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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賃合同

手機:M版  分類:合同範本  編輯:pp958

  (b)租船人應為船舶配備人員,供應伙食和為船舶航行、營運、燃料供應和在租期內隨時需要的修理負擔費用,租船人應支付船舶的使用和營運的各種費用,包括外國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稅款。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即使由於某種原因系船東所委派,但他們實際是租船人的僱員。

  租船人應遵守船員的登記國和租船人自己的國家關於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有效規定。

  (c)在租船期內船隻將保留現在的船名(見第5欄)和懸挂第6欄欄內船旗國的旗幟,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確定顏色油漆船舶,裝置或使用他們的煙囟標記和懸挂他們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裝置或重新裝置的費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時間作為租期內時間計算。

  (d)在未先徵得船東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對船舶進行結構改變或對機器、裝置或備件進行變動。如船東同意,租船人應在租期結束前將船舶恢復到小樣(如果船東有此要求的話)。

  (e)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的裝備、設備和裝置,條件是在還船時將同樣的或實際上相等的這些裝備等以在與收到時同樣良好的狀態還給船東,一般的損耗除外。租船人應在租期內及時地對那些損壞和耗損不再適於使用的設備項目加以調換。租船人要努力使損壞、耗損或丟失的備件或設備的修理和調換在工藝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價值,租船人有權自己支付費用及承擔風險增添設備,但租期結束時,如果船東有要求,租船人應拆除這些設備。

  船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租來的任何設備包括無線電設備,租船人應予保存和維修。租船人應承擔船東簽署的有關的租賃合同中的義務和責任,並償還船東支付的所有有關費用和為符合無線電規定所需要的新設備。

  (f)租船人應在需要時安排船舶進塢,清潔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於在交船第18個月內進行一次,除非第20欄另有協議。

  9.租金

  (a)租船人應按第23欄列明的每日曆月的包干金額付給船東租金,從船隻交付給租船人的日期時間開始付租金;不足1月按協議的包干金額,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將船還給船東的日期鐘點為止。

  (b)租金的支付除第一個月和最後一個月租金外,如本條的附條(c)適用的話,應於每個月的第一天用現金不打折扣預付,貨幣和支付方式如第24欄所列明,支付地點見第25欄。

  (c)第1個月和最後1個月的租金如不足1個月則按照當月日曆月天數比例計算,並照此預付。

  (d)如船舶滅失或失蹤,從船舶滅失最後一次收到船舶的電訊的日期和時間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預付的租金作相應的調整結算。

  (e)如拖欠租金超過7個連續日,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議書,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續的干預,亦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於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f)對延遲支付租金,船東有權收取年息10%的利息。

  10.抵押

  船東保證並沒有將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27欄另有列明者,船東只保證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准,不將船作任何(其他)抵押。(經租船人批准的任何抵押以下稱“經批准的抵押”,而經批准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稱“經批准的承受的抵押者”)

  11.保險和修理

  (a)在租期內租船人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投保各險的樣式須經船東書面批准,船東不得無理拒絕給予批准。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應維護船租雙方及“經批准承受抵押者”(如有的話)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險方面維護他們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為維護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

  如果租船人沒有按上面附條(a)的規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險的任何一種,船東應通知租船人,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否則,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可能對租船人的其他索賠要求。租船人經船東和承保人批准,應進行所有屬於投保範圍的修理和承擔給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費用以及屬於保險範圍的收費、開支和債務(以上支出,以後由租船人向承保人取得償還)

  關於其他不在保險範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規定的相對或絕對的免賠額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負責安排修理和支付由此而產生的費用。

  根據本條的附條(a)進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並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b)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於第29和第30欄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東或租船人(根據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此項需要的保險的承保人同意的書面的副本。

  (c)在按本條的付條(a)的要求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d)船東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租船人將船隻委付給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e)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的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隻價值系第28欄欄中所列的金額。

  12、保險、修理和船級

  (a)在租期內船東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和戰爭險,保險單格式和附件。對屬於保險範圍內的船舶滅失或船舶、船機裝置的損壞,或為了免除屬於保險範圍的對船舶或船東提出的索賠,或為了解除船舶或船東的責任義務而支付的費用,船東、承保人沒有任何權利向租船人要求賠償或代位取得賠償。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

  (b)

  在租期內,租船人應按照船東書面批准的格式投保賠責任險,並支付費用。對於格式,船東不得無理拒絕批准。如果租船人沒有按附條(b)所規定的要求安排保險,船東應通知租船人,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否則,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其他索賠要求。

  (c)如由於租船人的行為或疏忽造成此處規定的任何保險失效的話,租船人應賠付船東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和賠償船東所有索賠的要求,而這些原本屬保險範圍。

  (d)租船人在經船東或船東的保險人批准后應安排所有屬於保險範圍的修理和承擔支付按本條附條(a)規定的保險和承保範圍的所有與這些修理有關的雜費以及收費、開支和債務。對於這些開支租船人在提供帳單后通過船東保險人取得償還。

