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演講稿 > 公眾演講 > 確立人格尊嚴權,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反性騷擾法律體系

確立人格尊嚴權,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反性騷擾法律體系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小景

確立人格尊嚴權,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反性騷擾法律體系 標籤:東方中國夢 中國夢 我的中國夢 感動中國

  起訴難是性騷擾面臨的最大的難題,法院的門都進不了法律救濟更是無從談起,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0日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有三百種民事案件案由,其中並沒有“性騷擾”這一說,與之最相近的恐怕只有第216項的侵犯名譽權。現有的三起影響較大的性騷擾案件都是以侵犯名譽權立案。但侵犯名譽權以侮辱、誹謗他人為主要手段,並且要造成毀損他人名譽的後果才會獲得賠償,這對具有隱蔽性和突發性特點的性騷擾而言,就算進了法院的門打贏這樣的官司是萬分艱難。更不用說哪些無法證據自己名譽權受到損害的人連法院的門都進不了。法律明確規定了人格尊嚴權,性騷擾受害者就不會因為找不到案由進不了法院的門而發愁,法院也不會因無案由而難以立案而拒公民於法律保護之外。

  (三)、它有利於法院依法判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院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民事侵權要靠證據,侵權的性質不同,對證據的要求也不一樣。一些特殊的民事侵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性騷擾侵權雖然不屬於特殊的民事侵權,但如果將它定位於侵犯人格尊嚴權,在證據的要求上也應有它的特點,因為是否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嚴屬受害者主觀範疇,從證據角度看,不能根據受害者的主觀感受去認定他人是否侵權。性騷擾侵權是否成立有兩個標準,一是騷擾者實施了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為,二是受害者明確地對這些行為說過“不”,即受害者明確地表示不歡迎這種行為。即便騷擾者有某種場合受害人“同意”的證明,有他們之間平時關係很融洽的證明,也不應免除其騷擾行為所依法應承擔的民事侵權責任。因為從人格權的特徵來看,一時的同意不能構成以後隨便侵犯他人人格的理由,平常兩人關係好也不能成為侵犯他人人格尊嚴的免責條件。同時,侵犯人格尊嚴權引起的主要是精神損害,審理性騷擾侵權案件應弱化損害果證據,不能因為受害人沒有拿出身體受到傷害的證據就不給予司法救濟,對那些行為顯著輕微沒有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哪怕是判令侵權人賠禮道歉也表明了法律對其侵權行為予以否定的明確態度。

  (四)、它為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提供了法律依據。

  人格權損害主要表現為精神損害,人格尊嚴權更是如此。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權理論,要想獲得損害賠償,先得拿出受到損害的證據。物質損害的證據相對而言比較容易找到,損害大小也容易確定。精神損害的程度如何證明呢?法院一般要看病歷、醫院收費單,如果受害者沒有去醫院,即便她終日淚流滿面,即便她因別人的騷擾弄得家人誤會夫妻反目,也可能因為拿不出損害證據無法得到賠償,對那些遭受他人幾年甚至十幾年騷擾的受害人而言,她們可能終日甚至終生都生活在恐怖的陰影之中,會因性騷擾而背上惡名蒙受一生的不白之冤,這種痛苦和傷害難道是幾張病歷幾張收費單所能證明了的?確立性騷擾是侵犯人格尊嚴權,就為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騷擾人實施騷擾行為的手段、方式、場合、次數、持續時間長短等,結合給受害人造成傷害的程度,法院就能判令騷擾人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而不是根據受害人提供的身體受損害的證據才判定其獲得賠償。

  (五)、有利於應對性騷擾案件中出現的取證難

  取證難是目前性騷擾案件在訴訟過程中面臨的最大難題。鑒於性騷擾行為具有隱蔽性、突發性的特點,一些人認為要取得性騷擾的證據幾乎不可能,對性騷擾案件應看作特殊民事侵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從侵犯人格權角度看,要別人證明自己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嚴權,在法理上也說不過去。但受害人的確面臨著舉證不能的窘境,解決這一問題採用舉證責任轉移比採用舉證責任倒置更為妥當。

