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範文大全 > 合同範本 >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手機:M版  分類:合同範本  編輯:小景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標籤:這片土地是神聖的

  6、承租人要求提前終止本合同的,應當書面告知出租人,出租人同意解除本合同的,則雙方租賃合同自然終止,其法律後果為:乙方無權要求退還已交租金,甲方收回土地使用權,租賃地塊的廠房歸甲方所有;但乙方可在90日內自行拆回各可再利用物。

  八、違約責任及合同的解除

  1、出租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交付租賃地塊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並請求支付違約金。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權責令承租人限期支付,並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承租人逾期2個月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並請求支付違約金。

  2、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單方面終止合同的,須承擔違約責任。

  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支付違約金並收回土地租用使用權:

  ⑴未按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規劃要求進行項目建設的;

  ⑵有違反本合同第七條之1、2項約定情形的;

  ⑶本合同其他條款約定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

  4、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出租人支付違約金:

  ⑴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的期限、標準交付租賃地塊;

  ⑵擅自提高租金;

  ⑶本合同其他條款約定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

  5、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為租賃地塊當年年租金的 倍。

  九、爭議的解決

  雙方均應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履行本合同各項條款。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如本合同發生糾紛,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經溫州中信公證處公證生效。

  十一、本合同正本壹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溫州中信公證處留檔壹份;本合同副本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十二、本合同簽訂地點:

  十三、本合同共有附件 件,均具有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三)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合同法》等和省、市相關法規、規章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礦產資源、無主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租賃範圍。

  第二條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土地位於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 街道  村,面積為 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件一《土地示意圖》所示。附件一《土地示意圖》已經雙方確認。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宗地,土地用途為  用地,乙方利用該地塊。

  在租賃期限內,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在該地塊上新建永久性建築物,乙方如須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須取得甲方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租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條 該幅土地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已經存在的建築物、構造物及建築附着物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具體數量、位置及使用概況詳見附件二《建造在土地上的建築物、構造物、建築附屬物清單》,該附件雙方已經確認無誤。

  第五條 租賃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年限自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整。

  第六條 續租

  6.1 租賃期限屆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6.2 本合同規定的租賃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應當至遲於租賃年限屆滿前3個月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

  6.3 除根據國家因社會公共利益建設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甲方應予以批准。

  6.4 經批准准予續期的,雙方應當在獲得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乙方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租金,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6.5 如甲方在乙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未做出是否續期的決定,則本合同自動續租,租賃期限不變。本合同各項約定之條款如有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相衝突,則在雙方達成協議之前自動適用最近的法律、法規的條文。

  6.6 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甲方依法收回出租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乙方應將土地權屬恢復至簽訂本合同之時的土地權屬狀況。甲方按 的規定予以補償。乙方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交還土地證書。對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實物補償或貨幣補償歸乙方所有。

  第七條 租金標準及支付

  7.1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租金和其他有關的土地費(稅)。

  7.2 本合同出租宗地經依法成立的土地評估機構評定,土地使用權租金每平方米為  元,按規定享有改制企業優惠政策后,土地使用權租金每平方米以 元收取,占評估價格的 %,租金總額為人民幣  元。

  7.3 租金按年支付。乙方應於每年 年 月 日之前將下一年的租金划入甲方指定的賬戶上。第一年的租金,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生效后  天內,將合同要求支付的款項匯入 專戶內,開戶銀行 ,賬號:********

  7.4 租賃期間,如遇有國家政策調整,則租金應做相應調整。如無國家政策調整,則雙方約定每隔**年重新調整租金。雙方對此協商不一致,則根據法律、法規、《市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八條 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分割

  租賃地塊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着物轉讓時,其佔用範圍內的租賃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租賃土地使用權發生分割的,轉讓的受讓人按照受讓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比例,取得相應的租賃土地使用權,並承擔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

  租賃土地使用權分割的界限和面積,由乙方報送相關資料、甲方進行審核方式共同確定。

  第九條 租賃地塊上原有的房產抵押

  在本合同租賃期限內,乙方可將租賃地塊上原來依法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着物(詳見附件二)抵押。

  抵押物處理后,本租賃合同應當由依法取得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履行。

  第十條 租賃地塊上原有房產的出租

  在本合同租賃期限內,租賃地塊上原有依法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着物可以出租,但出租年限不得超過本租賃合同約定的年限減去土地承租人已租用的年限后剩餘的年限。

  第十一條 甲方提前收回與補償

  11.1 提前收回

  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如有以下事項之一,甲方應當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乙方,本合同提前終止,甲方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