  (e)其他不在保險範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的可能相對或絕對免賠額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負責安排進行,並清付發生的有關花費和開支。

  (f)按照本條附(d)和(e)的規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並成為租期的一部分。

  由於進行這些修理期間需要使用和營運船隻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船東不予負責。

  (g)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於第29和第30欄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或租船人(根據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在必須經承保人同意的情況下承保人書面同意的副本。

  (h)按本條的附條(a)的要求,為船隻安排了保險,而船隻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i)在船東按照本條的附件(a)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本租船合同將從招致這種損失的事故發生日期終止。

  (j)租船人在船東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船東將船舶委付給承保人並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k)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隻價值系第28條中所列的金額。

  (1)儘管有第8條(a)的規定,雙方協議根據第12條的規定,如適用的話,船東應在船的租期內使船始終持有未過期的船級證書。

  13.還船

  租船人應於租船合同到期時按第18欄列明的一個安全和不凍的港還船,租船人應給船東不少於30天的初步通知少於14天的確切通知,預告預計還船日期、還船港口區域或還船港,以後船期有任何變化應立即通知船東。

  如果船舶奉命進行的該航次結束可能超過租期合同到期日時,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完成該航次,但條件是要合理地計算出該航次,在確定結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時間完成而還船。

  船舶在還船時應具有與交船時一樣好的結構狀況和條件,自然損耗不影響船級的除外。

  還船時,船舶的檢驗周期應該是最近期的,船級證明應至少還有第14欄雙方協議的那幾個月的有效期。

  14.無船舶留置

  租船人將不承受也不同意繼續存在由他們或他們的代理人招致的可能對船東的船舶所有權和利益有優先權的留置或債務。租船人進而同意在租期內在船的顯著地方牢固張巾或懸挂一個內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船東名)的財產,租給(租船人名),按照租船合同的條款,租船人或船長均無權利、權力和許可造成、招致或允許任何留置強加在本船。”

  租船人對在租期內當船舶在其控制下發生的對船的任何性質的留置,對於由於艇船人對船舶的營運,或由於其對船舶或船舶營運方面的疏忽而發生的對船東的任何索賠,租船人將予船東以賠償和使船東不受損害,如果船舶由於租船人營運船舶產生索賠或留置而扣船,租船人應負擔費用,採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使船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獲釋,並負擔保釋金和其他相關費用。

  15.船東的留置

  關於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賠,船東可以留置所有貨物、第二承租人付給原承租人的運費和承運貨物的運費,而租船人由於預付了錢而沒有所獲可以對船進行留置。

  16.救助

  所有救助和拖帶,均歸租船人受益,而為此遭受的損壞和修理費用應由租船人負擔。

  17.殘骸的遷移

  如船舶成為殘骸或航運的障礙,對於船東因此而應付的不論多少金額,租船人應賠償船東。

  18.共同海損

  如有共同海損則按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或在事故發生時通用的修訂的該規則進行理算。

  19.轉讓和光船轉租

  除非事前取得船東書面同意,租船人不得將本租船合同轉讓,亦不得將船舶轉租,但船東不得無理地不予同意。上述轉讓、光船轉租要以船東所批准的條款和條件為準。

  20.提單

  租船人對本租船合同項下,為裝運貨物簽發所有提單都要加上一個首要條款,該條款要有在本行業中強制適用的關於承運人對貨物的義務、責任的法規,如無法規,提單應包括英國海上貨運法,提單也應包括新傑森條款和互有過失碰撞責任條款。

  租船人同意賠償船東由於船長、高級船員或代理簽署提單或其他單證而發生的一切後果和責任。

  21.銀行擔保

  租船人作為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的義務和保證,承擔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銀行擔保和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如第26欄。

  22.徵用/買進

  (a)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征租本船(以下稱“征租”),不論“征租”發生在租期內什麼日期,也不論“征租”的時間多長,是無期限的,還是有期限的,也不論在租期的餘下時間是否繼續“徵用”,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認為因此失效或終止,而租船人應按租船合同訂明的方式連續支付規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該合同中的規定終止為止,但是“征租”時船東已收到或將可以收取的征租租金或賠償將在餘下的租期內或“征期”期內(兩者取其短者)付給租船人。

  當征租租金付給租船人時,本租船合同項下的租金同時要付給船東。

  (b)如由於船舶被強制買進或所有權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徵用致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被剝奪時(以下稱“強制買進”),那麼,不論這“強制買進”在租期內哪一天發生,本租船合同將被認為從“強制買進”那天起終止。如果那種情況發生,租金要付到“強制買進”的日期和時間,租金不退。