  現有案例中西安首例性騷擾案最為典型。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她曾在領導的辦公室大聲叱喝過領導的性騷擾行為,外面也有人清楚地聽到了這些話語,但法院認為證人沒有進門,不能認定領導辦公室里的人就是領導。領導辦公室的門緊鎖,員工能破門而入嗎?如果法律針對性騷擾侵權的特點,採用證據轉移規則,領導應證明當天那個時刻他絕對不在辦公室,否則應承擔侵權責任。

  六、如何構築有中國特色的反性騷擾法律體系

  以人格尊嚴權作為中國反性騷擾法律體系的基石,在現有法律中是否能找到依據呢?回答是肯定的。

  《憲法》第38條明確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婦女權益保障法》的39條: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民法通則》第5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101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方式侵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更是第一次從司法實踐上肯定了人格尊嚴權,該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公民的身體權、人格尊嚴權受非法侵害的,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在根本法《憲法》中有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莊嚴宣言,《民法通則》中有法律保護人格尊嚴的莊嚴承諾,最高法院更是以司法解釋形式規定了人格尊嚴受到損害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誰說我國性騷擾法律規定是一片空白?我們只不過沒有明確性騷擾是一種侵害他人人格尊嚴權為特徵的民事侵權行為。侵害人格尊嚴權的方式有很多種,現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方式有侮辱、誹謗(《憲法》第38條、《民法通則》第101條)、誣告陷害(《憲法》第38條)、宣揚隱私(《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9條),但抽象的法條不可能包羅所有的社會現象,從本質上講,對他人實施性騷擾行為實際也是對他人人格的一種侮辱,只不過侮辱、誹謗對民事主體的傷害偏重於名譽,性騷擾行為偏重於人格尊嚴。前者主要表現為社會評價的降低,後者主要表現為精神造成的痛苦。將侵犯人格尊嚴權的方式從侮辱、誹謗、誣告陷害、宣揚隱私擴大到性騷擾,是當前法律面臨的首要問題。

  在哪些法律中規範性騷擾,是以單行法形式還是給現有法律打補丁?立法懲治騷擾者還是修訂《婦女權益保護法》保護受害者,是目前爭論較大的問題。面對性騷擾,難道只能通過立法或者修訂法律解決?立法或者修訂法律之後就能懲治所有性騷擾行為?不會,立法的草率或修訂法律的不完善會給以後的司法實踐帶來更多的難題,我認為在目前對待性騷擾這一社會現象法律採取的最好應對手段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釋。這是因為:

  (一)、反性騷擾立法在理論上和技術上條件都不成熟。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呼聲雖高,但它的弊端也顯而易見,就算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增加了有關“性騷擾”的條款,那也只是原則性的規定,解決不了與現有的民事侵權法、訴訟法等相關法規配套問題。

  (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我國的法律淵源之一,它具有單行法或部門法所不能比擬的靈活性、可操作性、調整法律關係範圍廣泛等特點,最適合解決理論上尚未完全定論而法律又不得不面對的社會問題。

  (三)、司法解釋既可指導當前的司法實踐,又為今後的立法提供可供參考的案例,積累理論和實踐中的經驗。

  (四)、我國以司法解釋方式解決法律面臨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就是一個成功的先例。同性騷擾一樣,精神損害賠償最初也是找不到法律依據,但大量精神損害事實的存在法律又不得不正視,經過理論探討和司法實踐,最高法院出台了《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我國沒有《精神損害賠償法》,這一司法解釋同樣很好地解決了法律所面臨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如果說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是當前解決性騷擾面臨的法律問題最好的選擇,司法解釋中需要對那些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呢?

