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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水庫養殖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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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鎮水庫養殖承包合同

  甲方:***********鎮人民政府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發展一方經濟,鼓勵鎮村民走農業產業化發展的路子,經甲乙雙方充分研究,決定將鎮**村西南方水庫一處以招標的方式對外發包,現乙方中標,為使雙方共同信守相關約定,特依法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條 乙方以每年3萬元的價格中標,乙方中標並簽訂合同后依法享有經營、管理、受益的權利。

  第二條 承包期限30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43年12月31日止。

  第三條 交款方式和期限:每五年一次上交甲方承包費(計款壹拾伍萬元整),簽訂合同時交清第一個五年的承包費,在第五年的12月31日前交清下一個五年的承包費,依此類推。如到期未交,視乙方自動放棄,並依法自願解除合同。

  第四條 四至界限:****村責任田,西至**村責任田,南至**水庫壩身,北至**村蘋果園。

  第五條 甲方鼓勵乙方充分利用水庫水面發展養殖業,增加收入,合同期滿前的一個月內,乙方必須將水庫內的魚蝦等自行清理完畢后,將水庫完整的交付甲方。如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完畢,視為乙方自動放棄,水庫內的魚蝦等無償歸甲方所有。

  第六條 在承包期內,以農田灌溉為主,水庫不保留水位。

  第七條 在承包期內,甲乙雙方不得無故終止合同,如一方違約,必須賠償對方因此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八條 在承包期內,乙方必須守法經營,不得違反國家明令禁止的相關規定。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執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維護乙方正當的自主經營,不得干涉乙方正當的自主經營權。如遇周邊地界發生糾紛時,由甲方負責協調。在合同期內,如乙方需要修建附屬物需經甲方同意,並報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合同期滿,如乙方不再續約,乙方將所建附屬物由雙方協商處置。

  第九條 貫徹國家有關水庫管理、防汛抗旱方針、政策,執行上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合同有效期內,如國家對水庫進行加固維修等,乙方必須無條件執行;乙方有防汛的義務,如因乙方經營管理不善,出現任何事故,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合同有效期內,水庫由甲方提供,其它一切投工投資由乙方承擔,包括國家徵收的一切稅費。

  第十條 在合同期內,本合同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原合同。合同期滿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權。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完善。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區法律服務所存檔一份。

  甲方:***********鎮人民政府(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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