  23.戰爭

  (a)由於任何實際或威脅性的戰爭行為、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海盜或敵意行為,或任何個人、團體或國家對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貨物的惡意損害、革命、內戰、內部動亂、或由於國際法的施行致一個區域有危險時,不得指令船舶駛向或繼續駛向該危險區域的任何地點,亦不得將船投入該危險區域的任何航次和服務,亦無論如何不得使船面臨或遭受由於實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風險或處罰,亦不得

  載運任何可能帶來下列各種風險的貨物,即使船遭受交戰或戰鬥中的政權和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統治者的扣留、俘虜、處罰或其他任何種族的干預等風險,險非事先取得船東的同意。

  (b)關於船隻的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只有自由權遵照其船旗國家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該政府許可的代理,或聲稱代理他的任何個人(或團體)的命令或指示辦事,這也包括根據船隻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這種命令或指示和任何委員會或個人。

  (c)如在下列任何二個國家之間爆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英國、美國、法國、蘇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如果船旗國捲入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革命或內部動亂,妨礙船隻正常營運者,船東或租船人都可取消本租船合同,本租船人按照第13條的規定將船還給船東。如船上有貨物,則在目的港卸完貨后還船,如在本條所述情況下船被阻止目的港,則船在船東指示的附近一個開放的安全港口卸完貨后還船。如果船上沒有貨物,則就在當時所在港口辦理或船東指示的附近一個開放的安全港口還船。在各種情況下,應按第九條的規定繼續支付租金,並且除了上述的情況外,租船合同的其他規定將適用到還船為止。

  (d)如果為了遵守本條的有關規定而未履行本合同有關規定的,均不能認為是不照本合同辦事。

  24.傭金

  對於本租船合同項下所有的租金,船東要支付傭金給第31欄所列的經紀人,傭金率見第30欄,但在任何情況下,傭金不得少於任何一方違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沒有全部付足時,應負責的一方要賠償經紀人傭金損失。

  如雙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東要賠償經紀人傭金損失,但遇到這種情況,傭金不得超過一年租金的傭金。

  25.法律和仲裁

  本租船合同使用第33欄所列雙方協議的那個國家的法律。

  關於本租船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將提交倫敦仲裁或在第34欄雙方同意的地點仲裁。根據情況,糾紛將由有關雙方指定的單一仲裁員來解決。如果有關方對指定的單一仲裁員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則糾紛應由三位仲裁員來解決,每方指定一仲裁員,每方指定的仲裁員再指定第三位仲裁員。如果仲裁員們未能就第三位仲裁員的指定達成一致意見時,則由哥本哈根的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工會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仲裁員拒絕擔當工作,或沒有能力擔當工作,則指定的一方應另指定一位新的仲裁員來代替。

  在一方已指定其仲裁員,並以信件、電報或電傳向另一方發出缺席的通知后兩周,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仲裁員,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在接到已經指定仲裁員的一方的申請后,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仲裁員。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應是最終的裁決,對有關方都具有約束力,在需要時可以由仲裁庭或其他主管當局像法院的判決一樣執行。

  第三部分

  使用於通過抵押提供資金的新造船租用購買協議。

  (可供任意選擇的,只適用於在第29欄明確協議和說明的情況)

  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時,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責任,茲協議在支付了最後一個月的租金后,按第10條租船人已購得該船和獲得船舶的一切,船價已全部付清。

  如到期租金延遲支付不超過7個連續天,或延遲支付是由於租船人所無法控制的原因,則第二部分10(e)條款中的船舶撤回權將不予適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遲將使船東有權得到年息10%的利息。

  27.在以下各段,船東稱為賣方,租船人稱為買方。

  28.在本租船合同滿期時,由賣方交船給買方。

  29.賣方保證在交船時,除了屬於買方原因的債務或經協議在船交付時不予付清的現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債權和海運留置權。如有在交船前發生的對船舶的任何索賠要求,賣方只承擔對這些索賠所造成的後果,給買方以賠償,但限於能夠證明賣方對這些索賠負有責任的部分。凡是關於船舶的購買和買方船籍登記的一切稅款、公證費、領事費以及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買方負擔,關於結果賣方的註冊登記的所有一切稅款、領事費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賣方負擔。

  在支付最後一個月租金時,作為交換,賣方應向買方提供一件經正式證明,辦妥合法手續的賣契以及列明登記債權(如有的話)證明書。在交船時,賣方應為船隻從船舶登記方面註銷作準備,並提供註銷證明給買方。

  賣方應在交船時交給買方全部船級證明書(船殼、機器、錨、鏈等)以及賣方有的所有圖紙。

  30.無線電設備和航海儀器,除非是租用的,應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收費。

  31.船隻及屬於船隻的一切,在交付給買方前,其風險和開支,應由賣方承擔,並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項條件為準,船隻及屬於船隻的一切將按照交船時的現狀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後,對於可能有的各種缺點或缺少,賣方不予負責。

  32.如船長、高級船員和其他人員系由賣方所委派,買方承擔付費將他們遣返到按第二部分第二條光船起租的那個港口,或支付相當的旅程費用由他們回其他任何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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