和其他相關資料滅失的,質權人應當承擔補辦費用。
4、移交質物、辦理登記所需的相關費用,由 ______ 方承擔。
第五條 質押財產的保管
1、乙方佔有質押財產期間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因乙方的過錯導致質物或權利價值減少的,在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后,乙方應向甲方賠償;如債務人未能清償全部債務,甲方可以要求以損害折抵部分或全部抵押責任。
2、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致使質押財產或者權利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乙方權利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相應的擔保,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書面通知之日起 _______ 日內向乙方提供與毀損或者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六條 質押財產保險
1、 甲方應為質押財產投保,保險金額不低於或質押財產的評估價值,保險期限不短於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並應指定乙方為保險權益的第一受益人。甲方應於 _________ 日內將保險手續辦妥並將保單正本交乙方保管;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應按時支付所有保費,並履行維持保險的有效存續所必需的其他義務;若主債權人、債務人協商同意展期,經甲方同意的,甲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限的手續;
3、 甲方逾期辦理保險、上交保單或辦理延長投保期限的手續,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 _________ %的違約金;甲方未能投保或者續保的,乙方有權自行投保、續保,代為繳付保費或者採取其他保險維持措施,並就支出的保費或者其他相關費用向甲方追償。
4、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 質押財產 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債務,或存入質權人指定的賬戶,以繼續擔保主合同債務的履行。
第七條 質押財產的處分
1、 質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質押財產所得價款應優先提前清償債務或轉為保證金擔保;
2、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權、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若匯票、本票、支票、債權、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於主債權到期的,乙方可以兌現或者提貨,經與甲方協商,可將兌現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存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轉為保證金擔保,將提取的貨物提存,提存所需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3、 質押期間,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以佔有的該質押財產為第三人設定質權。
第八條 質押權的實現
1、 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未能清償本合同約定的保證範圍內的主合同項下的全部被擔保債務,乙方有權以法律允許的方式處分質押財產,並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 可以要求 提前處分質押財產或者權利,提前清償債務:
( 1 ) 甲方的經營狀況或財務狀況惡化、或借高利貸尚未清償、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的;
( 2) 甲方被宣告死亡、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因重大健康狀況、婚姻、收入、工作、財產等導致履約能力可能出現風險的;
( 3) 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糾紛,或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情形的;
( 4) 質押財產或出質權利被採取查封、扣押或者其他強制措施或被依法監管的;
( 5) 質押財產或出質權利價值嚴重下降的。
第九條 出質人聲明
1、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 甲方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3、 甲方對質押財產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若質押財產為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4、 質押財產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不存在爭議、抵押、質押、訴訟等情況。
第十條 主合同的變更
1、 本合同有效期內,債務人與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的,經甲方書面同意后,仍由其對變更后的主合同項下的主債權、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承擔擔保責任;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的,甲方仍就本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承擔責任;
2、 本合同有效期內,因國家法律、法規及銀監會、人民銀行等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調整或者變化且適用於主合同(包括利率調整等),導致主合同變更的,甲方仍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有贈與、轉讓、再抵押(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或權利的行為的,乙方有權請求甲方停止該行為,且甲方應當賠償因該行為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2、 甲方隱瞞質押財產共有爭議、已抵押、毀損、虛假登記等其他嚴重危害質押權實現事項的,應向乙方支付主合同項下總金額 _______ %的違約金。且甲方須將質押財產恢復到乙方認可的原狀,或者另行提供乙方認可的等值擔保。
3、 因甲方設置障礙,致使質押財產無法進行折價、拍賣、變賣的,應由甲方承擔自債務到期之日起至擔保債權最終實現之日止每日 _______ %的違約金。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______ 種方式解決:
(1 )提交 ____________ 仲裁委員會仲裁;
(2 )依法向 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1 )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載明的住所地即為甲、乙雙方的通訊及聯繫地址,任何書面通知只要發往該地址,均視為有效。任何一方住所地發生變化均應以書面形式提前 _____ 個工作日通知對方,否則原住所地仍視為有效。如因住所地變更未及時書面通知對方造成損失的,由過錯方自行承擔責任;
( 2 )除非有可靠、確定的相反證據,乙方有關本金、利息、費用和還款記錄等內容的內部賬務記載,乙方製作或保留的債務人辦理提款、還款、支付利息等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單據、憑證及乙方催收貸款的記錄、憑證,均構成有效證明本合同項下債權債務關係的確定證據。甲方不能僅因為上述記錄、記載、單據、憑證由乙方單方製作或保留,而提出異議。
( 3 ) _________________;
( 4 ) _________________;
( 5 ) 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 為自然人的,由該自然人簽字后按捺手印; 當事人 為法人的,應加蓋單位公章,並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簽字。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乙方 : 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 日
質押合同(二)
質押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郵 編: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傳 真:_______
基本賬戶開戶行及賬號:_________________