  11.1.1 因國家能源、AAA、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需要徵用該幅土地的;

  11.1.2 因國家國防建設需要徵用該幅土地的;

  11.1.3 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徵用該幅土地的;

  11.1.4 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需要佔用該幅土地的;

  11.1.5 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或因興建經省政府批准的開發區的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

  11.1.6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需要佔用該幅土地的;

  11.2 補償

  11.2.1 依照前款各項使得本合同提前終止的,甲方應退還乙方多繳納的租金;

  11.2.3 依照前款各項使得本合同提前終止的,未佔用的土地部分繼續有效;

  11.2.3 依照前款各項使得本合同提前終止的,甲方應對乙方給予合理補償。補償金額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則甲方應按  的規定和乙方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予以相應的補償。

  11.2.4 依照前款各項使得本合同提前終止的,徵用土地方對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實物補償或貨幣補償歸乙方所有。

  第十二條 提前收回租賃土地使用權的程序

  甲方依法和按照本合同有關約定提前收回租賃土地使用權的,甲方應當在收回3個月前,將租賃地塊的坐落、四至範圍、收回理由、收回日期書面通知承租人,並在租賃地塊的範圍內公告。

  第十三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3.1 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13.2 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有權對該幅土地的開發、利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13.3 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相關登記、審批手續;

  13.4 甲方不得隨意收回土地使用權;

  13.5 如乙方有違約或違法行為,則甲方有權責令限期糾正,並可視情節的嚴重程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3.6 甲方保證該幅土地在本合同存續期間不設立任何抵押權。

  第十四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4.1 乙方有義務按時向甲方支付租金;

  14.2 乙方有義務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14.3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在該幅土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

  14.4 乙方出於生產經營的需要,依法定程序可以在該幅土地上建造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等,在甲方依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或本合同租賃期滿未能獲得續租情況下,由乙方自行處置;

  14.5 乙方可以將租賃土地使用權作為與他人合作、聯營的條件;

  14.6 乙方有自由處分該幅土地上建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權利。

  第十五條 乙方在租賃用地報經政府批准之日起15天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六條 合同的解除

  16.1 甲乙雙方均可以解除的情形:

  16.1.1 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的;

  16.1.2 因不可抗力,本合同無法履行或履行已經沒有意義的;

  16.1.3 非任何一方原因,該幅土地滅失的;

  16.1.4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16.2 甲方有權解除的情形:

  16.2.1 由於本合同生效后國家立法的變動,甲方必須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6.2.2 由於本合同生效后國家產業政策的變更,甲方必須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6.2.3 乙方不按合同約定按時交納土地租金,逾期90天以上的;

  16.2.4 本合同另有約定的。

  16.3 乙方有權解除的情形:

  16.3.1 由於本合同生效后國家立法的變動,乙方必須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6.3.2 由於本合同生效后國家產業政策的變更,乙方必須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6.3.3 因乙方撤銷、遷移、破產等原因,停止使用該幅土地的。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17.1 如乙方未能按時支付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項,從延遲付款之日起,每天按應繳納款項的‰繳納滯納金。

  17.2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之約定解除本合同,則甲方應在乙方收到解除通知書之日起30天內退還乙方多繳納的租金,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已收取租金總額的 %違約金。以上違約金支付不影響乙方就其生產經營經濟損失向甲方索取賠償損失的權利。

  17.3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任一自己應履行的義務,均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即應向守約方賠償其違約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可預見的損失。如雙方都有過錯,則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實際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守約方直接經濟損失、訴訟費、仲裁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司法鑒定費和取證費等費用。

  第十八條 通知

  18.1 依照本合同要求任何一方發出的通知或其他聯繫應以中文書寫,通知可以專人遞交,或以挂號信件,或以公認的快遞服務或圖文傳真發送到另一方。通知視為有效送達的日期應按下述方法確定:

  18.1.1 專人遞交的通知在專人交到之日視為送達;

  18.1.2 以圖文傳真發送的通知在成功傳送和接收日後的第1個工作日視為送達。

  18.2 任何一方在收到對方的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書面通知后,應在15天內對此確認或提出書面異議或補充說明。如果在15天內不予以書面回答,則視為其接受書面通知所述內容。

  第十九條 爭議解決

  雙方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期間,無爭議部分的條款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條  附則

  20.1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補充規定與本合同有條款不一致,則以補充規定為準。本合同的兩個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本合同中的“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條文;“法規”是指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章”是指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

  20.3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發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20.4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並報政府批准後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20.5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  簽訂。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您正在瀏覽: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網友評論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