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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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標籤:這片土地是神聖的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一)
甲方:(租賃方)
乙方:(承租方) 村委會
丙方:
為了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完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規範國有土地 租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管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木壘縣已開墾國有荒地開發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現就三方的權益、義務、違約責任 訂立本租賃合同。
一、乙方依法租賃甲方的國有土地後轉租給丙方,丙方按規定向甲方和乙方繳納國有土地租賃金,租賃金標準元/畝, 租賃金50%直接支付給甲方,50%直接支付給乙方,租賃金應在每年4月30日之前交清,若逾期,每逾期一天加收3‰的滯納金。
二、丙方租賃甲方的國有土地四至: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三、丙方租賃甲方的國有土地面積: 畝,具體四至界線、準確面積以木壘縣國土資源局確定為準。
四、丙方租賃甲方的國有土地時限:(租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止,共 年,開發經營到期后,優先丙方續期承包。
五、田間道路工程建設,丙方必須在三年內按照甲方的規劃設計要求,對田間道路、渠進行建設,並按要求在所開發土地上栽種防護林。
六、甲、乙、丙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作為國有土地資源資產管理的法人代表依法向丙方提供開發經營國有土地。
2、甲方要按照本合同的要求,經常檢查督促丙方做好田間工程的建設,按規定的期限及時組織田間工程驗收。
3、土地使用期屆滿甲方無償收回丙方的全部土地使用權及其附着物,亦可按規定續期,重新簽訂使用權合同。
(二)乙方、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按程序向甲方申請國有土地租賃使用權登記手續,辦理各種開發許可證。
2、田間工程完成後及時向甲方書面申請驗收,簽訂承包合同。
3、依法、合理、有效、綜合開發利用水土資源,不得荒蕪土地,不得隨意改變土地利用性質,若需改變,應依法按程序向甲方申請,報批並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4、在租賃經營期內未經甲方許可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
5、在開展經營期間和範圍內利用他項權益的同時,不得損害他人的權益。
6、經營期屆滿向甲方無償交回土地及其附着物和相應的證書,需繼續使用應在屆滿前一年,書面向甲方申請,甲方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丙方並簽訂合同書,否則視為自動放棄使用權。
7、若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損失不能履行合同,可書面向甲方申請適度減、緩、免,並簽訂相應的協議。
8、乙方保證所轉租給丙方的國有土地無權屬爭議、糾紛,若有爭議和糾紛乙方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七、甲、乙、丙三方的違約責任:
1、在租賃經營期間,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無故變更合同或終止國有土地使用權。
2、丙方應按期向甲方交納國有土地租賃金,逾期一天按當年應繳費用的千分之三繳納滯納金,超過三個月不交的,甲方有權收回土地或終止使用權。
3、若國家有關新的政策、法律、法規出台與本合同相抵觸,三方應根據新的政策、法律、法規重新簽訂合同,同時原合同廢止。
4、本合同未盡事宜,經三方充分協商補簽,任何一方不得單獨修改,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行為一方承擔。
5、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經營期屆滿自行失效。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負責人:
聯繫方式
乙 方:
負責人:
聯繫方式:
丙 方:
負責人:
聯繫方式: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二)
編號: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經有關部門批准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地方有關規定,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制訂本合同。
一、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基本情況
1、甲方同意將位於的第 號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給乙方使用。
2、租賃地塊的總面積為 畝(摺合 平方米)。
3、租賃地塊的四至範圍由附件一之附圖確定。該附圖經甲乙雙方蓋章確認有效。
二、租賃地塊的用途為臨時標準廠房。規劃用地性質、建築容積量、密度、綠化率、消防以及建設標準等各項規劃要求詳見附件二。
三、租賃地塊的租賃年限為十年,從**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四、租金
1、租金的計算方式:每年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十年租金總額為 元人民幣(大寫:佰 拾 萬 仟佰 拾 元);起算時間為乙方生產之日(租期順延)。
2、租金的支付時間: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一次性支付十年租金。
五、甲方應於**年 月 日前將符合本合同約定的租賃地塊交付乙方使用(廠房建設期限為3個月,包括在租賃年限內但不計算租金)。甲方提供的租賃地塊應完成“五通一平”(給水、排水、道路、通訊、電力、場地平整),乙方進場施工之前,首先提供“三通一平”(施工用水、施工道路、施工用電、場地平整,其中“一平”為黃海標高4米)。
六、租賃地塊項目建設
租賃地塊上的廠房由企業自行建設,並由龍灣區標準廠房建設指揮部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監理、統一驗收,涉及土地上的關鍵建設項目的費用均由企業自行承擔。具體範圍和標準見附件三。
乙方建設、使用本合同項下租賃地塊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附件二規定的規劃用地性質、建築容積量、密度、綠化率、消防等以及建設標準等各項規劃要求執行。
乙方必須保證安全施工,並在施工過程中接受甲方的監督、管理。如果在施工過程中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或發生安全事故,乙方負全部責任。
主體工程完工之後,必須經過有關質檢部門驗收,否則不允許乙方投入生產使用。乙方如將未經過質檢部門驗收的工程投入生產使用,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七、特別約定
1、乙方不得將本租賃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如需轉租,必須經甲方同意;
2、乙方不得將本租賃合同項下的土地地塊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其他附着物作轉讓、抵押(或其他擔保形式)等處分,出租必須經甲方同意;
3、在本合同約定之土地租賃期間,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土地導致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雙方終止本合同,土地由甲方無條件收回,租賃地塊上的廠房歸甲方所有,並按照如下方式處理相關問題:
(1)甲方退還預收的剩餘年限之租金;(終止之日起30日退清,逾期按日以1%計收滯納金)
(2)由甲方委託中方機構對廠房進行評估,根據本合同剩餘年限,
在廠房殘值價值範圍內每年以建築成本的8%的金額給予乙方補償(具體計算公式為:本合同剩餘年限×建築成本的8%×殘值);
(3)乙方搬遷費以中介機構評估價為基準給予適當補償。
4、本合同期滿時,政府部門對上述地塊土地使用權的用途仍規定為標準廠房的,乙方可優先續租,租金按照土地面積的當年市場價確定並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
5、本合同租賃年限屆滿后,承租人未申請續租,或雖申請續租但政府有關部門出於社會公共利益之需要不予批准,則出租人收回土地使用權,租賃地塊上的廠房歸甲方所有;但乙方可在90日內自行拆回各可再利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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