質押權人(以下稱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郵 編: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傳 真: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郵 編: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傳 真:________
保證實現編號為_________項下的債權,甲乙雙方(及第三人)經過協商,依法達成如下質押協議:
第一條擔保主債權的名稱_________,數額_________,主合同有變化的,以變化后的數額為據。
第二條質物
2.1甲方保證:(1)本質物為其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處分權)的非爭議、非負債財產;(2)質物為動產的,應為已投保財產,且保險額不低於財產原值,投保期限應長於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擔保債權延期的,保險期限也應相應延長。質押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賠償金即作為該質押物的替代質押財產;(3)已完成有關質押審批手續;(4)提供的與質押有關的所有材料是真實準確的。
2.2質物的名稱及編碼:
(1)_________ (4)_________
(2)_________ (5)_________
(3)_________ (6)_________
2.3質物的使用期限或有效期日: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5)_________ (6)_________
2.4質物的現值:
(1)_________ (4)
(2)_________ (5)
(3)_________ (6)
合計:______________
質物的現值由甲乙雙方商定。如有爭議,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三條質押率及質押擔保範圍
3.1動產質押的質押率為:_______%(不高於70%);權利質押的質押率為:_______%(不高於90%)。
質物的現值與質押率的乘積應大於擔保債權(含利息等)。
3.2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或協議)金額、利息(含調息)、罰息、違約金與拍賣費、訴訟費、律師費等實現質權的費用,以及本合同項下的各種費用、違約金等。
第四條質物需要由相關的第三人核實、簽章的,本合同由甲乙及第三人共同簽訂,或由第三人出具質物真實有效及保證不接受申請質物掛失或提前支取的書面證明,並且,第三人應保證質權的實現及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質物移交與保管
5.1甲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向乙方移交質物、保險單及其他有關的權屬證件。
5.2自移交之日起,質物及其權屬證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終止時。保管費為,由_______甲方支付。
5.3因質物交納的一切費用(年檢費等)由甲方支付。
5.4質押期間,乙方可以合理使用質物。由於乙方使用不當造成質物毀損的,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5質押期間,甲乙雙方及其他當事人不得轉讓、出租、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質物;除乙方外的其他當事人不得申請掛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第六條質押登記與公證
6.1由甲方負責辦理質押登記或相關的記載事項。自登記日起5日內,甲方應將與登記有關的文件交付乙方。乙方有權核查登記情況,對此,甲方應提供足夠的協助。
6.2無質押登記機關的,必須進行質押公證。質押公證由甲方負責辦理。其他依法登記的質押,經乙方要求,甲方也須辦理公證。
第七條質物保險
質物未辦保險的,乙方有權依法代辦,甲方須提供必要的協助,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評估、登記、公證、運輸、保險、保管、年檢以及質物的拍賣、變賣等費用由甲方承擔。由乙方代繳的,乙方有權依法直接在甲方賬戶中劃撥。
第九條其他事項
9.1甲方非主合同當事人時,除乙方外主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主合同債務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9.2動產質物必須是投保財產。甲方不辦理保險的,乙方有權依法代辦,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質押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的,乙方應於發生事故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告甲方損失及保險賠償情況。乙方可以用保險賠償金提前收回債權,不足部分由甲方及/或主合同債務人提供乙方認可的等值擔保。
9.3質物因自然災害、被竊、被搶劫等事故發生毀損或滅失的,乙方應依法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返還質物或賠償。並且,甲方及/或主合同債務人須提供乙方認可的等值擔保。
9.4質物因乙方保管不善發生毀損的,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9.5本合同當事人發生合併、分立、股份制改組等事項,本合同對其繼受人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條質權的實現
10.1擔保債務到期前,質物權利到期需收取(兌付)的,乙方有權收取或兌付,優先用於提前清償擔保債權。
10.2債務到期,乙方未受清償的,甲方在此無條件地、不可撤銷地授權乙方委託中介機構進行折價或拍賣、變賣質物,而無須另行辦理委託手續。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乙方將以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以及權利兌現或轉讓所得價款清償。不足部分,由甲方及/或主合同債務人繼續清償。
甲方及/或主合同債務人,如果採取其他方式清償債務,須經乙方同意。
10.3乙方對質物享有優於其他任何債權人的受償權。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1.1除乙方外的其他當事人隱瞞質物共有、爭議,或抵押、轉讓質物,或申請(或接受申請)掛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偽造、變造權利憑證,或涉及訴訟、仲裁等其他嚴重危害質權實現情形的,應承擔主債權總額_______%的違約金。甲方及/或該當事人須將質物恢復到乙方認可的原狀,同時提供乙方認可的等值擔保。並且,乙方有權提前終止履行主合同義務,或提前收回債權,或提前實現質權,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11.2甲方或其他當事人不遵守主合同及本合同任何約定條款,乙方有權終止履行主合同義務,或提前收回債權,或提前實現質權,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乙方損失的,乙方仍有權要求甲方或有關當事人給予相應的賠償。
11.3甲方非主合同當事人時,甲方保證,在任何情況下發生質物不足以清償擔保債務時,由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擔保債務全部清償后,甲方應及時收回質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權向公證機關提存質物,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三條甲方非主合同當事人時,除本合同特別約定外,主合同的任何合法變更均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根據具體情況填寫)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依法辦理質押登記或公證之日起生效,至擔保債權全部實現時終止。主合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同時生效。
如質押登記(或其他有關)機關明確要求質押期限的,本合同有效期至主合同到期日順延兩年之日止。
第十六條本合同獨立於主合同(或協議),主合同(或有些條款)無效並不導致本合同無效。主合同中有關擔保的內容與本合同約定不同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七條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或條款,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任何一方不願協商的,均有權通過訴訟解決。但是,只允許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二(或三)份,由甲乙雙方(及第三人)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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