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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合夥協議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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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合夥協議範本 標籤:簡歷範本

  合伙人合夥協議範本

  重慶小師兄餐飲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為了能更好的發展及品牌運營,特納入新的股東,將個人企業變更為股份制公司,經甲乙雙方協商,就納入新股東一事,甲雙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以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 合夥企業基本情況

  1、名稱:重慶小師兄餐飲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2、辦公住址:重慶市南坪商業大廈27-7

  3、合夥企業協議生效前全額資產持有人:潘厚華

  4、經營範圍:餐飲策劃、管理諮詢及相關業務

  第二條 合夥期限

  合夥日期:起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乙方出資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如下:

  甲方 出資額度(目前品牌有形資產,無形資產折算投資 )的出資方式(品牌股份合夥),占股比例 。

  乙方 出資額度 (其中40萬元作為投資16℃砂鍋菜旗艦店,具體細節詳見小師兄公司與16℃品牌合伙人簽訂的協議,投資該款項后,乙方享有16℃合伙人簽訂協議的約定收益)出資方式 ,占股比例 。

  合夥款項繳付期限

  1、首期款項 元,於 年 月 日前,按甲方指定賬號匯款,甲方出具收條作為收款憑證。

  2、餘款 元,於 年 月 日前,按甲方指定賬號匯款,甲方出具收條作為收款憑證。

  3、乙方合夥款項如數完結,合夥協議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正式生效,逾期合夥協議自動失效。

  第四條 分紅約定及生活補貼

  1、甲乙雙方約定 分紅一次,分紅前,公司運營賬戶需留足公司流動資金 元,作為次年度公司的運轉資金。

  2、合夥協議生效之日起,公司盈利並正常運轉的情況下,甲乙雙方約定每月從公司收益中支出每月每人 元,作為甲乙雙方的生活補貼。

  第五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及債務承擔方式如下:

  (一)合伙人投資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夥企業債務及虧損,由各合伙人按出資比例分擔,若任一合夥方不願承擔風險,按自動退夥處理,自動退夥,不作任何補償及分割合夥企業財產。

  第六條 合夥企業法人代表 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在合夥代表的授權下執行公司一切事務。

  第七條 合伙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雙方協商達成統一意見,如無法達成意見時,按法人代錶行使職權,但因其決議帶來的損失由決議人承擔,本協議對合夥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投資公司其他增值項目或相關項目。

  第九條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除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合伙人以其合夥企業資源對外簽訂的與本企業收益無關的合同,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應當為該合伙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第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夥:

  (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十三條 合伙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合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夥。

  第十六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造成企業嚴重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伙人;

  (二)合夥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十八條 合伙人退夥,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十九條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第二十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也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餘財產,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製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合夥企業註銷后,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對合夥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或者合夥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夥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違反合夥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的(除投資項目時,已通知合夥方,合夥方不願投資的項目),該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合夥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第二十七條 其他

  (一)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衝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 本協議書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三)本協議書經全體合伙人簽字,完善協議第三條約定後生效。

  以下為簽署頁,無正文。

  甲 方: 身份證號:

  住 址:

  乙 方: 身份證號:

  住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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