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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引進合同

手機:M版  分類:合同範本  編輯:得得9

  1.格式 ×××技術引進合同

  甲方:×××(技術出口國的企業、其他組織,寫明名稱、法定代表、註冊國、法定地址等;個人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地址)

  乙方:×××(技術引進國的企業和其他組織,寫明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等;個人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地址)

  甲乙雙方就轉讓××××(技術名稱)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為轉讓方(寫明甲方的基本情況);乙方為受讓方(寫明乙方的基本情況)

  第二條 甲方轉讓技術的內容

  (寫明轉讓技術的名稱、範圍、技術指標及技術資料等技術條件。合同中應當明確規定技術對象、目標、內容、工藝過程、工藝要求技術參數、技術資料等。)

  第三條 技術轉讓方式(是獨家轉讓還是普通許可,要在合同中訂明)

  第四條 價格及支付條款(要寫明價格條件,用何種貨幣作為支付手段,在什麼階段支付等內容)

  第五條 技術驗收條款(要寫明技術驗收包括技術資料的驗收和產品考核驗收。通常要規定驗收的時間、地點、次數、人員標準和費用等方面的內容。)

  第六條 技術及其權利保證條款(寫明該技術的各種指標和先進程度,對涉及到專利權等技術權利要作出相應的承諾,以確保引進的技術不發生權益糾紛。)

  第七條 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條款(寫明技術培訓的內容,通常包括培訓的人數、專業、時間和期限,培訓的內容、方法和要求。技術服務通常包括技術指導、技術服務的專業人員的專業、人數、級別和工作時間等。)

  第八條 技術保密條款(應明確技術保密範圍和期限。保密期一般是不超過合同的有效期限。)

  第九條 受讓方權利條款(寫明受讓方對技術的使用權、製造權、銷售權及出口的規定、權利行使的範圍和條件等內容。)

  第十條 不可抗力事件及免責條件(不可抗力條款主要包括不可抗力的範圍,後果,處理及免責範圍。不可抗力一般應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的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又可分為兩類,即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和社會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合同中必須對這些問題加以明確規定。)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條款(包括違約構成、違約補救、索賠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及法律適用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或者規定: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國××地××仲裁機構根據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仲裁依據中國的法律裁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爭議。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期限和終止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因××××終止(寫明終止的原因)。

  第十四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寫明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第十五條 合同文本使用中文和英文(其他文字亦可)兩種文本。如有不同,以中文為準。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2.說明

  技術引進合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團體或個人(受方)為引進技術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公司、企業、團體或個人(供方)訂立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根據《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簽訂技術引進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要列明合同的基本情況,包括合同名稱、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法定地址)、國籍、簽訂時間和地點。合同名稱要能夠確切地反映出該合同的性質、特點和內容,便於人們對整個合同進行了解。當事人名稱(或姓名)要與實際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單位或個人相一致,是我方與外方某一總公司的子公司簽訂時更應注意此問題。當事人法定地址(或住所)、簽約的地點往往成為交付技術資料的地點,還可能成為合同發生爭議進行仲裁或訴訟的仲裁地點或法律訴訟地點,因此應該明確、具體。

  (2)要界定合同中所使用的關鍵詞語的含義。合同中所使用的關鍵詞語,可用定義條款加以說明。技術引進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所屬國家不同、語言不同、法律不同,為防止合同執行過程中可能發生分歧,有必要對那些容易混淆的詞語,如專有技術、技術資料、質量標準、凈銷售額、技術改進等用定義的方式加以明確和具體說明。

  (3)技術引進合同應貫徹平等互利的原則,未經審批機關特殊批准,合同不得有下列限制性條款:①要求受方接受同技術無關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不需要的技術、技術服務、原材料、設備或產品;②限制受方自由選擇從不同來源購買原材料、零部件或設備;③限制受方發展和改進所引進的技術;④限制受方從其他來源獲得類似技術或與之競爭的同類技術;⑤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⑥限制受方利用引進的技術生產產品的數量,品種或銷售價格;⑦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銷售渠道或出口市場;⑧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滿后,繼續使用引進的技術;⑨要求受方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專利支付報酬或承擔義務。

  (4)引進的技術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合同無效。關於引進的技術應當符合的條件,《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第3條明確規定,必須先進適用,並且應當符合下列一項以上的要求:①能發展和生產新產品;②能提高產品質量和性能,降低生產成本,節約能源或材料;③有利於充分利用本國的資源;④能擴大產品出口,增加外匯收入;⑤有利於環境保護;⑥有利於生產安全;⑦有利於改善經營管理;⑧有助於提高科學技術水平。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注意是否符合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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