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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手機:M版  分類:合同範本  編輯:pp958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一)

  “N+1”規則是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離職補償金的簡單概括,《勞動合同法》中離職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是勞動者每工作一年(包括超過6個月不滿12個月)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加企業提前一個月通知兩部分,提前通知也可用一個月的工資來代替,“N”等於工作年限,“1”就是替代提前一個月通知的賠償金,這就是現在很多公司常用的“N+1”計算法則。

  但是有的企業給員工灌輸了錯誤的概念,即按“N+1”進行補償,就可以合法合理地提前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三種情況,即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只有符合以上三種情況用人單位才可以採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除此之外,諸如非工傷醫療期內、孕期哺乳期、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等多種情況,都不適用“N+1”規則,不能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二)

  (員工姓名)_______:

  您(乙方)與本單位(甲方)於___年__月__日簽訂/續訂的______類型____ 期限的勞動合同,由於出現下列第____項情形,根據《_____公司勞動規章制度》第__條第__款的規定,決定從____年__月__日起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四)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工作,或經單位提出仍不改正。

  (五)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八)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的有關經濟補償和工作交接等事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和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已有的約定處理。因出現本通知書(一)至(六)項所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為____年,乙方在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______元人民幣。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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