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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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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兵役制度(一)

  兵役工作領導管理體制。中國兵役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分級負責的原則,其管理體制分為四個層次:

  第一,全國的兵役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負責。

  第二,各軍區的兵役工作,按照國防部賦予的任務,由各軍區負責。

  第三,省、地、縣、自治區、市、市轄區的兵役工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負責。

  第四,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根據市、縣的安排和要求,依照兵役法規定完成本單位(地區)的兵役工作任務。其兵役工作業務,由人民武裝部或指定單位辦理。

  (四)平時徵集制度。徵集方式:全國每年徵集服現役的人數、範圍、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中央軍委的命令規定。平時徵集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徵兵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徵集程序:包括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政治審查等。

  兵役制度(二)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適應國家經濟社會和軍隊建設改革發展的新形勢,進一步調整編配,優化結構,理順關係,健全機制,完善具有我軍特色、充滿活力的士官制度,努力建設一支政治思想堅定、專業技術精湛、作風紀律嚴明、身心素質良好、骨幹作用突出的高素質士官隊伍,為有效履行新世紀新階段我軍歷史使命提供人才支撐。改革遵循以下原則: 堅持戰鬥力標準。把提高信息化條件下部隊作戰能力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合理確定士官規模,優化士官結構比例,重點充實軍兵種等高技術部隊骨幹力量。 堅持創新發展。總結我軍士官隊伍建設成功經驗;借鑒外軍有益做法,針對當前存在的問題,在士官編配、選拔、培訓、使用和退役等方面提出新辦法,出台新政策。 堅持統籌規劃。着眼士官制度的系統性、完整性和前瞻性,正確處理當前與長遠、需要與可能、重點與一般的關係,搞好整體設計,配套完善競爭激勵、保留人才、穩定隊伍的相關制度。 堅持穩步推進。積極創造有利於推進士官制度改革的條件和氛圍,科學計劃,嚴密組織,分步實施,滾動發展,確保改革順利。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適當擴大士官編製規模 適應部隊戰鬥力建設發展需求,進一步加強軍兵種和高技術部隊專業技術骨幹力量,適當增加士官編製員額,部隊士官編製比例提高3%左右。

  (二)調整士官結構比例和服役時間 取消士官現行一至六期的劃分,保留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次。調整士官服役時間,將初級士官由6年調整為4年,中級士官由8年調整為9年,高級士官由14年調整為15年。調整士官結構比例,初級士官調整為占士官總數的50.1%,中級士官調整為46%,高級士官調整為3.9%。調整專業編配比例,氣象、測繪、偵察、通信、炮兵、雷達、電子對抗、陸航、油料、修理、專工、測量控制、測量發射、陸戰、觀通、航空、空降、戰略導彈等主戰專業士官編配比例提高10%以上;非專業技術班長部分編配為中級士官,士官隊伍更趨穩定。

  (三)調整士官軍銜設置 按照調整后的士官結構和服役時間,將初級士官軍銜設為一級一銜,稱下士;中級士官設為一級兩銜,分別稱中士、上士;高級士官設為一級三銜,分別稱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士官最低軍銜為下士,最高軍銜為一級軍士長。下士晉陞中士、中士晉陞上士各為4年,上士晉陞三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晉陞二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晉陞一級軍士長各為5年。士官軍銜授予和晉陞批准權限為,下士由團(旅)級、中士和上士由師(旅)級、三級軍士長由軍級、二級軍士長和一級軍士長由大軍區級單位批准。

  (四)改進士官選拔辦法 拓寬士官來源渠道。着眼提高士官隊伍專業和文化素質,有效利用國民教育資源;走開從地方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和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的路子,使直招士官成為士官的重要來源渠道。 建立士官選取註冊制度。取消現行《士官選取報告表》,不再依靠選取表調控士官規模結構,從源頭上消除由此產生的矛盾和問題。在士官選取過程中,各級以全軍兵員管理信息系統為平台,依據士官編製和下達的選取計劃,對擬選取晉陞的士官按照“一人一號”進行電子註冊,經審核確認后,下達選取晉陞命令,填寫《士官註冊登記表》裝入本人檔案。超編製、超計劃選取的不得註冊,未經註冊的必須退出現役。 實行專業技術士官任職資格制度。專業技術士官選取晉陞前,應當具備相應的技能等級資格,初級士官應當達到初級技能以上等級,中級士官應當達到中級技能以上等級,高級士官應當達到技師以上等級。未達到規定任職資格的不得選取晉陞。)

