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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析產協議

手機:M版  分類:合同範本  編輯:小景

  房產析產協議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為父母子女關係,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自願達成如下房產析產協議:

  第一條:該協議中析產房產概況如下:

  (一)該析產房產位於 ;

  (二)該析產房產是在甲方原所有權證號為   房產的基礎上翻新加蓋的房屋(原房產平面圖及四至範圍見附件)

  (三)該析產房產的土地使用面積大約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築物有正方上下二樓六間,南房上下二樓六間。

  第二條:甲、乙、丙三方經協商將本協議第一條所述析產房產正房上下二樓六間所有權歸乙方所有(所有權項下的所有相關權利歸乙享有),南房上下二樓六間所有權歸丙方所有(所有權項下的所有相關權利歸丙享有),甲方自動放棄協議中所述析產房產的所有權。

  第三條:因該析產房產屬農村小產權房屋,且該析產房產是在甲原有房產的基礎上翻新加蓋的,因政策原因不具備重新(變更)登記的條件,在辦理重新(變更)登記條件成就時,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丙雙方辦理相關手續。

  如在未辦理重新(變更)登記前,本協議約定的析產房產被徵用拆遷的,徵用後房屋拆遷補償款,乙、丙各方就各自在此析產協議中分得部分享有完全所有權。

  第四條:甲方保證在該析產房產協議簽訂前,該房產無產權糾紛,並不受他人追訴。甲、乙、丙各方均應保證,在該協議簽訂后一直到房屋產權重新(變更)登記或拆遷手續辦理完畢期間,該房產不因自身原因受第三方追訴,如因本協議中任何一方原因,使其它方無法享有該析產協議中分得房產所有權及項下相關權利的,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條:未經其他方同意,本協議中任何一方,均不得將本協議中約定的不屬於自己部分的房產進行抵押、轉賣或進行其他涉及所有權及所有權項下相關權利的處分行為,否則,因此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向受損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條: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方各執一份,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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