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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訴檢舉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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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訴檢舉狀

  1、雙方律師同系,仲裁失職,嚴重影響了申訴人案件的正確審理。(不按事實證據、策劃算計)

  2、申訴人、被申訴人、第三人及事故發生地點都屬茅箭區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卻違法審判該案,程序違法。(本案在2012年之前審理,憲法修改可以異地受理案件在後)

  3、**法院把申訴人的證據,骨外科多人護理,法官說是一人護理,六級鑒定結論,本是申訴人不服,法官說是公司不服;法院把申訴人出具的工資證明、護理證明、省結論說有職業病。這些具有法律依據的證明都不寫在判決書上,欺下瞞上,庭上問話蹊蹺,法院在判決書上用客觀的事實和做作言語、極力的幫助公司,此舉與國家的政策、法律精神背道而行。

  4、**法院不應該接公司沒有經過仲裁的案子,公司訴訟請求的是,1、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2、判令原告不應當與被告建立(或維持)勞動關係。公司告的是行政複議的案子,被告應該是勞動行政部門,法院最大的犯法錯誤就是不應該將公司行政複議的案子和申訴人的工傷案子合併審理,讓受害人充當他們的被告。**法院是非不分、違法違紀、欺下瞞上、職務犯罪、對申訴人案件法律適用錯誤,使用地方預測規定,藐視法律的成在,枉判工傷,導致申訴人的案件一直判決錯誤和申訴人經受了不必要經受的一切損失。

  5、原審對申訴人的停工留薪期工資與認定事實不符,與法律不符,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評定等級后,停發原待遇。申訴人受傷前工作足不足月,申訴人的停工留薪期不應該有節假日,申訴人天天都在醫院,原工資不是已查明了嗎?按月支付,只是一個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

  6、原審對申訴人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本人工資和傷殘津貼計算標準錯誤,法律適用錯誤。申訴人是沒有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但是,國家所有法律、工傷保險條例、有哪條法律明文規定了,申訴人有約定工資而不考慮約定工資做標準,沒有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就按社平均工資的標準來計算法律條文呢?斷乎沒有,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在然後,法院按勞動部門規定,每周有雙休日確定了申訴人的月工資,為什麼又不按確定的工資來計算呢?(申訴人是基層工人、建築工地上是沒有休息日的、只有加班趕活這一說)申訴人有約定工資,應享受的是工傷待遇,為什麼不按約定工資計算呢?除非法院和公司能證明我的證據‘約定130元一天’是假的,(現今生活水平提高,行業工資上漲到2、300元一天,法院為什麼不量事實而行)如果不能證明是假的,那麼申訴人的約定工資就具備有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定無效后,按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即已查明,又怎能無效)

  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申報基數不實,而造成工傷職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並支付差額。公司就沒有為工人繳納工傷保險費,不能把沒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責任推到受害人身上,應該按已查明的事實為依據來判。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工傷保險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二款,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權利依照本條例享受工傷待遇。

  7、法院對申訴人的後期手術判決不明,傷殘津貼應該按國家新規定的法律調整。此案屬欺壓老百姓沒有公義的冤案。懇請人民檢察院行使監督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被枉判的工傷待遇。

  檢舉人: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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