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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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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公司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0 目的:

  1.1為保障公司安全,確保公司安全生產,為公司的經濟效益保駕護航,突出“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做到滅火器材用時無礙,特制定本制度。

  2.0 適用範圍:

  2.1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部門。

  3.0 職責:

  3.1人事行政部保安隊負責落實檢查和保管。

  3.2人事行政部負責督導和指導。

  4.0 程序細則:

  4.1消防器材人事行政部負責,每半年綜合檢查一次,每月點檢一次,做到臨警好用。

  4.2 本制度所指的消防器材具體為:各類滅火器、消防栓以及其他消防設施。

  4.3消防器材安置好以後,必須由各部門安全消防責任人負責,分段、分塊落實到班組。

  4.4消防器材周圍不得堆放雜物、貨物,不得阻塞通道,消防器材隨時保持清潔。

  4.5消防器材是滅火的專項物品,不得任意挪用。

  4.6消防栓箱內的水帶、接口、板頭、噴槍等物品要每月檢查一次,且隨時處於備用狀態。

  4.7消防器材箱、消防栓及其內的物品損壞、缺少,將按公司《獎懲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者按破壞消防設施論,送交派出所處理。

  4.8公司建築物內凡存放有物品的地方,有人員活動的地方、公共場所、娛樂場所、樓層間、機房、電房、廚房、辦公室等部位視情況配備輕便手提式滅火器材,由管轄部門負責維護保管及外表的清潔衛生,擺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雜物,改變消防器材擺放的位置時,要經人事行政部同意,有意損壞消防器材要罰款,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

  4.9過期損壞或因消防演習使用過的消防器材經人事行政部確認后,統一進行配備、裝葯,並按《廢棄物管理程序》規定處理。

  4.10公司各類滅火器由人事行政部統一每年一次換藥並送檢消防部門。

  4.11消防手電筒、出口指示燈、事故應急照明燈保持完好。

  4.12採購消防器材時,應符合環保要求。

  4.13報廢管理:

  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

  手提式酸鹼滅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年;

  手提式乾粉滅火器(貯氣瓶式)———8年;

  手提貯壓式乾粉滅火器———10年;

  手提式1211滅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8年;

  推車式乾粉滅火器(貯氣瓶式)———10年;

  推車貯壓式乾粉滅火器———12年;

  推車式1211滅火器———10年;

  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另外,應報廢的滅火器或貯氣瓶,必須在筒身或瓶體上打孔,並且用不幹膠貼上“報廢”的明顯標誌,內容如下:“報廢”二字,字體最小為25mm×25mm;報廢年、月;維修單位名稱;檢驗員簽章。滅火器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維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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