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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務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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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勞務合同

  PMH公司(其總部設在××××,以下稱“甲方”)與CHC工程公司(其總部設在××××,以下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商,乙方同意為甲方在EMS國的ZZZ項目的施工提供勞務,為此與甲方簽訂本勞務合同。

  (一)合同目的

  本合同的目的:乙方根據本合同條款向甲乙提供技術工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以下稱為派遣人員),甲方向乙方支付報酬。

  為保證甲方工程的順利完成,雙方應互相協作,認真執行合同。

  (二)人員派遣

  1.應按雙方商定的計劃派遣人員(詳見附表2)。甲方對所需派遣的人員應提前兩個月用書面正式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在派出前一個月向甲方提交派遣人員一覽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工種、護照號碼及EMS國申請入境所需要的資料。

  2.乙方負責辦理乙方人員(從其居住國)的出境手續,並承擔與此有關的各項費用。在EMS國的入境和居住手續由甲方辦理,並負擔與此有關的各項費用。

  3.根據工程計劃的需要,派遣人員可隨時增加或減少。

  4.如要增加派遣人員時,甲方同意提前兩個月向乙方總部提出派遣人員計劃。增加人員的工資,按本協議附件1所列工資標準支付。增加如系新工程,其工資標準應由雙方駐工地的代表商定。

  5.根據工程進度,如現場需要減少人員,則應由雙方現場代表商定后實施。

  (三)準備費

  甲方同意付乙方派遣人員的準備費每人____美元。準備費應在向乙方提交派遣計劃的同時電匯乙方____銀行____帳號。

  (四)工資

  1.派遣人員原工資應按附件中所商定的工資表支付。工資的計算應從派遣人員離開乙方所在國STU機場之日起到離開EMS國____機場之日止。乙方同意在安排航線時儘可能取最短路線,縮短時間。

  2.派遣人員的基本工資詳見附件1。

  3.基本工資以月計算,凡不滿一個月的按日計算,日工資為月工資的25%。

  4.根據EMS國目前的經濟情況,派遣人員基本工資每年應增長15%。

  (五)工作時間及加班

  1.乙方人員的工作時間為每月25天,每周6天,每天8小時。

  2.每周休假一天,具體休假日期可由雙方在現場安排。

  3.由於材料短缺、氣候條件等影響不能正常施工時,經雙方協商可以臨時調整工作內容,如因上述及其他甲方原因造成停工時,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人員的工資。

  4.如工作需要並經雙方同意,乙方人員可以加班。甲方按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1)平時加班工資為基本工資的125%;

  (2)平時夜間加班(22點至次日晨5點)以及休假日加班,工資為基本工資的150%;

  (3)節日加班工資為基本工資的200%;

  (4)加班工資計算方法如下:

  (月基本工資/200小時)×加班小時數×加班工資的百分率

  (5)上述加班工資和基本工資同時支付。

  (六)伙食

  1.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廚房全套炊餐具及冷藏設備,由乙方自行辦理伙食。

  2.甲方同意付給乙方每人每天____美元的伙食費,包干使用。

  3.食堂用水、用電和燃料以及生活物資採購用車由甲方提供並支付費用。

  (七)節日和休假

  1.所有乙方人員有權享有EMS國政府的法定節日。

  2.所有乙方人員在工作滿11個月零10天後,應享受20天的回國探親假,其ESM國____機場至STU機場的往返機票由甲方支付。應儘可能安排最

  短的航線。

  3.如果現場施工需要乙方人員推遲回國休假,乙方同意說服其人員延期休假,甲方同意為了補償乙方人員的損失,應給予適當的報酬。

  4.關於補償上述損失的報酬,可根據當時的情況由雙方現場代表商定。但這項補償不應少於EMS國____機場至STU機場之間的單程機票價金額。

  5.乙方人員由於家屬不幸等原因,工作滿半年以上時,經雙方現場代表協商同意,可以提前享用探親假。如有關人員已享受回國休假,其往返旅費應由乙方負擔,對這一事假甲方不支付工資。

  (八)旅費及交通

  1.甲方負擔乙方人員從STU機場至工程現場之間的往返旅費和航空公司招待之外的必須的食宿費,但乙方應努力減少這項額外費用的開支,甲方同意 支付乙方人員進入EMS國的入境費用(例如機場稅等)。

  2.甲方負責提供乙方人員上下班交通工具,同時也提供現場代表、工程師及其他管理人員的工作用車。

  3.乙方應憑機票或收據(按購票當日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向甲方結算。

  (九)稅金

  乙方人員應在____(其原居住國)交納的一切稅金由乙方量;乙方人員在EMS國交納的一切稅金由甲方負擔。

  (十)社會保險

  1.乙方人員在合同有效期內的人身保險,由乙方自行辦理。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派遣人員每月____美元的人身保險費。

  2.乙方人員在工地發生工傷,甲方只承擔其醫療費用,如發生死亡事故,乙方應負擔所有費用,包括善後安葬和撫恤。

  3.如乙方人員因工作事故或疾病死亡時,遺體運回其原居住國或就地埋葬,遺物運回其原居住國,一切有關費用由甲方負擔。

  4.派遣人員經醫生證明因疾病或工傷而缺勤30天以內者,發給基本工資;在30天和90天之間者發給基本工資的60%.超過90天者則不發工資。

  (十一)醫療

  1.乙方所有人員在EMS國發生工傷或疾病時,其醫療及住院費由甲方支付。

  2.現場醫務室需用的常用藥品和器具,由乙方向甲方提出購置計劃,經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在其本國或其他地方採購,費用由甲方支付。

  3.乙方人員在200人之內,配備醫生一名,男護士一名。超過200人時,是否增加醫務人員,由雙方現場代表研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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