  (五)完善士官培訓體系 強化士官資格培訓。士官首次選取前;必須經過相應的培訓;直接招收的士官,由各大單位統一組織入伍訓練,並根據任職需要進行相應的專業培訓。資格培訓由院校和相關訓練(教導)機構承訓,並納入全軍士官培訓規劃。 規範士官升級培訓。初級士官晉陞中級,中級士官晉陞高級應根據崗位任職要求經過相應的升級培訓,培訓考核合格的方可作為選拔對象。加強新裝備專業培訓。對未能納入培訓規劃的新裝備專業士官培訓,實行以軍隊院校和訓練機構培訓為主,工廠、科研單位和地方院校培訓為補充,接裝培訓與不定期輪訓相結合的培訓制度。培訓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統籌規劃,及時調整專業設置和培訓內容,安排培訓保障經費,按照規劃外培訓任務審批程序和權限,呈批下達培訓任務。對新裝備專業要適時納入培訓規劃。 發展遠程網絡教育。充分利用中央電大和軍隊院校遠程網絡教育資源,積極開展圍繞崗位任務,提高任職能力的士官遠程網絡教育。將遠程網絡教育納入全軍士官培訓總體規劃和部隊年度教育訓練計劃,部隊遠程網絡教學設施設備基礎建設納入教學保障體系,統一組織實施招生、教學等相關工作,用5年時間將士官遠程網絡教育普及到全軍旅團部隊,形成軍民結合的士官在職學歷教育體系。 設立士官人才隊伍建設專項經費。參照我軍幹部人才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辦法。設立全軍士官人才隊伍建設專項經費,主要用於士官人才選拔、培訓、技能鑒定等工作。

  (六)健全士官管理體系 完善士官競爭激勵機制。士官按照初、中、高三級結構梯次編配,實行按編配比例選取晉級,未選取晉級的退出現役;中、高級士官在本級服役期內,實行按編製軍銜選升,中士晉上士的比例約為90%,三級軍士長晉二級軍士長的比例約為42%,二級軍士長晉一級軍士長的比例約為95%,未晉銜的退出現役;士官服役期間,凡年度綜合考核不合格、違犯紀律受記過以上處分、身體傷病不能正常工作及其他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役的退出現役,形成選取晉級、軍銜晉陞和有條件全程淘汰的競爭激勵機制。 規範士官技能考評。在全軍各類士官中全面開展職業技能鑒定,統一規範技能人才考評辦法,將士官技能資格作為選拔作用和確定工資待遇的必要條件。健全士官職業技能鑒定運行保障機制,將技能鑒定工作納入部隊軍事訓練和考核內容,所需經費納入各級業務部門年度預算,所需裝備器材、場地設施和物資消耗等納入職能部門年度保障計劃。 改進士官編製管理辦法。將目前由總參統一制發全軍部隊士官編製表,調整為由總參確定全軍和各大單位士官編製員額,制定全軍士官編製標準、結構比例和統配原則;各大單位擬制所屬單位士官編製表,由總參主管部門審定后頒發執行。 充實士官管理力量。充分發揮士官在基層部隊訓練管理中的骨幹作用,根據士官編配數量和部隊管理工作需要,在基層單位編設士官長,協助基層軍官組織士兵的軍事訓練和日常管理。士官長從優秀士官中選拔,由師(旅)級單位軍事主官任命

  (七)調整完善士官工資待遇體系 提高高級士官工資待遇標準。在保持初、中級士官工資起點標準不變的前提下,調整高級士官工資待遇標準,適當拉大高級與中級士官的工資收入差距,理順各級士官之間的工資待遇關係。 建立士官技能等級津貼。參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技能等級與工資待遇掛鈎的做法,增設士官技能等級津貼項目,並明確相應標準,以體現士官技能高低和貢獻大小。

  三、改革的組織實施

  (一)修改相關法規20**年,修改頒發《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現役士兵職業技能鑒定規定》、《從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具有專業技能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規定》、《全軍士官編製標準》;起草頒發《退役士兵安置條例》。20**年,修改頒發《士官管理規定》、《全軍士官培訓總體規劃》,為改革實施提供法規依據。

  (二)組織改革試點20**年下半年,在海軍、空軍、第二炮兵和部分軍區的不同類型部隊,就改革后的士官編製標準和落實辦法、士官選取註冊制度、專業技術士官任職技能資格制度進行試點,對調整后的士官服役年限、軍銜等級、工資標準進行套改,為在全軍組織實施改革探索路子,積累經驗,提供指導,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三)抓好改革實施 20**年上半年,組織召開全軍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工作會議和全國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會議,全面部署改革任務。起草下發《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宣傳教育提綱》,在全軍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年底前,按照調整后的士官編製規模和結構制發士官編製表,依據新的士官軍銜設置和工資標準進行套改,採取註冊的辦法組織年度士官選取,根據新的安置政策組織士官抓好士官培訓規劃的調整和落實,全面推行專業技術士官職業技能鑒定和任職資格制度,制定改革的相關配套措施,全面深入地推進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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