  (一)、應明確規定性騷擾的性質,即性騷擾是一種以侵犯他人人格尊嚴權為特點的民事侵權行為。

  (二)、在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案由中增加侵犯人格尊嚴權這一案由,解決性騷擾目前面臨的立案難,使各種性騷擾侵權都能夠進入司法程序,體現法律對性騷擾的關註:性騷擾是一個法律問題而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

  (三)、明確性騷擾民事侵權所應承擔的責任主要是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為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提供法律依據。

  (四)、針對性騷擾案件存在的取證難,制定特殊的證據轉移規則,弱化對受害人受傷害證據的要求。

  (五)、判定性騷擾侵權事實是否成立,除了要有證據證明騷擾者實施過騷擾行為之外,還應有受害者明確對這種騷擾行為“不歡迎”的證據,以防止有人濫用訴權,侵犯他人的名譽權。

  七、我國法律面對性騷擾需要探討的問題

  要完善反性騷擾法律體系,我國現有法律還存在許多需要進行深入研究的課題。

  (一)、“僱主責任”問題

  國外性騷擾多發生在工作場所,法律將性騷擾定位在性別歧視,如果僱主在工作場所沒有採取很好的防止性騷擾措施,很有可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就是“僱主責任”。最典型的案例是美國三菱發動機製造公司因被指控公司內部普遍存在性騷擾行為,不得不向均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代表的受害者支付3400萬元的巨額賠償。把性騷擾定位在民事侵權,我國還沒有單位對個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規定,對那些主要利用職務實施騷擾行為怎樣懲處,對那些因單位制度不完善造成嚴重傷害後果的行為單位要不要承擔責任,單位在防止性騷擾方面是承擔主要責任還是次要責任,這都是需要研究的課題。

  (二)、懲罰性賠償問題

  國外性騷擾指控一旦成立,騷擾者面臨的將是懲罰性賠償。賠償額往往是百萬美元甚至千萬美元。我國除了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有消費者因受欺詐有權獲得雙倍賠償之外,並無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對性騷擾行為要不要處以懲罰性賠償,用什麼標準進行懲罰,也是今後立法需要探討的問題。

  (三)、如何規範工作場所的性騷擾行為

  工作場所是性騷擾的主要發生地之一,為避免因性騷擾指控而產生的巨額損害賠償,國外公司和機構大多制定了企業內部防止性騷擾制度,象哈佛大學法學院制定的反性騷擾行為準則,篇幅長達數萬字,像一部完整的法律。僱主還對員工進行反性騷擾培訓,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員工在反性騷擾方面應承擔的責任。我過如何明確單位在反性騷擾方面的責任,是在《勞動法》等相關法規中作出規定還是讓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亦是值得關注的問題。

  (四)、我國行政法規中把性騷擾定位於“流氓”行為,只是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有行政處罰的規定。把性騷擾定性為“流氓”過於簡單,僅僅一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更難以應對眾多複雜的性騷擾現象。能不能針對一些特殊群體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像日本專門針對公務員制定的《性騷擾懲治基準》,讓國家工作人員成為反性騷擾的先頭兵。

  結束語

  我國對性騷擾這一社會現象研究的遠遠不夠,法律如何關注性騷擾,如何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反性騷擾法律體系,如何在現有法律框架內找到反性騷擾的法律依據,都是需要深入探討的課題。以人格尊嚴權為基石,明確性騷擾是一種以侵犯人格尊嚴權為特點的民事侵權行為,並以此為基礎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確定性騷擾的性質、特點、案由、舉證責任、賠償責任,既可避免因立法不慎給法制建設帶來不利,又能解決當前司法實踐中面臨的法律真空,是我們目前應對性騷擾這一社會現象最好的選擇。

  (欲了解本人的詳細觀點,請參閱本人所著〈〈反擊性騷擾〉〉一書,該書已由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

  作者聯繫地址:武漢市漢口新華下路9-1號江漢區圖書館4樓湖北偉宸律師事務所

  郵編:430015

  電話:027-85777551

  確立人格尊嚴權,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反性騷擾法律體系一文由www.fwsir.com搜集整理,版權歸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您正在瀏覽: 確立人格尊嚴權,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反性騷擾法律體系
網友評論
確立人格尊嚴權,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反性騷擾法律體系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